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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對於中國人來說,常常是一個很模糊的概念。在封建時代里,中國雖然有司法,卻無獨立司法權。除中央權力機構中尚設有專門的司法機關外,地方權力機構中通常不設專門的司法機關。衙門是聽訟斷獄的地方,但舊的衙門首先是一個行政機關。司法權是隸屬於行政權的,有些時候,如軍閥統治時期,司法權和行政權甚至都依附於軍權。雖然如此,人們仍然期待司法有公正,這當然不能依靠自己,也不能期望程式(只怕是根本就沒有什麼程式觀念),而要
靠青天大老爺。西方人有他們的司法女神,她蒙著眼,一手持利劍,一手持天平,人們對她充滿著崇敬的心情。中國人有自己的包青天,可惜他是人而不是神。中國人只是期待多出幾位包青
天,而不指望有一正義之神或司法之神的眷顧。蒙眼的程式意義和天平的公平價值在中國人看來,似乎是多餘的。中國人心目中的包青天正如戲台上的形象——緊繃黑臉、圓睜怒目、高舉閃閃發光的尚方寶劍。人們對他與其說是崇敬,不如說是敬畏。衙門裡的老爺自然是以主持公道自居的,大堂上“明鏡高懸”的橫匾,似乎也標榜著司法公正的理念。但是,衙役手中的殺威棒和衙門口張開大口的石獅,卻更多使人們相信那句古老的諺語:“衙門朝南開,有理沒錢莫進來”。
對於新中國的人們來說,司法一詞在很長一段時間裡仍然是模糊的。官方在很多時候更願意用政法一詞,自然也就有了政法機關這個概念。政法一詞,既有政治和法律合一的含義,又有行
政和司法合一的意思,更有政法為國家統治之“刀把子”的特殊意義。中國的政法機關,通常指公安、檢察、法院、司法行政、安全等國家機關。人們常說“公、檢、法是一家”,雖然從現行
憲法所規定的政體來看並無依據,但從政法不分的觀念來看,卻
有道理。
新中國的人們常常將政法與司法混同,政法機關與司法機關混同。政法是“刀把子”的理論,使人們更關注“刀把子”是否鋒利、是否有力,而不是“刀把子”的使用是否合法、是否合
理、是否公正,因為後者是不容置疑的。但對自身利益的追求使他們依然期待社會公正。既然政法是政權機構的“刀把子”,人們就將一切矛盾和衝突求助於黨和政府的公正處理,而忽略了司
法的特殊功能和司法公正。
具有現代內涵的憲法、憲政這些概念,跟著德先生和賽先生自上個世紀初姍姍來到中國,在很長的一段時間裡,僅與文人墨客和少數職業革命家為伍。雖然也有過憲法,但除了將國家易
幟、民眾剪辮,卻與憲政無關。許多中國人不知憲政為何物,與其相信自己,不如更相信大救星。中山先生倡導的軍政、訓政、憲政三步曲的中國革命發展道路,實在是出於對缺乏法治傳統的中國社會的無奈。
新中國頒布了憲法,但最初的幾部憲法更多地是作為新政權的政治綱領,而不是作為實行憲政的基礎。在最近的憲法修改中,確立了“依法治國”——即法治原則,中國終於走上了憲政
之路。經過多少代人的努力,中國人終於醒悟了,法治與憲政之路是中國人真正解放與自強之路。這關乎中國能否維護個人的尊嚴和利益、民族的富強和發展,這關乎中國能否列入世界文明國家之林。
憲政是法治基礎上的民主政治,憲政的核心是限政與保障人權。憲政是司法公正的基石。沒有法治的民主政治是短命的或無政府主義的,脫離憲政的司法公正是不確定的且不具有普遍意義
的。當然,嚴重的司法不公將危及憲政本身。正如人們不斷接近真理,人們正不斷地接近司法公正。現代憲政理念和體制,給予司法公正以前所未有的支持。
今天,我們突然發現,中國的法官已經更像法官,中國的法院也已經更像法院了。當法官脫去大沿帽和硬肩章的制服,換上雖然穿著不便卻突現自己身份的法袍的時候,我們看到了法官已
經不需要藉助于軍人或警察的形象來增添自己的威嚴了,從法官的威嚴的形象上我們似乎看到了法律的尊嚴與神聖。當法院從政府辦公樓甚至舊廠房搬入獨立的法院大樓,而且莊嚴的法院大樓
越來越多地成為城市標誌性建築之一的時候,我們似乎看到了司法的獨立與權威。從無數生動的變化中,我們越來越多地看到了實現司法公正的希望。
何為司法公正、何為憲政理念與司法公正的關係、如何認識程式公正與實體公正——這些似乎已經得到解答的問題並沒有得到真正滿意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