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殘疾

意外殘疾

意外傷殘指意外所致的身體傷殘,傷殘等級在保險單的條款中有明確列表,比如最低傷殘等級七級:一手拇指或食指缺失,或中指、無名指、小指中有二個或二個以上手指缺失的;或一手拇指及食指機能永久完全傷失的,這個等級理賠保額的10%,按傷殘等級不同理賠額度從10~100%不等。一般來說,保險公司並不對所有的意外傷害都承捎保險責任,而只對符合保險契約約定的傷殘程度和給付標準的意外傷害事故,按照契約約定的給付比例承擔保險責任。

基本簡介

[1]意外傷殘指意外所致的身體傷殘,傷殘等級在保險單的條款中有明確列表,比如最低傷殘等級七級:一手拇指或食指缺失,或中指、無名指、小指中有二個或二個以上手指缺失的;或一手拇指及食指機能永久完全傷失的,這個等級理賠保額的10%,按傷殘等級不同理賠額度從10~100%不等。

主要種類

一般來說,保險公司並不對所有的意外傷害都承捎保險責任,而只對符合保險契約約定的傷殘程度和給付標準的意外傷害事故,按照契約約定的給付比例承擔保險責任。目前各家保險公司確定殘疾保險金給付比例的重要標準是《人身保險殘疾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比例表》。該表將人身保險殘疾分為7個等級、34個項目。第一級為B個項目,保險金最高給付比例為100%;第二級有2個項目,保險金最高給付比例為75%;第三級有5個項目,保險金最高給付比例為50%;第四級有7個項目,保險金最高給付比例為30%;第五級有7個項目,保險金最高給付比例為20%;第六級有3個項目,保險金最高給付比例為15%;第七級有2個項目,保險金最高給付比例為10%。因此,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殘疾保險金的數額由保險金額和殘疾程度兩個因素確定。其中,殘疾程度的確定最為關鍵,也最複雜。

評定時機

一般情況下,殘疾評定應在損傷及其所致併發症經治療達到臨床醫學一般原則所承認的臨床症狀穩定狀態(包括醫療終結和醫療依賴)後再進行。但如果被保險人經過180天的治療仍未結束,則無論病情如何均可評定殘疾程度,即所謂的推定殘疾情況。此外,如果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後發生組織器官缺損等明顯無法復原的情況時,在損傷發生後即可進行殘疾程度的評定工作。

評定原則

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如果同一器官或系統發生多處損傷,或者一個以上器官同時受到損傷時,應先對單項殘疾程度進行鑑定,然後根據保險契約的約定,確定應給付的保險金;當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造成兩項以卜身體殘疾時,保險人給付各對應項殘疾保險金之和,但保險金給付總額不得超過約定的保險金額。不同殘疾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保險人僅給付其中一項殘疾保險金;如殘疾項目所對應的給付比例不同時,僅給付其中比例較高一項的殘疾保險金。

保險賠付

殘疾程度的類推。對於《人身保險殘疾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比例表》中未作規定的殘疾,確定是由意外傷害造成的,可以參照最相似的項目評定殘疾等級,給付殘疾保險金。

高等級殘疾覆蓋低等級殘疾。《人身保險殘疾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比例表》

僅規定高等級殘疾的,如果被保險人的殘疾未達到高等級殘疾的可以評定為下一等級殘疾。比如,雙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殘疾程度為第一級,其中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不能辨別明暗、僅能辨別眼前手動者,最佳矯正視力低於國際標準視力表0。02,或視野半徑小於5度;若未達到第一級程度的,可以根據實際功能的障礙程度評定為第二、三、四、五、六或七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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