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關於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提出全市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對策和措施;擬訂全市種植業、漁業、農機管理等方面的政策和規範性檔案並監督實施。(二)擬訂全市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擬訂農村奔小康、農業現代化建設的規劃、措施並組織實施;起草有關地方規範性檔案草案;參與擬訂涉農的財稅、價格、金融保險、進出口等政策,提出農業產業保護的政策建議;推進農業依法行政。(三)承擔完善農村經營管理體制的責任。提出深化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和穩定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政策建議;指導農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權流轉和承包糾紛仲裁管理;負責減輕農民負擔和村民籌資籌勞的監督管理工作,指導農村集體資產和財務管理;指導、扶持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和農產品行業協會的建設與發展。
(四)指導農產品生產,組織實施扶持和促進農業生產發展的政策措施,按照市政府“品質農業發展規劃”指導農業產業結構調整和品質農業發展;會同有關部門指導農業標準化、規模化生產;負責農業建設項目監督管理。配合有夫部門落買各類惠農資金項目。
(五)促進農業產前、產中、產後一體化發展。組織擬訂農業產業化經營發展規劃、政策並協調實施;擬訂大宗農產品市場體系建設與發展規劃,提出促進大宗農產品流通的政策建議和主要農產品的進出口建議;組織協調菜籃子工程;培育、保護和發展農產品品牌;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協調大宗農產品專業批發市場建設。
(六)承擔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的責任。組織實施國家、省農業方面的行業標準;組織擬訂全市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體系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發布有關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信息;提出劃定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的建議;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和農業環境監測;組織實施農產品認證的上報和監督管理。
(七)會同有關部門監督實施農業生產資料國家標準;指導、協調全市農業生產資料市場體系建設;依法實施農作物種子(種苗)、農藥、肥料、農用膜、食用菌種、蠶種的許可和監督管理。
(八)承擔農業防災減災的責任。監測、上報農業災情;協調種子、化肥等救災物資儲備和調撥,提出農業生產救災資金安排建議,指導緊急救災和災後生產恢復;負責農作物重大病蟲署防治和農業植物防授檢授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擬訂全市政策性農業保險制度,監督實施政策性農業保險。
(九)收集、發布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開展有關農業統計工作,監測分析農業和農村經濟運行;負責農業信息體系建設,指導農業信息服務。
(十)制定全市農業科研、農技推廣的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農技推廣體系改革與建設;組織引進農業先進技術,組織實施農業領域的高新技術和套用技術研究、農業科技成果轉化和技術推廣;負責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和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十一)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農業農村人才隊伍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參與開展農村實用人才培訓工作;承擔農民科技培訓和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培訓工作;負責農業農村人才專業技術資格和行業內從業資格管理的有關工作;指導農業教育有關工作。
(十二)組織農業資源區劃工作;指導農業生態環境、農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和管理;負責有關野生植物的監督管理工作;擬訂耕地及基本農田質量保護與改良政策並指導實施,依法管理耕地質量;指導農用地、漁業水域、荒鹼地的開發利用;運用工程設施、農藝、農機、生物等措施發辰節水農業。
(十三)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生態農業建設規劃;指導農村可再生能源綜合開發與利用,指導農業生物產業發展和農業農村節能減排;承擔指導農業環境保護和農業面源污染治理的有關工作;指導生態農業、循環農業的發展;組織實施名牌產品申報和有機食品、綠色食品、無公害產品的初審、推薦和管理;管理農業外來物種。
(十四)承辦農業涉外事務。參與擬訂外向型農業發展規劃,指導農業外向型經濟發展;組織開展農業貿易促進工作和國際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引進外資,協助有關部門組織實施農業援外項目。
(十五)引導農業企業產業、產品結構調整,指導國有農業良(原)種場的改革與經營管理工作。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組織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負責局機關文秘、檔案、機要、保密、信訪、督查、信息、會務、安全和新聞發布等工作;承擔重大突發事件應急綜合管理;協調指導農業行業安全生產;負責綜合性文稿的起草工作。
(二)人事科
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組織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職稱評聘和管理、社會保障工作;組織農業系統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業務考核;參與農村實用人才隊伍建設工作;承擔農業農村人才專業技術資格和行業內從業資格管理的有關工作;負責市農民體育協會的具體工作;參與農業勞模評選和管理;承辦農業國外智力引進工作。
(三)政策法規科(掛農村改革實驗區辦公室牌子)
提出農村經濟體制改革意見和擬訂農村經濟發展戰略;組織農業和農村經濟政策的起草和監督檢查工作,對其他部門起草的規定中有關農村經濟的條款提出審核意見;指導農業行政執法和農業普法宣傳教育培訓工作;承擔有關行政應訴、複議工作;指導農村改革實驗區及農村固定觀察點的工作;參與小城鎮建設工作,提出耕地保護、補償與改良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負責局機關及局屬企事業單位的晉法教育。
(四)農產品質量監管與市場信息科
擬訂全市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體系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風險評估和信息發布;負責農業生產資料質量的監督管理;實施符合安全標準的農產品認證的上報和監督管理;負責農業標準化基地建設與管理,提出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的建議;牽頭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提出全市大宗農產品和重要農業生產資料流通的政策建議,指導、協調大宗農產品市場建設;負責發布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指導農業信息服務,負責農業信息體系建設;負責培育、保護和發展農產品品牌;組織協調菜籃子工程。
(五)財務審計科
提出有關農村經濟發展的財政、信貸等方面的政策建議;編報部門預算並組織執行;主管局機關及所屬單位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國有資產管理工作;主管農業項目資金的管理、使用和審計工作;負責農業系統和局屬單位財務的審計工作;負責農業部門的招商引資工作。
(六)科技教育科
負責農業科技創新體系建設;組織農業科研、技術引進、成果轉化和推廣工作;指導農技推廣體系改革與建設;負責農業科技成果和智慧財產權管理的有關工作;組織、指導農民科技培訓和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培訓;負責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和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指導農業教育有關工作;承擔市農業專家顧問團的具體工作。
(七)種植業管理科(掛農業保險科牌子)
擬訂種植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種植業結構和布局調整及標準化生產;承辦農作物各類補貼的有關工作;調度和發布農情信息;承擔農業統計有關工作;協調種子、化肥等救災物資的儲備和調撥,指導緊急救災和災後恢復生產;擬訂耕地及基本農田質量保護與改良的規劃;指導發展節水農業;承擔許可的農作物種子(種苗)、農藥、肥料、農用膜、食用菌種、蠶種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農作物遺傳資源保護;承擔農作物重大病蟲害防治和農業植物檢疫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擬訂政策性農業保險規劃和措施,指導開展實施政策性農業保險工作。
(八)農業產業化辦公室
擬訂農業產業化經營發展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農業產業化經營情況的調度與分析;指導扶持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和農產品加工企業發展;承擔市重點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的審核認定、監測工作;承擔農業產業化貼息貨款項目的申報、審批和實施的有關工作;指導國有農業良(原)種場的改革與管理;負責相關經濟統計匯總工作;負責農業涉外事務。
(九)生態農業科(掛市農村可再生能源辦公室牌子)
擬訂全市生態農業、農村可再生能源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生態農業、循環農業和農村節能減排;指導農業生態環境、農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和管理;承擔有關野生植物的監督管理工作;指導農村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農業環境監測和農業面源污染治理;管理農業外來物種的有關工作。指導有機食品、綠色食品、無公害食品的開發和推薦、申報、管理工作。
(十)市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
承辦市扶貧開發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貫徹落實國家、省、市有關貧困地區經濟發展的方針政策,組織協調有關部門開展扶貧工作;負責扶貧項目的審核、申報工作,監督扶貧資金的使用;負責全市扶貧情況的調度工作;負責全市扶貧培訓;做好扶貧來信來訪工作。離退休科負責局機關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指導直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