成都市信用與擔保業協會

成都市信用與擔保業協會是經市民政局批准,由成都市內的擔保機構、中介機構及相關單位自願發起組建的民眾性、行業性、非營利性自律的社會組織。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行業指導。協會由成都市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有限公司總經理龔民同志擔任會長,銀洪同志為秘書長。

協會簡介

成都市信用與擔保業協會依照《成都市信用與擔保業協會章程》開展工作,以為會員服務、促進成都市信用擔保業的健康發展為宗旨,建立和完善信用擔保體系,逐步規範擔保行業行為,實行行業自律;發揮聯繫政府與擔保機構的橋樑和紐帶作用,反映擔保機構的呼聲,維護擔保機構的合法權益;提供擔保推薦及配套服務,建立信用擔保信息交流平台;培訓信用擔保行業從業人員;貫徹政府政策意圖,促進成都經濟持續發展。

歷任 會 長 萬湘潭 茆俊強 馬仕兵

榮譽會長 茆俊強 喬志金

秘 書 長 丁天軍

現任 會 長 龔民

榮譽會長 喬志金

秘 書 長 銀洪

發展歷程

2005年5月,在當時成都中小企業局的倡導下,成都19家擔保機構、7家中介機構、4家企業聯合成了“成都市信用與擔保業協會”。成都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有限責任公司的總經理萬湘潭先生出任會長,成都市中小企業局融資擔保處丁天軍先生出任秘書長。成員們希望通過協會的形式,聯合向中小企業提供各類服務。
2006年,成都擔保行業開始了迅猛發展。協會成員積極配合成都市中小企業局對中小企業和微小企業開展融資服務的一系列舉措。全市擔保額62億/年,擔保戶數 879戶,比2005年多增加229戶。截止2006年12月,全市累計為2000戶中小企業貸款擔保額122億元,為57戶微小企業擔保貸款2700萬元。會員公司是其中的主力軍。
2007年,由於成都市政府對民間社團管理方式調整,協會主要工作轉交至成都中小企業擔保公司,無專職工作人員和場地。秘書長由成都中小企業擔保公司辦公室主任銀洪兼任。
2008年,協會會員大會確定調整成員為“以對中小企業融資擔保為主要業務的擔保機構;具有較雄厚的經濟實力、有較高的經營管理水平、有較強的預防控制風險能力,有良好的社會責任感”的擔保機構,確定協會為精英擔保機構的集合體。
這年,17家會員公司發布了“成都市信用與擔保業協會會員公約”,承諾:依法守法,誠信經營。公平競爭,企業為先。創新業務,共渡難關。
2009年,協會工作開始強化。為提升公共形象,改版了協會網站;繼續承擔“成都市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績效考核及示範擔保機構”和“中小企業貸款擔保風險補償專項資金”的初審工作;擔保人員業務培訓納入長期規範性工作。協會秘書處擬寫了《成都擔保機構現狀及淺析》、《成都部分擔保機構情況調查報告》,較為全面地反映了成都擔保行業的現狀和問題。
這年,有30家擔保公司申請入會,理事會審批同意18家公司。這是協會發展會員最多的一年。
2010年,七部委下發《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和四川省政府金融辦出台的一系列整頓檔案,對各公司都產生了不利影響。協會花大量的精力和時間,以各種形式向省市金融辦、中小企業局、市工商局等反映情況、提出建議。受檔案影響,2/3會員公司在當年6月底沒有通過本應該在3月前通過的年度工商年檢。年底,仍有1/3的會員公司沒有通過。
協會的培訓工作開始嘗試分層分類,針對擔保業務的不同行業、不同品種進行,以更多地滿足會員單位的需求。
吸收拉薩市擔保公司為特殊會員。這是協會第一次,至今也是唯一的外地會員公司。
為會員爭取“外貿中小企業融資擔保補貼”。協會從收集數據和資料,到與政府有關部門討論核算方式等,做了大量的工作,最終14家擔保機構獲得總額2598.3萬元的補貼。

協會大事記

2011年協會大事記

一、 獲《中國擔保》多項榮譽。
《中國擔保》公告2011年獲獎項目中:成都市小企業融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成都合力創業融資擔保有限公司獲“中國擔保輝煌先鋒”;四川昊鑫融資擔保有限公司獲“中國擔保成長先鋒”;成都小企業融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董事兼總經理鄢國松先生獲得“中國擔保英才”的稱號;成都小企業融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成都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有限責任公司榮獲“2010年全國擔保機構三十強”獎項,成都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有限責任公司的黃山先生、成都合力創業融資擔保有限公司的邵宏斌先生、成都小企業融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的閻鴻先生榮獲“2010年全國擔保行業新人新銳獎”。
二、 會員公司繼續增加註冊資本。
2011年,成都小企業融資擔保有限公司增資、四川創業融資擔保有限公司增資、成都合力創業融資擔保有限公司增資、四川新安融資擔保有限公司、四川省金穗融資擔保有限公司、四川東連融資擔保有限公司、龍泉驛區龍泉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金堂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成都眾和信融資擔保有限公司,總計9家會員公司增加註冊資金總計15餘億元,平均增資1.67億元/公司。其中,成都市小企業融資擔保有限公司增資6億元。
三、 新增9家會員。
新增會員公司:成都錦江區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有限公司、成都市總商會融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四川東連融資擔保有限公司、四川省川科投融資擔保有限公司、通威農業融資擔保有限公司、都江堰市產權流轉融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崇州市蜀興農村產權融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成都市金牛區農村產權流轉融資擔保有限公司、四川省國信融資擔保有限公司。
四、 協會培訓成果顯著。
協會舉辦了《中小企業信用能力剖析與擔保風險分析》、《保前調查技巧和重點》、《擔保風險控制全過程》、《反擔保措施的設定及保後監管重點》、《中小企業的金融產品特點》、《擔保業務發展與周期性風險控制》6次大型業務集中培訓;6次專題研討會。總計1000餘人·次參加。“培訓證書”在冊人員近500人。
五、 會員公司分別獲政府各項補貼和獎勵。
有36家會員公司獲得各級政府的補貼和獎勵,以褒獎為中小企業發展作出的貢獻。獲得補貼和獎勵的項目為: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年度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四川省中小商貿企業融資擔保費用補助資金、四川省年度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成都市中小(微型)企業發展專項資金、四川省年度中小外貿企業融資擔保專項資金、成都市融資性擔保公司開展創新和涉農融資性擔保業務獎項、成都市備案擔保機構績效考核和中小企業貸款擔保風險補償專項資金、成都市高新區中小企業擔保專項資金等。
六、 協會獲市金融辦獎項。
成都市金融工作辦公室和成都市財政局為鼓勵和獎勵我協會對中小企業服務以及為加快金融業發展所作出的貢獻給予 “市級金融業發展專項資金”獎勵。
七、 支持西藏擔保行業發展。
協會繼續對西藏擔保行業進行支持,分別於6月、9月再次派出專家團赴拉薩擔保公司和西藏財信擔保公司進行培訓。此活動國務院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中小企業》(第19期)以題為《成都擔保業對口援助拉薩擔保業發展的情況》進行了專題報導。
八、 同行來蓉考察。
接待法國OSEO機構、贛州、蘇州、濟南、西安、福州、南昌等各地同行近20個代表團考察和學習。
九、 協會參與“績效考核”工作。
“成都市備案擔保機構績效考核和中小企業貸款擔保風險補償專項資金”初審工作。並向經委及市財政局提交報告。
十、 認定為“成都市中小企業服務機構”。
協會被成都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認定為“成都市中小企業服務機構”。

協會章程

成都市信用與擔保業協會

章 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成都市信用與擔保業協會(以下簡稱:本會)的運作行為,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現制訂本章程,以使全體會員共同遵守。

第二條 本會名稱:成都市信用與擔保業協會。英文名稱:Chengdu Credit guarantee association,英文縮寫CCGA。

第三條 本會性質:在成都市內開展擔保業務的擔保機構及其它相關機構自願發起組建的民眾性、行業性、非營利性、自律的社會組織,經民政局登記註冊,具有法人資格。

第四條 本會宗旨:為會員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公德;按照國際行業管理慣例,實行自我規範、自我完善,會員權利平等、資源共享;努力促進成都市信用擔保行業的健康發展。

第五條 本會任務:開展組織自律與誠信建設活動,全面提高擔保行業素質,盡力解決擔保行業自律機制不健全、法制觀念淡薄、組織行為不規範、信用缺失等問題;更好地發揮本會提供公共服務、緩解社會矛盾、構建和諧信用擔保體系的作用,促進擔保行業進步和發展;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反映擔保機構呼聲,維護擔保機構的合法權益;提供擔保項目推薦及配套服務,建立信用擔保信息交流平台;培訓信用擔保行業從業人員;深入貫徹政府政策,以促進擔保體系建設的形式促進成都經濟持續發展。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成都市經濟委員會,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成都市民政局的相關監督和管理。

第七條 本會住所:成都市八寶街88號國信廣場11樓。

第二章 服務範圍

第八條  本會服務範圍:

(一)為會員單位提供政策法規、擔保創新、風險控制、信用管理、國際合作等信息諮詢服務;

(二)為會員單位開展業務提供推薦服務;

(三)為會員單位提供經營管理指導、培訓擔保人員;組織考察學習等擔保配套服務;

(四)組織開展銀行、擔保機構及企業合作與發展的信息共享、學術研討及經驗交流活動;

(五)政府委託的相關工作;

(六)承辦政府有關部門交辦的事項及有關行業發展的其它服務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九條 入會條件

(一) 以對中小企業(包括微小企業和創業人員)融資擔保(包括非融資類的擔保)為主要業務的擔保機構;以中小企業融資服務為主要業務的機構需註冊資本達到2000萬元以上。具有較雄厚的經濟實力、有較高的經營管理水平、有較強的預防控制風險能力,有良好的社會責任感;

(二) 與擔保行業聯繫緊密的各類科研院所、大專院校、社會團體、社會經濟組織。在本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學術或業務影響;

(三) 原則上成立一年以上的機構方可申請入會;

(四) 公司股東單位、公司、公司高層管理人員無不良信用記錄;

(五) 以上各類機構承認並遵守本章程,均可申請入會;

(六) 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託的代表參加為會員代表。會員代表發生變化,須由會員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報本會秘書處備案,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表;

(二)接受秘書處調查入會單位情況,並形成情況說明,向理事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理事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查批准;

(三)認繳入會會費;

(四)頒發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優先獲得本會推薦的客戶信息,接受本會提供的培訓和諮詢方面的服務;

(四)向本會諮詢擔保業務的有關政策和行業信息;

(五)向本會反映、舉報與擔保有關的情況和問題;

(六)對本會的工作有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七)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國家法律和有關法規;

(二) 遵守行業規範;

(三) 承認並遵守本會的章程及其各項規章制度。積極參加本會活動,完成交辦的工作;支持本會工作,執行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決定;

(四) 接受本會對會員業務和信用的監督管理;按照政府和本會的要求提供相關信息;

(五) 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六) 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三條 會員申請入會須按規定辦理手續,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不繳納會費或一年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理事會授權秘書處具體辦理會員入會及退會手續。

第十四條 會員不履行會員義務、不遵守本會章程或有違法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十五條 團體會員如破產,視為自動取消會員資格。如被另一方企業兼併,被兼併方的會員資格自動取消,兼併方可重新申請入會。

第四章 組織機構及主要職責

第十六條 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

(一)討論決定本會的方針和任務;

(二)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三)選舉和罷免理事單位、理事;

(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決定協會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單位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單位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會員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遇有下列情況之一時,可以臨時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一)理事會提議;

(二)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共同提議。

第十九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負責本會工作,對外代表協會。

第二十條 參選理事會單位的條件:

(一) 入會二年以上的會員單位;原則上單位註冊資金不低於人民幣6000萬元;或對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或服務的資金不低於4000萬;或在擔保細分市場中具有影響力和名列前茅的單位。

(二) 單位規章制度健全,運作規範;風險控制能力強、經營管理水平較高;對中小企業的發展貢獻較大;

(三) 無重大不良記錄;

(四) 關心協會工作,有較強的工作責任心,認真完成所承擔的工作任務;

(五) 非換屆期間,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增加或減少理事單位,經會員代表大會採用等額選舉法通過。

第二十一條 出任理事的條件:

(一) 理事由理事會員單位推選。原則上推選本單位法定代表人、總經理或高層管理人員;

(二) 多年從事擔保行業,精通業務,在擔保行業具有一定的影響力;

(三) 無不良個人信用記錄;

(四) 熱心為協會服務:

1、理事代表本單位參加理事會會議,進行議事和表決;

2、理事和理事會單位任職期一致,為四年,可連選連任;

3、如在任職期間人員變動(理事單位重新確定出任理事人員、出任理事的人員變動工作崗位),須理事單位或變動人員以書面形式向秘書處提交說明和申請,秘書處交會員代表大會重新確定。

第二十二條 重新確定的理事會單位和理事任期與當期任職一致。

第二十三條 以下情形視作自動退出理事會或理事:

(一)一年內有1/2的協會活動(包括理事會議)不參加,會長確認的特殊情況除外;

(二)超過6個月仍未完成所承擔的工作計畫;

(三)不按時交納會費的。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組織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除名等事項;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八條 本會常設辦事機構為秘書處,秘書處實行會長領導下的秘書長負責制。

第二十九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本業務領域內學有所長,或有較豐富的實踐經驗;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等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三十二條 本會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如因故不能行使以上職權,可委託秘書長暫行代理。

第三十四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第三十五條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兼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金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六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的會費。會費標準為:理事會成員單位6000元/年,成員單位3000元/年;

(二)會員及有關單位、個人的資助、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取得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八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九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條 本會的資金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的,必須接受財政部門和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一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或委託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四十二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四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五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六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八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九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後成立。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