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並自事故之日起180天內進行治療,保險契約就其實際支出的合理醫療費用超過100元的部分給付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同一被保險人的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累計給付以保險單所載明的該被保險人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為限。[1]

概述

被保險人發生保險意外事故,如果直接導致死亡,則不會產生醫療費用。然而,通常情況下,意外事故發生時總會經歷一個醫療救治過程,這樣總會發生一些醫療費用、住院費用。因此,在許多綜合性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中,保險人對保險契約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發生導致的被保險人醫療費用支出給付醫療保險金。

限定因素

(1)在意外傷害事故發生後的一段時期內(如遭受意外傷害的180日內),在所認可或指定的醫院治療發生的費用。

(2)設定醫療費免賠額,避免小額的索賠,減少費用並審核。

(3)設定被保險人醫療費自負比例,降低道德風險。

(4)設定最高支付金額,通常是意外醫療責任的保險金額。

(5)對意外傷害所致的醫療費用範圍進行明確而合理的定義。

國內的意外醫療保險條款通常規定,醫療費範圍為政府衛生部門規定的公費醫療涵蓋的醫療費,或社會醫療保險允許範圍內的醫療費用。一般包括合理的醫生診斷費用、處方、藥費、各種必要的檢查費,如x光檢查、護理、醫療用品等在醫院內支付的費用。

給付方法

當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內遭受承保風險事故導致身體傷害.並且因此發生了醫療費用開支,在責任期限內提出索賠申請的,由保險人按實際發生數額在保險金額之內對被保險人給付醫療保險金。此項保險金額包括實際醫療費用和住院費等項,實際醫療費用是被保險人必須支付的合理的實際醫療費用,保險人按著前述方法給付醫療保險金,但每次給付不得超過保單所約定的“每次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住院費是指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在保險人指定醫院住院治療發生的費用,這項費用一般由保險人按其住院日數給付保單所載的“傷害醫療保險金日額”,或按規定金額報銷,但每次傷害的給付或報銷天數不得超過規定時日。

其它

不同國家對於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給付的做法有很大不同,可列為除外責任、也可列為附加責任、也可作為一條常規條款列在保險條款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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