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懷安縣民政和民族宗教事務局主要職責:(一)貫徹執行民政、民族、宗教、僑務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研究制定我縣民政事業發展規劃,負責全縣民政工作方針政策的組織實施;負責全縣民政信息、宣傳、政策研究和全縣民政行政執法監督檢查、民政對象的信訪等工作。
(二)負責依法對縣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和執法監察。
(三)負責全縣優撫對象撫恤補助優待工作、優撫事業單位建設工作;組織、指導全縣擁軍優屬活動。
(四)負責管理全縣退役士兵(退伍義務兵,復員、轉業士官)及退役傷殘兵接收安置、自謀職業工作;指導全縣退役士兵培訓和教育管理工作。
(五)負責軍隊移交本縣政府管理的軍隊離退休幹部、退休士官、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和傷殘退休幹部、退休士官的接收安置和服務管理工作。
(六)負責核實、評估、匯總、上報全縣遭受自然災害的情況,組織、協調全縣救災工作;指導災區生產自救;組織、指導經常性社會捐助工作;負責捐贈款物的接受管理和分配使用。
(七)負責全縣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供養、醫療救助、臨時救助和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的指導管理工作;承擔中央、省、市、縣級各項社會救助資金的分配和監管工作,指導全縣五保供養服務機構的建設與管理工作。
(八)協調、指導村民委員會開展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和民主議政工作,推進村民自治活動的開展;指導城鄉社區建設,完善居民自治制度,加強社區服務管理;
(九)負責全縣、鄉鎮的行政區劃調整及管理的各項日常工作;承辦全縣重要自然、人文地理實體命名、更名的申報、審批工作;負責全縣地名管理工作,依法規範全縣城鄉地名標誌設定和管理,組織實施地名公共服務工作。
(十)負責全縣殯葬管理,推動殯葬改革;指導殯葬設施修繕、購置和更新以及殯葬事業單位的管理。
(十一)負責全縣婚姻登記、收養登記工作;負責城市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管理工作。
(十二)負責制定全縣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各類福利機構認定申報和管理工作,促進慈善事業發展,組織指導社會慈善捐助工作。
(十三)負責安排並組織實施全縣民政幹部職工的民政業務教育培訓計畫;負責局直屬事業單位技術工人考工和專業技術人員的職務考評等工作;推進全縣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指導全縣基層民政組織建設。
(十四)負責全縣老年人社會優待政策的落實;負責全縣老年人權益保護行政管理工作。
(十五)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懷安縣民政和民族宗教事務局設3個內設機構:(一)辦公室
擬定全縣民政工作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負責機關文電管理、公文運轉、督查督辦、機要保密、文書檔案管理;負責全局黨務工作和黨的基層組織建設;負責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的人事、勞資及幹部考核、任免、調配、獎懲和錄用工作;負責機關核算、財務管理工作;負責全局離退休人員管理、接待民眾來信來訪等項工作。
(二)農救優撫股
(1)組織協調全縣防災減災救災工作,指導全縣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及時準確地查災、核災、報災,及時發放救災款物,指導全縣救災捐贈款物和經常性社會捐助工作。
(2)承擔全縣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負責全縣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供養、醫療救助、臨時救助等工作,組織指導全縣五保供養服務機構建設與管理,按時發放保障金。
(3)負責貫徹落實國家、省、市有關優撫法律法規,按照國家政策規定,對革命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現役軍人家屬,革命傷殘軍人,老復員軍人等進行優待、補助、撫恤及其它物質照顧和精神鼓勵。負責辦理批烈、評殘事宜,管理指導優撫事業單位工作。組織、協調全縣雙擁活動。
(4)負責管理全縣退役士兵(退伍義務兵,復員、轉業士官)及退役傷殘兵接收安置、自謀職業工作,制定年度城鎮退役士兵分配計畫並組織實施,組織指導全縣退役士兵培訓和教育管理工作。
(5)負責辦理移交本縣政府安置管理的軍隊離退休幹部、退休士官、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和傷病殘退休幹部、退休士官接收安置和服務管理工作,落實軍隊離退休幹部的政治、生活待遇。
(三)社會事務股
(1)貫徹落實婚姻、收養登記政策法規,依法辦理婚姻登記和收養登記。
(2)貫徹民間組織管理政策法規,依法對全縣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和執法監察,查處未經登記而以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義開展活動的非法組織。
(3)貫徹基層民眾自治組織、行政區劃政策法規,指導村(居)民委員會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和民主議政工作。負責區域界限勘定和區域邊界糾紛調處。
(4)貫徹落實地名管理的政策、法規和規章。負責全縣地名管理工作,依法規範全縣城鄉地名標誌設定和管理,組織實施地名公共服務工作
(5)擬定全縣社區建設發展規劃,指導城鄉社區建設及服務管理工作。
(6)制定全縣殯葬管理的規章並監督實施,推進殯葬改革,指導殯葬事業單位建設、管理和殯葬用品市場清理整頓工作。
(7)制定全縣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各類福利機構認定申報和管理工作,促進慈善事業發展,組織指導社會慈善捐助工作。
(8)依法管理全縣的民族、宗教事務和僑務工作,對宗教活動場所進行年檢,依法查處違法宗教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