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根據國家經濟和城市發展計畫以及國防建設需要,制定人民防空建設規劃和計畫,並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3.負責會同有關部門編制人民防空建設與城市建設相結合的總體規劃,檢查城市總體規劃中貫徹落實人民防空要求和建設情況,依法對城市和重點目標的人民防空建設進行監督檢查。
4.組織開展人民防空組織指揮工作。制定城市防空襲方案、人口疏散隱蔽基地。擬制人民防空學習計畫、方案,經批准後組織實施。制定民眾防空組織訓練計畫,抓好民眾防空組織建設和訓練工作。
5.組織管理人民防空通信警報建設。制定人民防空通信、警報建設規劃,組織人民防空通信、警報網的建設和管理。
6.組織管理人民主防空工程建設。對人民防空工程(包括結合城市建設修建戰時可用於防空的地下室)建設,實施計畫立項、技術審核質量監督和報建管理。負責已建的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加固改造和平戰結合開發利用,發揮人防工事戰備效益、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7.組織開展人民防空宣傳教育。制定人民防空宣傳教育計畫,會同有關部門開展人民防空宣傳教育工作普及,提高人民防空知識和技能,增強人民民眾的防空意識和觀念。
8.管理人民防空經費和資產。編制人民防空經費預決算,嚴格按照人民防空財務制度管理和使用經費,提高經費的使用效益。
9.組織人民防空科學技術研究和推廣套用。培訓人民防空工作人員和技術人員,按照人民防空行業標準化的要求開展工作。
10.組織人民防空幹部教育培訓。制定人民防空幹部教育培訓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
11.指導、協調和監督檢查全市防空工作。
12.戰時組織城市人民開展防空襲鬥爭。在國防動員委員會的領導下,實施城市防空襲方案。協同軍事部門組織指揮人民民眾進行防空疏散和隱蔽;組織人民防空專業隊伍協同有關部門消除空襲後果,恢復生產和生活秩序;組織進行人防工事的戰時轉換。
13.承辦市委、市政府、武裝部(市國防動員委員會)和省以及江門市人民防空辦公室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