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惠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

德惠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是地方性法律檔案,2002年5月10日發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本市行政區域內房屋拆遷的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建設項目順利進行,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吉林省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規定,並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進行拆遷,並需要對被拆遷人進行補償、安置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拆遷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安置;被拆遷人或承租人應在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本辦法所稱拆遷人,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 本辦法所稱被拆遷人,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
本辦法所稱承租人,指與被拆遷人有合法租賃關係的單位或個人。
第四條 德惠市動遷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動遷辦)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房屋拆遷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拆遷方面法律、法規的貫徹實施,指導、監督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
(二)審查拆遷單位和拆除單位的資質,頒發《拆遷崗位證書》;
(三)確定從事房屋拆遷的評估機構;
(四)受理拆遷申請、審驗有關檔案資料,審查拆遷計畫和拆遷方案,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和《房屋拆除許可證》;
(五)下達《暫停辦理通知書》,發布《房屋拆遷公告》; (六)調解、裁決拆遷糾紛;
(七)查處違法、違章拆遷行為;
(八)受理、接待有關房屋拆遷的來信、來訪;
(九)建立拆遷檔案制度,管理拆遷檔案;
(十)出具《動遷完結證明書》;
(十一)認為需要由其處理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 拆遷管理
第五條 拆遷房屋的單位在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後,方可實施拆遷。
第六條 申請《房屋拆遷許可證》,應當向市動遷辦提交下列資料:
(一)建設項目批准檔案;
(二)建設局批准檔案;
(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四)選址意見書;
(五)拆遷計畫和拆遷方案。
市動遷辦應當自收到上述資料7日內,對資料進行審查;經審查合格的,同時要求拆遷房屋的單位將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存入市動遷辦,方可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
第七條 市動遷辦在發放《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同時,應當將《房屋拆遷許可證》中載明的拆遷人、拆遷範圍、拆遷期限等事項,以《房屋拆遷公告》發布後,市動遷辦及拆遷單位就當向被拆遷人做好宣傳、解釋工作。
第八條 為保護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市動遷辦應對拆遷人做出的補償安置方案逐一審核,以便糾正不當之處.對當事人之間發生的糾紛,市動遷辦要及時調解,以促成補償安置協定的達成。
對被拆遷人的合理要求,拆遷人不予滿足的,經市動遷辦領導集體討論決定,可從補償安置資金中直接劃撥。
第九條 拆遷範圍確定後,拆遷範圍內的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下列活動:
(一)新建、擴建、改建房屋;
(二)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租賃房屋。
第十條 《房屋拆遷公告》發布後,由拆遷人委託評估機構對被拆遷房屋進行評估。
拆遷當事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自收到評估結果之日起5日內,到市動遷辦領取介紹信後申請覆核評估或重新評估;逾期不申請覆核評估或重新評估的,執行原評估結果。評估費用由委託評估方承擔。
被拆遷人有義務配合評估工作,因被拆遷人的原因(如拒絕查勘、拒絕提供相關資料或提供不實資料等)而造成估價失實或其他後果的,責任由被拆遷人承擔。
對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不配合評估的,由評估機構參照同類房屋進行評估。
第十一條 拆遷評估的價值,不考慮房屋抵押、查封、租賃等因素的影響。
第十二條 拆遷當事人就安置補償通過協商能達成協定的,可不進行評估。
第十三條 拆遷人新建樓房涉及到回遷安置的,其價格由市動遷辦根據不同的區位確定。
產權調換樓房的樓層、面積、結構等,以拆遷人提供的由建築設計部門出具的建築工程設計平面圖紙為準。因樓層、面積、結構等發生改變而造成被拆遷人權益受到侵害的,被拆遷人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四條 被拆遷人、承租人必須在市動遷辦規定的期限內出示《房屋所有權證》、規劃部門批准文書、《土地使用證》、買賣協定、產權變更、過戶憑證、《工商營業執照》、納稅憑據等。逾期不出示或拒絕出示的,按無證照、無憑證處理;由此所造成的一切損失,由被拆遷人承擔。
第十五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就補償方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定。
補償安置協定訂立後;如有違約,當事人可到人民法院起訴。訴訟期間,當事人可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
第十六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定的,經當事人申請,由市動遷辦裁決。
當事人申請裁決應按有關規定向市動遷辦提交資料;拆遷人申請的,同時還應交納被申請人貨幣補償金額2倍的擔保金。符合受理條件的,市動遷辦應自受理之日起30天內做出裁決。
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自裁決書送達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拆遷人依據裁決意見提供了補償資金或安置用房、周轉用房的,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執行。
第十七條 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市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者由市動遷辦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
實施強制拆遷前,應就被拆除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第十八條 自《房屋拆遷公告》發布之日起,被拆遷人與承租人所簽訂的契約、協定及企事業單位與上級簽署的承包契約、租賃契約中止執行。實行產權調換的,不因拆遷而改變原租賃關係;因拆遷而引起原租賃契約條款變動的,原租賃契約可做相應修改。
第十九條 尚未完成拆遷補償安置的建設項目轉讓的,應當經市動遷辦同意,原拆遷補償安置協定中有關權利、義務隨之轉移給受讓人。項目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書面通知被拆遷人,並自轉讓契約簽訂之日起7日內予以公告,否則,轉讓行為無效。
第二十條 市動遷辦負責被拆遷房屋的拆除工作,其他單位、個人不得損壞、拆除被拆遷房屋及其附屬設施。
第二十一條 拆遷勞務費由市物價部門確定或協商解決。
第二十二條 拆遷人對已搬遷的房屋斷水、斷電時,應維護好相關聯房屋的水、電,以確保全全。
第二十三條 有關部門在收到市動遷辦出具的《動遷完結證明》後,方允許辦理建設項目相關手續。
第三章拆遷補償與安置
第二十四條 拆除違章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給予適當補償。
第二十五條 拆遷的補償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補償方式由被拆遷人選擇。公益事業建設或其他不能實行產權調換的情況除外。
第二十六條 拆遷公益事業房屋及附屬物的,由拆遷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城市規劃的要求予以重建,或給予貨幣補償。
拆除非公益事業房屋附屬物,不作產權調換。
第二十七條 房屋貨幣補償的金額,由評估機構根據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房屋拆遷市場評估指導價格,結合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環境等因素,通過評估確定。
被拆遷房屋的面積以實際測量結果為準。
房屋拆遷評估指導價格,由市政府每年公布一次。
被拆遷房屋自行裝修、裝飾的補償,由拆遷當事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委託評估根據現行的市場價格和成新度確定。
第二十八條 產權調換。
標準房屋(含超標準房屋、樓房)允許實行產權調換,非標準房屋不予產權調換。
(一)臨街路標準房屋回遷門市樓層、不臨街路標準房屋回遷
住宅樓層的差價結算辦法:
安置面積與原面積相等部分每平方米的差價=(回遷樓房價格的90%)一(被拆遷房屋的評估價格)。
安置面積超出原面積部分,按回遷樓房的價格結算(如安置面積不足原面積,則不足部分按被拆遷房屋的評估價格結算)。
(二)不臨街路標準房屋回遷門市樓層、臨街路標準房屋回遷住宅樓層的差價結算辦法:
計算被拆遷房屋的補償金額和所回遷樓房的價格,結清產權調換差價。
(三)對於回遷六樓的,原面積與安置面積相等部分的差價為:評估價格超出六樓價格則結算超出的部分,如評估價格低於六樓價格則不結算差價。
安置面積超出原面積部分,按六樓的價格結算(如安置面積不足原面積,則不足部分按評估價格結算)。
並且回遷六層,無償增加4平方米。
第二十九條 拆遷執行政府規定租金標準的公有租賃房屋,被拆遷人與承租人選擇貨幣補償的,租賃關係終止。拆遷補償費的分配由被拆遷人和承租人按有關規定解決。
被拆遷人與承租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原承租人繼續承租,被拆遷人應可與原承租人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契約。
第三十條 拆遷產權不明或糾紛的房屋,由拆遷人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報市動遷辦審核同意後實施拆遷。拆遷前,應就被拆遷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第三十一條 對持有《特困證》、居住條件差的被拆遷人,拆遷人應在城市規劃區內為被拆遷人購置房屋一處,且面積大於原房屋5-10平方米、質量高於原房屋標準。
拆遷人拒絕執行上述規定的,由市動遷辦領導集體討論決定後,從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中直接劃撥。
第三十二條 被拆遷人的過渡用房自行解決,拆遷人應按下列標準支付租房費和搬家費。
搬家費每戶300元(房屋出租的,承租人可分得l50元搬家費)。
租房費每戶每月150元,選擇貨幣補償的,支付6個月租房費;選擇產權調換的,預支6個月,過渡期限如果超過6個月,自逾期之月起每月支付l50元租房費。
第三十三條 其它補償:
(一)有線電話遷移費每部120元;
(二)有線電視初裝費每戶420元;
(三)地磚(地面以上的不予補償)、地板每平方米10元至20元:
(四)暖氣(含鍋爐、管線、暖氣片等)以暖氣片為計價單位,每片40元。
第三十四條 拆遷生產、營業房屋,由拆遷人負責設備的拆裝、運輸、調試;或由拆遷人按設備拆裝、運輸、調試的實際發生費用支付搬遷費,當事人對搬遷費的數額協商不成的,評估確定。
無法恢復使用的設備,由當事人協商確定補償金額,對協商不成的,由拆遷人委託評估機構按重置價格結合成新評估確定補償金額。
國家規定淘汰的設備不支付搬遷費。
第三十五條 拆遷生產、營業房屋造成停產停業的,拆遷人應當支付~次性停業補助費。
(一)個體工商戶的一次性停業補助費,以平均納稅額(指自《房屋拆遷公告》發布之日起上溯6個月的平均納稅額)確定:
月均納稅額 一次性停業補助費
100元以下 1000元
100(含100)元——l99元 2000元
200(含200)元——299元 3000元
300(含300)元——399元 4000元
400(含400)元以上 5000元
對既無《工商營業執照》也無納稅憑據的,不給付一次性停業補助費;對有《工商營業執照》但無納稅憑據的,給付500元一次性停業補助費。
(二)國營、集體、民營、私營企業的一次性停業補助費按正在生產、營業標準房屋(含超標準房屋、樓房)的20元/平方米給付,但最高不得超過6個月,作為停業期間退休職工、在崗職工的生活補助費和企業的停業補償費。
第三十六條 土地補償:
(一)一道街以南、松柏路以西、十一道街以北、東風路以東的土地每平方米50.O0元;
三道街至一道街、民族路至松柏路、十道街至十一道街、和平路至東風路的土地,每平方米60.O0元;
南起三道街、北至十道街、西起民族路、東至和平路框內的土地,每平方米80.o0元。
(二)已補償房屋所坐落的土地,不予補償。
第三十七條 對未違反規劃要求建成的無證照房屋,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原始標準主房,其重置價格降低5%後參照有證照標準房屋予以補償;
(二)原始主房以外的房屋,根據建造年限,標準房屋按相應成新重置價格的40%一60%補償、非標準房屋按相應重置價格的10%~30%補償,均不增加係數;
(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認定屬於違章建築的,不予補償;
(四)對2000年1月1日以後建成的,不予補償。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擅自實施拆遷的,由市動遷辦責令停止拆遷,給予警告,並處已經拆遷房屋建築面積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 拆遷人違反本辦法規定,以欺騙手段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由市動遷辦吊銷《房屋拆遷許可證》,並處拆遷補償安置資金l%以上5%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 對未按《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範圍實施拆遷的,由市動遷辦責令停止拆遷,給予警告,可以並處拆遷補償安置資金3%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房屋拆遷許可證》:
第四十一條 弄虛作假取得的《房屋所有權證》、規劃部門批准文書、《土地使用證》等,由市人民政府責成主管部門予以撤銷,並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在搬遷期限內搬遷的,其所在的單位應憑拆遷證明準假。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所指的標準房屋是指:四面主體牆厚均在0.37米以上,正負零至明棚的高度在2.6米以上,跨度在5米以上,建築面積在18平方米以上,灰條棚,松木柁桿,油氈紙防水,板薄,瓦屋面、鐵屋面、平頂房屋是搗制蓋的,紅磚或毛石基礎,水刷石罩面,二層窗,室內水泥地面或磚地面,麻刀灰或三合灰牆,並有暖氣的房屋。
不具備上述條件的房屋為非標準房屋。
具備上述條件,而且四面主體牆厚在0.5米以上、同時進行了適度裝修的,為超標準房屋。
第四十四條 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並連續營業六個月以上、停業不足一個月的企業、個體工商戶,才能享受停產、停業的補助
第四十五條 土地使用權批准檔案,由規劃部門審驗。
第四十六條 對本《辦法》生效前正在拆遷的區域(建設局批准的拆遷範圍),執行原《德惠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的規定;已經批准的拆遷範圍,但沒有實施拆遷的,執行本《辦法》的規定。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 拆遷補償安置協定書、委託評估契約、委託拆遷契約,由市動遷辦統一印製。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5月10日頒布的《德惠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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