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與憲政

憲法與憲政有著極為密切的關係·憲法與憲政互為基礎和前提,是形式與內容的關係,兩者是辯證統一的。在世界憲政歷史發展過程中先有憲政實踐,後有先發文本的制定;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是法律體系的核心,憲政是憲法規範與憲法實施的政治實踐相結合的產物;憲政指導憲法制定和修改,憲法是憲政理念的表現形式;憲政是憲法的生命,離開憲政的憲法就是一紙空文,憲法頒布實施之後,通過修改憲法文本適應憲政理論的新發展和新情況。憲法的“正當性”特指憲法內蘊的應然價值取向,憲法規範應體現公認的立憲主義的憲法觀念和精神,表達人民的意志和利益。

憲政與憲法的關係

憲法與憲政有著極為密切的關係.憲法與憲政互為基礎和前提,是形式與內容的關係,兩者是辯證統一的。在世界憲政歷史發展過程中先有憲政實踐,後有先發文本的制定;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是法律體系的核心,憲政是憲法規範與憲法實施的政治實踐相結合的產物;憲政指導憲法制定和修改,憲法是憲政理念的表現形式;憲政是憲法的生命,離開憲政的憲法就是一紙空文,憲法頒布實施之後,通過修改憲法文本適應憲政理論的新發展和新情況。所以,憲法是靜態意義的法律文本,憲政是動態性質的實踐過程。

列寧指出:“當法律同現實脫節的時候,憲法是虛假的;當它們是一致的時候,憲法便不是虛假的。”憲政是憲法的支柱、動力和靈魂,有憲法而無憲政,憲法便失去其真實性、有效性;其次,憲政是驗證憲法“正當性”的關鍵環節。憲法的“正當性”特指憲法內蘊的應然價值取向,憲法規範應體現公認的立憲主義的憲法觀念和精神,表達人民的意志和利益。總之,實行憲政在正常的條件下,固然是以正當性的憲法為前提,無憲法即無憲政,正當性的憲法是憲政的必要條件,但不是充分條件,而憲政又是憲法的靈魂所在。沒有憲政動作,憲法就徒有其名,虛有其表。憲法是依賴憲政來得以實施、維護和發展完善的。憲法權威的樹立,憲法的實施、完善和發展是寓於憲政之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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