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化市司法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懷化市司法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中共懷化市委懷化市人民政府關於懷化市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的實施意見》(懷發〔2015〕7號)和《中共懷化市委懷化市人民政府關於懷化市人民政府機構設定的通知》(懷委〔2015〕8號),設立懷化市司法局,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一、職責調整

(一)行政審批事項

取消、下放、調整、增加由市人民政府公布予以變動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取消的職責

指導管理勞動教養工作。

(三)增加的職責

指導、支持全市社區戒毒(康復)工作。

(四)加強的職責

指導全市公共法律服務工作。

指導管理全市社區矯正工作。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針、政策、法規,編制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會同有關部門監督、檢查司法行政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執行情況;指導司法行政系統的外事工作。

(三)指導支持全市社區戒毒(康復)工作。

(四)指導管理全市司法行政系統強制隔離戒毒、戒毒康復工作;管理市強制隔離戒毒所並承擔相應的責任。

(五)制定全市法治宣傳教育和普及法律常識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全市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和法治創建工作;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六)負責指導監督全市律師工作和公證工作並承擔相應責任;負責管理公證機構。

(七)指導管理基層司法所建設和人民調解、社區矯正、基層法律服務及安置幫教工作。

(八)指導全市公共法律服務工作;監督管理全市法律援助工作。

(九)負責組織實施全市國家司法考試工作;指導管理全市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鑑定工作。

(十)指導管理全市司法行政系統計畫財務及槍枝、彈藥、服裝、車輛等物資裝備工作。

(十一)指導司法行政系統隊伍建設、黨組織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指導管理全市司法行政系統的教育培訓和警務工作;協助縣市區管理司法局領導幹部。

(十二)承辦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司法局設11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局機關政務活動的協調安排、督查督辦;協助局領導組織機關日常工作;擬訂全市司法行政工作規劃和年度計畫;負責局綜合性檔案、報告的起草工作;承辦局機關文電、會務、檔案、統計、機要、保密、收發、文印以及對外接待和協調聯絡工作;收集、分析、反饋各類司法行政信息;負責全市司法行政系統新聞宣傳、信息調研和司法行政網站管理工作;指導全市司法行政系統信訪、應急管理、安全生產、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政務公開、信息化建設和外事工作。

(二)法制宣傳科

擬訂全市法制宣傳教育和普法依法治理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各縣市區、各行業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參與指導基層民主法治創建;承擔中共懷化市委法治懷化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公證律師工作管理科

擬訂全市律師、公證工作規劃;指導實施律師、公證管理工作規範;指導律師事務所、公證處的組織建設、隊伍建設、制度建設及律師公證行業黨的建設;指導律師事務所、律師的年度考核工作;指導公證機構、公證員執業的年度考核備案工作;指導監督法律顧問工作;負責律師事務所和公證機構的設立、變更、撤(注)銷的受理、審核呈報工作;負責律師執業許可、變更執業機構、執業證書註銷、公證員任職的受理、審核呈報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承辦律師、公證員專業職稱評審工作;承辦特許律師執業、公證員考核任職的有關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律師事務所、律師、公證機構及其人員依法執業,對其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四)行政審批服務科(基層工作科)

負責本部門所有行政審批事項的統一受理、登記、申報資料初審及辦結事項的繳費、制證(文)、蓋章、發證(文)等服務工作,並派員進駐市政務服務中心辦公;牽頭協調需送其它科室審核,或需經現場勘查、專家論證、集體研究的行政審批事項,督促相關科室在承諾期限內完成相關審核工作;負責本部門進駐市政務服務中心的行政審批服務事項及人員的動態管理;負責本部門行政審批專用章的保管和使用;指導全市司法所建設工作;指導人民調解工作,參與指導人民調解、司法調解、行政調解的銜接聯動工作;指導管理基層法律服務工作;會同人民法院指導人民陪審員工作;協助有關部門指導其他有關基層司法行政工作。

(五)社區矯正工作科(懷化市社區矯正工作管理局)

制定全市社區矯正工作規劃和管理工作規範;指導管理社區矯正工作,組織開展對社區服刑罪犯的監管、教育、適應性幫扶和考核獎懲;組織動員社會力量參與社區矯正工作,指導社區矯正社團組織工作;負責社區矯正工作人員的教育培訓;指導全市刑滿釋放人員安置幫教工作,承擔市綜治委特殊人群專項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六)國家司法考試科(懷化市國家司法考試辦公室)

負責管理全市國家司法考試工作;協助辦理國家司法考試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工作;負責實施全市國家司法考試的有關考務工作,負責全市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申請材料的初審、報批和證書發放有關工作;負責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取得者的有關管理工作;參與指導面向社會的法律教育工作;制定全市法學教育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指導和管理全市法學教育。

(七)司法鑑定管理科

擬訂全市司法鑑定工作發展規劃;負責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鑑定機構設立、變更、註銷、年度名冊公告和延續等事項的初審;負責司法鑑定人的登記、變更、延續、異動和註銷的初審呈報工作;負責司法鑑定機構的資質管理評估和司法鑑定質量管理評估;負責本市司法鑑定機構的遴選和管理工作;負責對司法鑑定機構和司法鑑定人執業進行監督、檢查;負責對全市司法鑑定投訴案件的調查、處理;組織指導司法鑑定人職業教育培訓和職稱評審工作;組織司法鑑定科學技術開發、推廣和套用。

(八)政策法規信訪科

負責局機關制定的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和“三統一”、 清理、編纂等相關工作;組織司法行政法律政策理論調研;組織司法行政系統執法監督檢查工作;承擔全市司法行政系統內的普法與依法治理工作,承辦局機關重大行政決策方案合法性審查;承辦局機關行政複議與應訴工作;承辦局機關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的聽證與審核工作;受理和審核局機關國家賠償案件;負責局機關的涉法涉訴及各類信訪案件的受理和處理工作。

(九)戒毒工作管理科

監督檢查國家有關強制隔離戒毒、戒毒康復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執行情況;負責全市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戒毒康復場所的規劃工作;指導對強制隔離戒毒人員和戒毒康復人員的管理、教育、警戒、習藝勞動和生活衛生防疫等工作;管理全市強制隔離戒毒工作動態和重要戒毒人員和戒毒康復人員收容、改造、獎懲情況;協調處理強制隔離戒毒場所的突發事件;督促承辦上級機關對強制隔離戒毒工作有關事項的批示、要求的落實工作。

(十)計財裝備科

負責編制省、市撥付的司法行政經費的預算、決算及使用情況的審核監督;管理全市司法行政系統的槍枝、彈藥、服裝、車輛等物資裝備;負責司法行政各專項補助資金的計畫分配;對局直屬單位的財務工作和市強制隔離戒毒所單位國有資產、基本建設進行巨觀管理和監督;負責局機關財務核算與管理、行政後勤、安全保衛、國有資產管理等工作。

(十一)政治部(警務部)

管理和指導全市司法行政系統隊伍建設、黨組織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負責局直屬司法行政單位領導班子建設,辦理局管幹部的考察考核、職務任免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職數管理以及幹部調配與錄用、勞資優撫、職稱評審等工作;承擔全市司法行政系統警務管理和警務督察工作;負責本系統幹部教育、崗位培訓工作的組織實施,指導系統內專業技術人員的繼續教育,同時負責組織全市司法培訓工作;承辦協助縣市區管理司法局領導幹部的有關工作;負責局機關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指導直屬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

政治部(警務部)日常工作分別由組織幹部科(教育培訓科)、警務科(警務督察科)承擔。

機關黨委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紀檢監察機構按有關規定設定。

四、人員編制

市司法局機關司法行政專項編制為64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紀檢組長1名,政治部主任1名;正科級領導職數15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監察室主任、政治部副主任及政治部所屬的組織幹部科(教育培訓科)、警務科(警務督察科)科長各1名〕,副科級領導職數10名。

紀檢監察機構編制在局機關專項編制總額內單列。

五、其他事項

1.市司法局管理市強制隔離戒毒所,為副處級機構。

2.市司法局管理市法律援助中心、市律師協會、市天橋公證處。

六、附則

本規定由懷化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懷化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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