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的權利

患者的權利

《患者的權利》是2005年智慧財產權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侯雪梅。

內容介紹

隨著醫患糾紛的頻繁發生,如何有效地維護自己的權益,成為廣大患者迫切需要了解的問題。本書綜合運用理論研究、實例解析、重要提示以及圖表示意等方法,對患者的權利、法律救濟以及權利保護的途徑及方法等問題作了全面、深入的闡述,直接目的在於為所有現實的或潛在的患者維護權益提供理論及實務上的指導與幫助。同時,本書也為從事醫療事故鑑定的工作人員(包括鑑定專家)在具體的鑑定工作中更準確地界定醫方義務的違反提供指導;為強化醫院及廣大醫務人員的法律意識和風險意識,加強醫方與患者之間的溝通提供有益的幫助。

病人的權利與義務

1、病人的權利

法律權利

接受醫療服務時特有的權利

法律權利與醫療有關的有:

(1)生命健康權(2)肖像權(3)名譽權(4)隱私權(5)索賠權(6)要求懲戒權

醫患關係中的病人權利有:

(1)獲得基本醫療保健的權利

(獲得治療權不是無限的。要求不分種族、膚色、階級、男女、老幼、政治與經濟地位如何,智力狀況如何,平等地獲得治療權)

1948年聯合國《人權普遍宣言》:

每個人有權使生活達到一定水準,保證自己及家庭的健康和幸福,包括食物、衣著、住所、醫療和必要的社會服務。

美國醫學會宣言:享有適宜的醫療保健是每個公民的基本權利。

WHO提出到2000年人人享有基本醫療保健。

(2)人格受到尊重的權利,不得歧視、遺棄、侮辱等。

尤其是對嚴重缺陷、殘疾者以及性病、愛滋病患者,更應當注意其人格權的保護。

中國預防醫學院原院長、中科院院士曾毅教授在2001年9月8日在名醫論壇上報告,河南的一愛滋病患者被村民處理掉了。

(3) 知情同意權 (受醫學的局限性限制)美國醫院協會:病人有權從他的醫生那裡得到有關自己的診斷治療和預後的最新信息。

誤區:接受治療本身是病人的一種承諾,醫生無須事事徵求病人意見。只有在接受對人體有重大傷害的治療措施(如剖腹、開胸、開顱時)或採用有重大危險的治療措施時(如劇毒藥、麻醉藥物)危險性大的檢查措施(心包穿刺、肝穿、腰穿、造影等)及接受試驗性治療時,才需特別約定。

希波格拉底誓言:不要把病人未來和現在的情況告訴病人。

十九世紀末美國倫理法典:只是在絕對必要時,才把病情告訴病人。

中國執業醫師法26條1款、《條例》11條:如實介紹病情、醫療措施及醫療風險,但是,應當避免對患者產生不利後果。

當兩者產生矛盾時前者要讓位於後者。

(4)隱私權(我國尚無明確規定)

即私生活秘密權,包括一切與公共利益無關的個人信息,如公民個人的身體健康狀況、生理缺陷、戀愛婚姻家庭狀況、個人日記、信札。

生理缺陷、傳染病、性病、家族性遺傳病

保密與社會公共安全的關係

誤區:正因為醫生有權接觸患者身體和健康方面的任何秘密,所以才有一個需保護患者隱私權的問題,所以不等於只要接觸到病人的隱私就是侵犯隱私權。

(5)自主權

1972年美國醫院協會規定病人有不受任何人干擾考慮有關自己的治療計畫權。

完全行為能力人應以本人意願為準,當父母、配偶同病人意見不一致時,應尊重患者本人意願。

病人的自主權不得干預醫生的獨立處置權。

(6) 拒絕治療權

在西方是受限制的,中國無限制性規定,往往造成其家屬侵犯病人的健康權。

(7) 有獲社會支助的權利

(8)有對醫療機構的批評建議權(無監督權)

(9) 有因醫療事故所造成損害獲得賠償權利(包括請求鑑定權、請求調解權、訴權)

條例規定的權利有:

①知情權;②病案資料複印權;③共同封存與啟封權;④共同委託鑑定權;⑤申請再鑑定權;⑥隨機抽取專家權;⑦申請迴避權;⑧陳述與答辯權;⑨請求調解和處理權;⑩請求賠償權(訴權)。

2、病人的義務

(1) 有如實陳述病情的義務

(2) 有配合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進行一切檢查治療的義務(遵守醫囑的義務)

(3)支付醫療費用及其他服務費用的義務

(4)尊重醫務人員的勞動及人格尊嚴的義務

(5)有遵守醫療機構規章制度的義務

(6)有不影響他人治療,不將疾病傳染給他人的義務

(7)有愛護公共財物的義務

(8)有接受強制性治療的義務(急危病人、戒毒、傳染病、精神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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