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據市審計工作計畫編制縣審計工作計畫,確定年度工作重點;參與擬定懷來縣有關審計、財經方面的政策法規;制定審計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情況。
(二)向縣政府報告和縣政府有關部門通報審計情況,提出制定和完善有關政策法規、工作措施的建議。
(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實施條例》規定,直接進行下列審計:
⒈對本級財政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進行審計監督,向本級人民政府和市審計局提出審計結果報告。
⒉對各鄉(鎮)人民政府的財政決算及預算外資金管理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⒊對本縣國家機關各部門的預算執行情況、財務收支及預算外資金管理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⒋對本縣國家事業組織、單位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⒌對本縣國有金融機構和國有企業的財務收支和資產、負債和損益進行審計監督。
⒍對本縣國家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進行審計監督。
⒎對本縣政府部門管理和委託社會團體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及其他資金進行審計監督。
⒏對本縣接受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⒐對涉及國計民生和與國家財政、財務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進行審計調查,並向上級報告審計調查結果。
⒑根據縣委、縣政府交辦和紀檢等部門委託,對全縣黨政領導幹部和國有及控股企業領導人員履行經濟責任情況進行審計。
⒒配合縣紀檢部門和司法機關查處嚴重侵占國家資產,嚴重損失浪費及貪污、受賄等經濟違法、違紀案件。
⒓對本縣各部門、單位內部審計機構實施業務指導和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