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簡介
其任務是通過國家考試促進廣泛的個人自學和社會助學活動,推進在職專業教育和大學後繼續教育,造就和選拔德才兼備的專門人才,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科學文化素質,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建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制度,是黨中央、國務院落實《憲法》“鼓勵自學成才”的一項重要決策,是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我國教育體制改革的重大成果。
歷史沿革我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制度,醞釀於20世紀70年代末,創建於20 世紀80年代初。從1981年至1982年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先後在京、津、滬三市和遼寧省試點並於1983年在全國推廣至今,已經走過了二十多年。在這二十多年裡,取得了很大的成績,也得到了很快的發展。
1、已具相當規模。除台灣省外,30個省、自治區、直轄市推行了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制度,開展了高教自學考試,並輻射到港、澳、台地區。
2、從中央到地方已經建立了一個比較完善的自學考試工作機構,有了一個自學考試的工作隊伍。
3、加強了法規建設,制定了一系列的規章制度。特別是1988年國務院發布的《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 以國家行政法規的形式, 對高教自考的性質、任務、考試機構、開考專業、考試辦法、考籍管理、社會助學、畢業人員的使用與待遇、考試經費、獎勵和處罰等都做出了明確的規定,使高教自學考試制度成為我國一項有法可依的制度。
4、加強了對個人自學、社會助學的指導和監督,推動了社會助學的開展,積極發揮作為教育形式的作用。
5、加強了管理,使考籍、考務、考試標準、命題工作逐步規範、完善,考試研究工作已逐步展開。
6、拓寬了功能。除高教自學考試外,又開展了中專自學考試。此外,還開展了外語單科水平考試、專業證書考試、以及對社會力量舉辦的高等教育學歷予以認定的國家文憑考試的試點,同時也在積極開考面向農村的專業、開展對外合作交流等。
當前,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制度已得到比較充分的發展。作為規模大、範圍廣、層次多、功能全、具有完整組織機構體系、統一標準規範系統、協調的管理體制的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已在我國教育體系中占著重要地位,成為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所不能替代的新的高等教育形式。
報考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不受性別、年齡、民族、種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自考畢業證書外殼限制,均可依照國務院《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暫行條例》的規定參加自學考試。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已成為我國規模最大的開放式高等教育形式。
性質特點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具有雙重性質:既是一種國家考試制度,又是一種新的教育形式。
作為國家考試制度,它由國家建立,由政府考試機構代表國家行使考試權,按照國家規定的目標和標準,面向全體自學考生實施嚴格的國家考試。其考試結果是國家承認的,所取得的畢業證書,是國家承認的學歷文憑。 作為一種新的教育形式,是由個人自學、社會助學、國家考試三者緊密結合而組成。國家考試是這種教育形式的核心,個人自學、社會助學則是教育形式的具體體現。通過國家考試,個人自學、社會助學的成果,得到檢驗和認定,並得到社會的承認。 高教自學考試具有雙重任務:培育和選拔人才。
主要任務
其主要任務,在國務院發布的《條例》中有明確的規定:通過國家考試,
1、促進廣泛的個人自學和社會助學活動;
2、推進在職專業教育和大學後繼續教育;
3、造就和選拔德才兼備的專門人才;
4、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科學文化素質,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
特點及質量標準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特點,可歸納為:最大的開放性,廣泛的適應性,極大的靈活性,自學方法和社會助學的多樣性和投資少、效益高、見效快以及以自學、業餘為主、工學矛盾小等。如:自學考試面向全國全民乃至整個社會,無入學條件要求,只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不受性別、年齡、民族、種族、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報考專業、學習方式、地點不受限制;考一門通過一門,即可取得該門課程的單科合格證書。考試時間、考試次數不受限制,考試不及格可考多次、重複考,直到合格為止等等。
高教自學考試的質量標準,在總體上與普通高等學校同等學歷層次水平的要求相一致。自學考試每個學科的考試,均屬該科結業考試,及格一門即獲得該科的單科合格證書,完成規定的畢業論文(設計)或其他教育實踐任務,經思想品德鑑定符合要求,即可獲得同層次的畢業證書。符合相應學位條件的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本科畢業生,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的規定,由國務院已授權的主考高等院校授予相應學位。
考試機構
中央考試機構
(一)全國考委。中央有全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指導委員會(簡稱全國考委), 負責全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工作。
(二)全國考辦。國家教委設立的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工作管理機構。 該機構同時作為全國考委的日常辦事機構。這個機構為一套人馬兩塊牌子:國家教委高教自學考試辦公室、全國考委辦公室(簡稱全國考辦)。
(三)專業委員會和考試研究委員會。全國考委下設13個專業委員會和1個考試研究委員會。其工作由全國考辦主管。
地方考試機構
(一)省考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委員會(簡稱省考委)。
(二)省考辦。各省(市、區)教育行政部門設省考委的工作管理機構(簡稱省考辦),同時作為省考委的日常辦事機構。
(三)地市考委。省、自治區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所轄地區(以下簡稱地區)、市、直轄市的市轄區設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工作委員會(簡稱地市考委)。
(四)主考學校。主考學校由省考委遴選專業師資力量較強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擔任。任務是參與命題和評卷,負責有關實踐性學習環節的考核,在畢業證書上副署以及辦理省考委交辦的其他有關工作。主考學校設高教自學考試辦事機構。主考學校的工作由省考辦主管。
全國考委、省考委、地市考委、專業委員會的工作職責在《條例》中都有明確的規定。
考試時間、地點
考試時間: 都是在周六周日。
主要分為兩類:一類是山東等省市實行的一年四次,每年的1、4、7、10月4次考試,分別在這四個月份的某一個周的周六、周日,安排考試,一天兩場;另一類是以上海等省市實行的一年兩次,每年4月、10月2次考試,分別在這兩個月份的某一個周的六、周日安排考試。 比如:北京,每年4月和10月的最後兩個周末;山西,每年4月和10月的最後一個周末;山東,1月第一周的周六、周日,4月第二周的周六、周日,7月第一周的周六、周日,10月第四周的周六、周日。 考試地點 筆試:一般在報名的自考辦所在轄區的各所中國小校內。 實驗、上機類:有主考院校與自考辦協商,一般在所報專業主考院校內的相關專業的系(學院)的實驗室、機房。
報考人群
1.對已經走上工作、生產崗位,或需要轉換崗位的人員,以及正在謀求就業的待業者進行他們所不具備的履行崗位職責所必需的文化知識、專業技術和實際能力的教育和培訓;
2.對文盲進行掃盲教育;
3.對已經離開正規學校的人員,根據他們所具有的文化基礎和實際需要,繼續進行基礎教育或高等教育,合格者可取得相應的畢業證書;
4.對已經接受過高等教育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進行更新和擴展知識、提高能力的繼續教育
考生可分別報考專科、本科段各專業,也可同時報考同一專業的專科和本科段,但畢業時必須先取得專科畢業證書後才能領取本科畢業證書。部分省市已經開始實施自考專科本科畢業證書同時辦理制度,縮短考生取證時間。
學歷待遇
學歷層次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設專科(基礎科)、本科學歷層次(其中包括本科段和獨立本科段)。 另有中專層次專業設定由省考委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進行論證,提出申請,報全國考委審批。 專業文憑 每個專業由全國考委頒布專業考試計畫、課程自學考試大綱,並組織編寫或指定自學考試教材。 文憑有:專科畢業證書、本科畢業證書、專業證書、單科合格證書,還有中專畢業證書。 使用待遇 《條例》中對畢業生的使用及待遇都作了明確的規定: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專科(基礎科)或本科畢業證書獲得者,在職人員由所在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本著用其所學、發揮所長原則,根據工作需要,調整他們的工作;非在職人員(包括農民)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人事部門根據需要,在編制和增人指標範圍內有計畫地擇優錄用或聘用。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畢業證書獲得者的工資待遇;非在職人員錄用後,與普通高等學校同類畢業生相同;在職人員的工資待遇低於普通高等學校同類畢業生的,從獲得畢業生證之日起,按普通高等學校同類畢業生工資標準執行。 關於中專畢業人員的使用待遇應按《中等專業教育自學考試暫行規定》執行。
報考條件
必須為具有國家承認的正式專科學歷者方可報考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本科段。
黨校及幹部函授大學專科畢業人員,不具備參加本科段考試的資格。
參加本科段考試的考生,應持專科畢業證書和本人身份證到當地該專業的報名點報名。報考與所學專科專業不同的本科,根據專業的不同需要加試相應的課程。
報考本科段的具體規定參見所報專業的開考計畫。
學歷認可
學歷
2005年成人高校仍停止免試招生第二專業專科學歷教育學生,考生需參加成人高校招生全國統一入學考試,取人數納入招生學校當年招生計畫總數。
我國教育部與加拿大魁北克省簽署的《關於互相承認學歷、學位和文憑的合作協定》,
已經生效,這是我國在中、北美洲國家中簽署的第一份互認學歷、學位的協定。協定簽署後,留學生在魁北克省學習所取得的學歷回國後將得到認可,學分換算將逐漸形成統一標準。而且,以前在原則上並不認可的成考學歷,在通過加拿大相關機構的評估之後將逐漸得到認可。
成考學歷有專科學歷和本科學歷。本科學歷的,達到一定的條件也可以申請學士學位。
學位
應屆本科畢業生由學生本人於當年1月、7月份提出申請,各院系(函授站、校外學習中心)填寫學位申請表,交遠程與繼續教育學院進行資格審查,對資格審查通過者,由遠程與繼續教育學院提出建議授予學位的名單,分別於當年3月中旬、8月底前將審定名單提交教務處,教務處覆核後報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批。對審批通過者頒發高等教育學士學位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