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局領導分工引
沈玉林:局長、黨組副書記,主持局行政全面工作,分管局辦公室;
陳永林:副局長,黨組成員,負責環境污染整治、生態建設工作,分管環境污染控制科、生態科;
戴新宇:副局長,黨組成員,負責環境保護行政執法、黨組宣傳工作,分管法規宣教科、環境監察大隊;
朱偉平:總工程師,負責行政許可、環境護監測工作,分管行政許可科、環境保護監測站。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擬定本縣環境保護規範性檔案,並監督實施,協同縣政府有關部門,制定本縣與環境保護相關的經濟、技術、資源配置和行業政策,組織對本縣重大經濟政策的環境影響評價。
(二)組織制訂和監督實施本縣重點區域、重點流域污染防治,生態保護規劃;編制環境功能區劃;制訂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畫及相關政策;審核本縣、鄉鎮建設規劃中的環境保護內容,參與編制本縣可持續發展綱要,負責本縣環境統計和環境信息工作,編報縣級環境質量報告書。
(三)監督實施環境保護國家標準(環境質量標準、污染物排放標準、環境方法標準)和環境保護行業標準。
(四)負責對本縣大氣、水體、土壤、礦山等的環境保護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監督管理縣內廢氣、廢水、廢渣、粉塵、惡臭氣體、放射性物質、有毒化學品以及噪聲、電磁波輻射等污染防治工作,負責執行國家禁止(或嚴格限制)建設的重污染項目名錄和有毒化學品優先控制名錄,監督本縣有毒化學品環境管理工作,查處本縣地域間環境污染糾紛,查處縣本級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處理涉及本縣環境污染糾紛。
(五)負責監督本縣自然環境保護管理工作,推動生態農業建設,監督對縣內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資源開發活動。
(六)負責實施本縣排放申報登記及排污許可證、排污收費、環境影響評價等項環境管理制度,審批本縣許可權內開發建設項目、技術改造項目和區域開發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表),並實施環保“三同時”管理,協調城市環境綜合整治,組織實施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
(七)執行國家環境保護技術政策,組織本縣環境課題研究,引進推廣環保先進技術及產品,推動本縣環保產業發展。
(八)管理本縣環境監測工作,監督執行環境監測制度,組織本縣環境監測網路,指導環境監測站的計量認證和質量保證工作。
(九)負責宣傳環境保護知識,實施環保法律法規教育,提高全民環保意識。
(十)組織縣內(外)環境區域合作與交流,指導與協調各鄉鎮環保工作。
(十一)負責縣本級和指導鄉鎮環保隊伍建設。
(十二)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職能調整
(一)劃出的職能
制訂環境保護產業政策和發展規劃的職能交給縣經濟貿易委員會,縣環境保護局參與有關工作。
(二)劃入和新增的職能
1、農村生態環境保護職能;
2、機動車污染防治監理職能;
3、放射性同位素套用、光污染、電磁輻射的環境監督管理職能;
4、生物技術環境安全職能;
5、組織推行ISO14000環境管理體系的認證工作的職能。
四、內設機構
(一)局辦公室
負責協調全局機關工作,負責文秘、檔案、保密、安全管理,負責車輛調度,負責局機關後勤工作及局辦公會議會務,編髮《縣環境信息》,負責制定機關內部管理規章制度,負責全局人事管理、工資管理和全局幹部職工的政治思想教育,負責聯繫鄉鎮工作及其他臨時性任務,負責全局財務及局屬資產管理,編報年度資金使用計畫,制訂財務管理制度,負責月報表和年報表工作。
(二)生態科
負責擬定本縣生態環境保護建設規劃和計畫,負責指導、督促和協調生態縣、生態鄉鎮、生態村建設工作,負責監督農業、農村污染防治工作,負責指導監督自然保護區建設、自然資源開發中的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負責監督檢查生物多樣性、野生動植物、濕地環境的保護工作。
(三)污染控制科
監督實施環境保護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負責全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工作和監督實施總量控制及削減計畫;負責本縣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和環境統計工作;負責全縣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的制訂,以及目標任務落實情況的督查和考核;組織指導並監督排污申報登記、排污許可證發放、污染源限期治理工作;組織指導並監督實施固體廢物經營許可、有毒化學品進口登記等環境管理制度和放射源污染防治工作;組織推動綠色企業、ISO14000環境管理體系認證和環保先進技術工作;負責調查處理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環境污染糾紛;負責監督檢查全區飲用水源保護區的污染防治等。
(四)行政許可科
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對建設項目進行投產前的環境保護管理;負責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環境影響登記表的審批;督促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的實施;負責組織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及審批;辦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意見簽發。
(五)法規宣教科
負責貫徹執行國家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擬定本縣環保規範性檔案,並監督實施,負責縣本級環保法律、法規及環保知識宣傳教育,負責審查本局行政處罰案件及行政訴訟事宜,協調處理縣人大和政協的提案,負責全局幹部職工的業務培訓等工作。
(六)環境監察大隊
1、現場監督檢查企事業單位和個人污染物排放污染防治設施運轉的情況,監督檢查限期治理、“三同時”、排污許可證制度執行情況,監督檢查污染和破壞自然生態環境情況;
2、調查環境污染事故、協調處理環境污染糾紛;
3、依法徵收排污費。
(七)監測站
1、對本縣內各種環境要素的質量狀況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的要求,制訂監測計畫和進行經常性的監測。定期向上級站報送監測數據,編報本縣環境質量報告書;
2、對縣內排放污染物的單位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監測,建立污染源檔案,監督和檢查各單位執行各類環境法規和標準的情況。為排污收費等環境管理提供監測數據;
3、完成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為進行環境管理所需要的各項監測任務;
4、參加縣內污染事件調查,為仲裁環境污染糾紛提供監測數據;
5、宣傳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積極組織和發動民眾參加環境監督活動,組織民眾性的環境監測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