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城市人民檢察院

(五)偵查監督科 (七)監所檢察科 (十)民事行政檢察科

機構概況

應城市人民檢察院前身是應城縣人民檢察院,成立於一九五四年,“文化大革命”期間被取消。一九七八年七月,應城縣人民檢察院恢復重建,一九八六年應城縣撤縣建市後,應城縣人民檢察院更名為應城市人民檢察院。
恢復重建初期,應城市人民檢察院只有6名幹警、兩間平房、4個科室、一輛吉普車。如今現有幹警157人,其中在崗幹警109人,退休23人,離崗退養25人;有四級高級檢察官15人、一級檢察官27人、二級檢察官22人、三級檢察官4人、四級檢察官1人。有內設機構19個,警務用車18輛,辦公用房7800平方米,配備電腦85台;攝像、勘查等硬體設施齊全,法醫、痕檢、文檢、司法會計鑑定、視聽技術等達標;已建成訊問職務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錄音錄像系統、視頻會議室,開通了入口網站和系統網站,實現了辦公自動化、傳輸網路化、辦案現代化。
2005年2月,應城市人民檢察院被最高人民檢察院授予“全國先進檢察院”榮譽稱號。

內設機構

湖北省應城市人民檢察院內設19個機構,即:辦公室、政治處、反貪污賄賂局、反瀆職侵權局、偵查監督科、公訴科、監所檢察科、控告申訴檢察科、預防職務犯罪科民事行政檢察科、檢察技術科、行政裝備科、監察室、司法警察大隊、人民監督員辦公室、工會、老幹部科、長江檢察辦事處、陳河檢察辦事處。
(一)辦公室
負責檔案起草、秘書事務、機要文電處理、有關會議組織、工作協調以及檢察統計、檔案管理、保密等工作。負責對檢察套用理論研究工作。負責本院有關專題報告、工作總結等文字材料的撰寫,編髮檢察個工作簡報,努力完成好上級檢察機關及本院下達的調查研究、宣傳工作任務。
(二)政治處(內設幹部科、綜合科)
負責全院的思想政治建設,負責抓好黨組織建設和檢察隊伍建設,做好黨務工作;負責抓好典型、模範的宣傳、表彰和推廣工作。負責做好檢察官業務培訓和思想教育工作;協助院黨組做好人事任免、調動、工資調整、考核、懲罰和老幹部工作,政治處是應城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官考評審員會的辦事機構。
(三)反貪污賄賂局(內設綜合科、偵查一科、偵查二科、偵查三科)
負責偵查貪污賄賂等經濟犯罪案件。查辦國家工作人員貪污、受賄、挪用公款等犯罪案件;查辦私分國有資產、私分罰沒財物等犯罪案件;查辦鎮、鄉、站,所有國家工作人員的貪污受賄、挪用公款犯罪案件,研究、制定本院貪污賄賂檢察業務工作計畫。
(四)反瀆職侵權局 (內設綜合科、偵查科)
負責偵查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瀆職犯罪、侵權犯罪案件。查辦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故意泄露國家機密、枉法追訴裁判、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等犯罪案件,研究制定本院反瀆職侵權檢察業務工作計畫。
(五)偵查監督科
負責刑事案件(包括直接受理偵查的貪污、賄賂、國家工作人員瀆職侵權等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審查批捕、決定逮捕,對重大刑事案件做到提前介入,快審快結;負責對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實施監督;負責對公安機關該立未立案件的監督工作。
(六)公訴科
負責刑事案件的審查起訴工作,對公安機關提請起訴的案件(包括檢察院自偵部門直接受理的案件),決定起訴或不起訴;以國家公訴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訴,並且監督審判活動是否合法;負責對本級人民法院第一審案件的判決的裁定的監督,認為有錯誤的,按抗訴程式提出抗訴;積極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七)監所檢察科
負責查處監管改造場所發生的貪污、受賄、徇私舞弊以及瀆職、“侵權”等職務犯罪;負責對判決、裁定交付執行的監督;負責對看守所等羈押場所執法情況的監督。
(八)控告申訴檢察科(掛應城市人民檢察院舉報中心)
負責做好人民民眾的來信來訪的接待工作;受理公民的報案、舉報、檢舉和控告;對舉報線索進行分流,對檢察機關管轄不明,難以歸口的舉報案件線索進行初查;建立舉報網路,為反貪鬥爭提供更多的案源;負責複查刑事申訴案件,包括複查法院已生效的刑事判決、裁定的申訴案件和檢察機關不起訴、不批捕的申訴案件。
(九)預防職務犯罪科
研究職務犯罪的特點、規律及原因,提出有效預防的途徑與措施,督促、指導有關單位制定和組織實施預防職務犯罪措施,調動和依靠社會各方面力量,最大限度地遏制和減少職務犯罪的發生,維護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
(十)民事行政檢察科
負責對民事審判、行政訴訟實行監督;按審判監督程式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但確有錯誤的民事、經濟、行政判決和裁定,建議上級檢察機關依法提起抗訴;向上級檢察院主管部門請示匯報工作中存在的疑難問題;研究制定民事行政檢察業務工作計畫、規定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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