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中國小校章程制定規程

2015年9月1日,成都市教育局以成教辦〔2015〕9號印發《成都市中國小校章程制定規程》。該《規程》分總則、章程內容、章程的制定、章程的核准、章程的實施、附則6章21條,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有效期5年。

通知

成都市教育局關於印發《成都市中國小校章程制定規程》的通知

成教辦〔2015〕9號

各區(市)縣教育局,成都高新區、成都天府新區社會事業局,直屬學校: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加快現代學校制度建設,現將《成都市中國小校章程制定規程》(以下簡稱《規程》)印發給你們,並就中國小校章程建設提出以下要求,請一併認真貫徹執行。

一、高度重視,切實加強組織領導

各區(市)縣教育行政部門要高度重視學校章程建設工作,將其作為提升區域教育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水平的重要工作抓好抓實。區(市)縣教育行政部門主要負責同志要親自研究部署此項工作,落實分管領導和職能科室抓好具體工作,並認真制定工作推進方案。要組織校長認真學習現代學校管理理論,認真把握《規程》要求,充分借鑑北京十一學校等名校在章程建設方面的成功經驗,全面推進學校章程起草工作。同時,要選擇一定數量的公辦幼稚園開展章程建設試點工作,積累工作經驗。

二、統籌協調,認真做好核准工作

各區(市)縣教育行政部門要按照《規程》要求,在2015年底前成立章程核准委員會。要落實章程核准工作的人員、經費保障,依法依規做好所屬中國小校章程核准工作。

各區(市)縣教育行政部門須於2016年底前完成30%的學校章程核准工作,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所屬學校章程核准工作。直屬學校章程起草、核准工作於2016年底前完成。

中國小校已制定有章程但未經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核准的,應當按照《規程》的要求上報核准並發布;制定有章程並經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核准,其內容無須修訂的,不再重新進行核准工作。

三、精心指導,推動章程有效實施

各區(市)縣教育行政部門要指導學校切實抓好章程實施工作,以章程為核心理順學校內部管理體制、健全完善制度體系,落實章程實施監督問責措施,使章程成為學校依法治校的根本保障,成為建設現代學校制度的關鍵支撐。

請各區(市)縣教育行政部門於2015年10月底前將本地中國小校章程建設工作推進方案(重點是組織保障和工作進度安排)報市教育局。本《規程》實施中的問題,請及時與市教育局政策法規處聯繫(……)。

特此通知。

成都市教育局

2015年9月1日

規程

成都市中國小校章程制定規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學校章程是現代學校制度建設的重要載體,是依法治校的起點和核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全面推進依法治校實施綱要》等規定,制定《成都市中國小校章程制定規程》(以下簡稱規程)。

第二條 本規程適用於成都市公辦中國小校。

第三條 學校章程應當符合以下三個原則:

(一)主體與主導相結合原則。學校是章程制定的主體,應發動利益相關方廣泛參與章程起草和執行工作。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要牽頭理順政府與學校的關係,依法界定行政權力邊界,在章程建設中發揮主導作用,支持學校建立科學治理機制。

(二)共性與個性相結合原則。在合法、合規並遵循學校治理運行、師生成長規律的基礎上,體現各校差異化的發展定位和實踐路徑,突出辦學特色與個性追求。

(三)繼承與發展相結合原則。學校章程建設既要系統梳理學校辦學歷史,固化辦學經驗,注重文化傳承;也要面對新的形勢,堅持深化改革,明確奮鬥目標和改革路徑。章程內容應當保持相對穩定。

第四條 章程應當文體規範、結構嚴謹、條理清楚,用語準確、簡潔、規範,內容明確、具體、可操作。

第二章 章程內容

第五條 章程原則上包括但不限於下列事項:

(一)學校的登記名稱(含簡稱、英文譯名)和辦學地址等;

(二)學校的機構性質、隸屬關係、學制、辦學規模等;

(三)學校的辦學理念、辦學目標、辦學特色,校徽、校歌、校訓、紀念日等;

(四)學校的領導體制、決策機制、民主管理和監督機制等;

(五)學校教育教學活動的基本原則等;

(六)學校負責人及管理幹部的產生與任命機制,校長作為學校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責任人的職權範圍,內設機構的組成和職責等;

(七)教師聘任、培訓、考核、獎懲的基本原則;

(八)學生日常管理、評價、獎懲的基本制度等;

(九)各類黨政群團組織及學術性組織(含校務委員會、家長委員會、學生代表大會、職稱評審與崗位聘用小組等)的職責、議事規則與運行機制等;

(十)學校經費的來源渠道、使用原則和管理制度等;

(十一)章程修改的啟動、審議程式及章程解釋權的歸屬等;

(十二)需要在章程中規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六條 章程應當明確以下事項決策程式與監督機制:

(一)學校發展規劃;

(二)教育教學改革;

(三)招生(入學)方案;

(四)內設機構設定;

(五)學校內部管理制度;

(六)學校內部收入分配;

(七)學校基建項目實施、設施設備採購及管理;

(八)校務公開;

(九)對外合作辦學事宜;

(十)其他學校可以自主決定的重大事項。

第七條 學校章程應當確立符合法治原則的校內救濟制度,明確學校受理教師、學生校內申訴的機構與程式。

第八條 學校章程應當明確學校開展社會服務、獲得社會支持、接受社會監督的原則與辦法,健全社會支持和監督學校發展的長效機制。

第三章 章程的制定

第九條 學校應當按照民主、公開的原則,組建包括學校黨政領導、教師代表、家長代表、學生代表(中等學校)、法律顧問及相關專家的章程起草小組;可以邀請學校舉辦者或主管部門的代表、社會知名人士、退休教職工代表、校友代表等參加章程起草工作。

第十條 章程起草小組應與舉辦者充分溝通、協商,明確雙方權責邊界。舉辦者應當與人社、財政等行政主管部門充分溝通,明確相關共性問題的處理原則。章程起草小組應當廣泛聽取師生員工的意見,總結辦學經驗,提煉學校特色,在章程起草過程中凝聚發展共識。

起草小組將章程(草案)公開徵求意見後,提交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並詳細說明章程起草過程及需要討論的主要問題。

起草小組應將章程(草案)及其起草說明,以及徵求意見的情況、主要問題的不同意見及協調情況、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情況等,提交校長(行政)辦公會等決策機構審議。

章程(草案)未通過審議的,應當修改完善後再次報學校決策機構審議。通過審議後,應當形成章程核准稿和說明,由學校法定代表人簽發請示件,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第四章 章程的核准

第十一條 學校章程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第十二條 章程報送核准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核准申請書;

2.章程核准稿;

3.對章程制定程式和主要內容的說明。

第十三條核准機關應當指定專門機構或第三方機構,對章程核准稿的合法性、適當性、規範性以及制定程式進行初步審查 。

審查通過的,提交由核准機關、有關主管部門推薦代表、學校代表、社會代表以及相關領域的專家等組成的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評議結果作為核准機關核准章程的重要依據。

第十四條 核准機關應當自收到核准申請30日內完成初步審查。涉及對核准稿條款、文字進行修改的,核准機關應及時與學校溝通,提出修改意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准機關可以要求學校限期修改後重新申請核准:

1.違反法律、法規的;

2.超越學校職權的;

3.制定程式和章程內容違反本規程相關規定的;

4.核准機關未予通過或者提出重大修改意見的;

5.有其他依法不宜核准情形的。

經核准機關者核准的章程文本為正式文本。學校應自接到核准通知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以本校名義發布章程的正式文本,並向社會公開。核准機關應當發布學校章程核准公告。

第十五條 學校章程應當保持相對穩定。學校因法律法規修訂,以及學校分立、合併、終止、參加名校集團,或變更名稱、類別層次、辦學宗旨、發展目標、管理體制等重大事項時,應對章程進行相應修訂;章程運行滿6年時,可啟動章程修訂工作;學校舉辦者及學校決策機構可根據其他需要啟動章程修訂工作。

學校章程中應當具體規定章程修訂程式,修訂後的章程須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並重新發布後生效。

第五章 章程的實施

第十六條 學校應當做好章程宣傳、解讀工作,引導教職員工、學生、家長及相關社會公眾知曉學校章程,自覺遵守章程,維護章程權威。

第十七條 學校校長負責章程執行工作,每年度應當向教職工大會報告依據章程履職情況。學校應當確定專門機構監督章程執行情況,依據章程審查學校內部規章制度,受理對違反章程的管理行為、辦學活動的舉報和投訴。

第十八條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當對學校履行章程情況進行檢查、指導、監督,應當納入教育督導機構對學校督導評估,應當作為對學校績效考核和學校領導任用考察的重要內容;對學校章程中不違反政策性強制規定的內容,在執行過程中應當予以支持;對學校辦學、管理及其社會活動中有違反章程規定的,應當予以批評並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紀律處分。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公辦幼稚園章程制定參照本規程實施。

民辦中國小、幼稚園的章程制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未作規定的,參照本規程執行。

第二十條 本規程由成都市教育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規程有效期五年,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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