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貫徹執行國家文化藝術、文物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規及省、市文化部門、區委、區政府有關指導性意見。
2.加強調查研究,擬定並組織實施全區文化事業中遠期發展規劃及年度執行計畫;加強文化藝術人才隊伍的建設,抓好區、街文化幹部隊伍的培養和管理,推進本區文化事業的進一步發展。
3.綜合管理全區文學藝術事業,指導各門類藝術精品的創作、演出,繁榮社會主義文藝;指導協調全區性大型文化和節慶活動及各類文藝比賽、展覽;促進閩南傳統文化藝術的發揚;安排和管理民眾性文化行業協會的活動。
4.綜合管理全區社會文化、美術事業;加強文化館、圖書館及其基層文化站、室、中心的硬體建設,行使協調、指導、監督、檢查、管理、服務職能;指導協調“廈禾文化帶”及社區文化、老年文化、少兒文化示範點的開展;積極促進各類圖書館相互合作,資源共享,協調發展。
5.研究制定全區文化產業發展規劃,並以區文體中心為載體,廣開以文養文的渠道,協調和促進全區各層面文化產業的發展和建設。
6.綜合管理全區文化市場,按照許可權抓好文化娛樂、演出、音像、出版物、美術品、文化藝術培訓、遊樂場所等的日常管理;負責文化市場的行政執法,指導文化市場稽查工作;負責辦理文化行業許可證和營業性演出(國內)的審批及對文化經營戶協會和文化行業經營戶工作進行指導和管理。
7.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文物保護的法律、法規,協助市文物管理部門抓好轄內文物古蹟的保護、普查和發掘工作。
8.研究制定全區文化事業基礎設施建設規劃,指導全區文化設施建設,監督各級下撥的專項文化建設經費的使用。
9.加強與港台民間和全國各兄弟城區的文化交流,通過橫向交流,推進我區文化事業上新水平。
10.承辦區委、區政府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