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山區監察局

主要職責

區紀委機關與區監察局合署辦公,履行黨的紀律檢查和政府行政監察兩種職能,對區委、區政府負責。區監察局為區政府組成部門。
一、主要職責
(一)主管全區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負責貫徹落實黨中央和省、市委、區委關於加強黨風廉政建設的決定,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執行情況;負責對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主管全區行政監察工作。負責貫徹落實國務院和省、市、區政府關於行政監察工作的決定,監督檢查區政府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鎮(街道)政府及其主要負責人和區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員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和政府決定、命令以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等情況;負責統一部署全區糾正部門和行業不正之風工作並進行監督、檢查、指導。
(三)負責組織協調全區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會同區委組織部實施幹部提拔任用黨風廉政“一票否決制”,承擔區黨風廉政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的職責。
(四)負責檢查並處理區級機關各部門、各鎮(街道)黨的組織和區委管理的黨員領導幹部違反黨的章程及黨內法規的案件,決定對這些案件中的黨組織和黨員的處分或提出給予處分的建議;負責調查處理區政府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各鎮(街道)政府及其主要負責人和區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政策以及違反政紀的行為,對有關責任人依法作出行政處分或提出給予行政處分的建議;必要時直接查處下級黨的紀檢機關和行政監察機關管轄範圍內的比較重要或複雜的案件。
(五)受理黨員的控告和申訴;受理監察對象不服政紀處分的申訴;受理個人或單位對黨員幹部和監察對象違紀行為的檢舉、控告;保護黨員和國家工作人員的正當權利和合法權益。
(六)起草關於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黨內法規、地方性法規草案;制定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規範性檔案及政策。負責變更或撤銷鎮(街道)紀律檢查機關、行政監察機關不適當的決定和規定。
(七)負責制定黨風廉政建設和黨紀政紀教育計畫;配合有關部門做好黨的紀律檢查工作和行政監察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的宣傳工作;教育黨員和國家工作人員遵紀守法,為政清廉。
(八)負責對黨的紀律檢查和行政監察工作的理論研究;對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中帶有苗頭性、傾向性的問題進行調查研究。
(九)協同區委組織部考察鎮(街道)紀委書記、副書記和區直屬單位紀工委書記、紀檢組長;調查研究、綜合分析紀檢監察系統的組織建設情況;配合有關部門對全區紀檢監察系統的幹部工作進行指導;組織指導紀檢監察系統幹部的培訓工作。
(十)承辦上級紀檢監察機關和區委、區政府委託和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掛“監察綜合室”牌子)
協助委領導組織協調機關工作;了解、綜合全區紀檢、監察工作情況,編印《惠山紀檢》,編寫區紀委、區監察局大事記,負責紀檢監察信息工作;負責全區紀檢、監察案件綜合分析情況統計、月報工作;草擬區紀委、監察局工作計畫、總結、請示、報告、通知等文稿;承擔機關秘書、文印、檔案、機要、保密、保衛工作;負責區紀委常委會的議程安排、會議記錄,會同有關室做好以區紀委、監察局名義召開會議的會務工作;負責機關幹部人事工作;管理機關財務和行政事務工作;負責對外接待工作;負責特邀監察員、黨風聯絡員活動的組織工作。圍繞紀檢監察工作和黨風廉政建設中的熱點、難點、重點問題進行調查研究,為領導提供決策依據;搞好對外宣傳工作;協同有關室總結和推廣紀檢監察工作經驗;對下級紀檢、監察機關調查研究工作進行業務指導;負責紀檢監察學會的日常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老幹部管理工作和黨務群團工作。
(二)信訪室(掛“區行政監察舉報中心”牌子)
負責區管領導幹部信訪件的初步核實工作;受理個人或單位對黨組織、黨員、監察對象違犯黨紀、政紀行為的檢舉、控告及對黨紀政紀處分不服的申訴;綜合分析和反映檢舉、控告、申訴情況及突出的問題;按照規定向有關單位移送、交辦檢舉和控告、申訴信訪件,並督促檢查辦理情況;承擔舉報中心的具體工作;對下級紀檢監察機關的信訪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三)案件審理室
審理由區紀委、區監察局直接查處或需報請區委、區政府批准的違犯黨紀、政紀的案件;審理下級黨委、紀委報區委、區紀委或下級政府報區政府、區監察局審批的案件;報送無錫市紀委、無錫市監察局審批的案件,做好協審工作;審理下級紀委、監察機關報送的重要和複雜的案件、備用案案件;審理下一級紀委對同級黨委處理案件的決定有不同意見,請求予以複查或複議的案件;受理按規定應有區監察局複審、覆核的案件;受理黨員幹部不服黨紀處分、監察對象不服政紀處分的申訴;指導全區紀檢、監察系統案件審理工作;為黨風黨紀教育提供典型案例;做好受處分黨員的回訪教育工作。
(四)執法監察室
監督檢查全區黨政機關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決定、命令以及區委、區政府的決議、決定、規章、命令的情況;對行政機關的工作效能及執法、監管部門的執法監管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制止、糾正在執法監察中發現的錯誤行為,協同有關室查處違法違紀問題;指導、協調下級紀檢、監察系統的執法監察工作。
(五)幹部教育室
對黨員幹部進行遵紀守法,反腐倡廉教育;制訂黨風廉政教育規劃並負責實施、檢查;協同有關部門對黨員、幹部進行黨的基本知識、基本理論教育;總結宣傳黨風廉政和領導幹部廉潔自律的典型事跡;對全區紀檢監察系統機構設定、人員編制、幹部配備和幹部隊伍素質等情況進行了解,提出加強隊伍建設的建議,抓好落實;對各鎮紀委、監察室及區直機關、區直屬單位紀檢監察組織領導幹部進行考察、了解,提出任免意見;辦理全區紀檢監察系統考核評選、表彰先進集體和個人的事宜;做好紀檢監察幹部的業務培訓工作;保護紀檢監察幹部合法權益,受理並調查對紀檢監察幹部的檢舉控告。
(六)紀檢監察室
負責查處區管領導幹部違犯黨紀、政紀的案件和其他重要複雜案件的核查檢查工作;檢查監督區級機關各部門的黨組織及區管幹部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以及決定、命令的情況;負責對基層紀檢、監察機關查處案件的督促、協查和業務指導;負責上級交辦的需要直接查處的案件。
(七)黨風廉政建設室
對全區黨風廉政建設工作以及開展專項治理提出部署建議;調查研究草擬有關黨風廉政建設的制度和規定及黨風廉政建設情況通報;組織推廣全區黨風廉政建設的經驗;協調黨風廉政建設和糾正行業不正之風的工作情況;了解掌握全區區管領導幹部廉潔自律的情況,協助區委、區政府抓好黨風廉政建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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