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82105
【發布文號】市政府令第17號
【發布日期】1991-08-28
【生效日期】1991-08-2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成都市人民政府關於堅決打擊盜竊腳踏車違法犯罪行為的通告
(1991年8月28日市政府令第17號發布)
我市腳踏車被盜案件十分突出,嚴重影響廣大市民的生產、工作、學習和正常生活,危害治安秩序。為保障人民民眾的財產安全和社會安寧,必須堅決打擊盜竊腳踏車的違法犯罪行為,為此,特通告如下:
一、從九月五日起,在全市範圍查驗腳踏車,清查贓車、無主車。查驗期間,除腳踏車必須裝有車牌外,腳踏車駕駛人必須隨身攜帶腳踏車證,並接受查驗,不得拒絕。
二、對腳踏車證、牌不全,證、牌不符或塗改、偽造腳踏車證、牌的,查驗人員可當場暫扣腳踏車,待查明情況後,作出處理。
對贓車一律無償追回;購買贓車的,必須主動將贓車送交當地公安機關,對無主車一律收繳。
三、凡有盜竊腳踏車,窩藏、銷售贓車等行為的人,必須立即停止違法犯罪行為,並主動到當地公安機關坦白交待問題。對坦白交待問題,或有揭發檢舉立功表現的,將依法予以從輕處罰或免予處罰。
四、本通告發布後,拒不到公安機關坦白交待問題,或繼續進行盜竊腳踏車、窩藏、銷售、購買贓車等違法行為的,一經查出,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從重處罰,或依照規定予以勞動教養;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各級執法人員必須嚴格執法,秉公執法,文明執法,不得徇私舞弊。執行公務時,必須出示證件;暫扣腳踏車時,必須當場開具暫扣憑證。
六、全市各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和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組織和市民,都有義務積極宣傳本通告,主動協助各級人民政府和公安機關開展本單位、本轄區查驗腳踏車的工作,打擊盜竊腳踏車的違法犯罪行為,並切實加強對本單位、本轄區腳踏車停放場、點的管理,落實各項措施和責任,健全防盜設施和制度。在打擊盜竊腳踏車違法犯罪行為的活動中,有顯著成績和舉報有功的,各級人民政府或公安機關要予以表彰和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