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旦大學學士學位授予工作細則

《復旦大學學士學位授予工作細則》由復旦大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以及國務院學位委員會《關於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暫行規定》和原國家教委學位辦、國務院學位辦《關於制發學士學位證書的通知》以及《復旦大學學位授予工作細則》等有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定的學士學位授予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做好學校的學士學位授予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以及國務院學位委員會《關於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暫行規定》和原國家教委學位辦、國務院學位辦《關於制發學士學位證書的通知》以及《復旦大學學位授予工作細則》等有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學校按文學、歷史學、哲學、法學、經濟學、管理學、理學、工學、醫學等九個學科門類授予學士學位。

第三條學校學士學位證書授予對象分為“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來華留學本科畢業生”三種。

(一)“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包括全日制本科畢業生、獨立二級學院

在獲得學士學位授予權前招收的全日制本科畢業生以及網路教育學院本科畢業生(包括港澳台僑學生)。這種學生所獲學士學位證書的內頁注有“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字樣;

(二)“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是指通過夜大學、函授、成人脫產班、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等形式,完成學歷教育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這種學生所獲學士學位證書的內頁注有“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字樣;

(三)“來華留學本科畢業生”是指在我校攻讀大學本科學歷且不具有中華

人民共和國國籍的本科畢業生。這種學生所獲學士學位證書的內頁注有“來華留學本科畢業生”字樣。

第四條被授予學士學位的學生,應當遵紀守法,道德品行良好,完成相應教學計畫的各項要求,其課程學習和畢業論文(畢業設計或其他畢業實踐環節)的成績表明其已經較好地掌握本門學科的基礎理論、專門知識和基本技能,具有從事科學研究工作或者擔負專門技術工作的初步能力。

除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外,授予學士學位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全日制本科畢業生

1、在規定的學制年限內修滿規定的學分,達到本科教學培養方案規定的

各項要求,經審核准予畢業;

2、成績的平均績點大於或等於2.0。

(二)來華留學本科畢業生

1、在規定的學制年限內修滿規定的學分,達到本科教學培養方案規定的

各項要求,經審核准予畢業;

2、成績的平均績點大於或等於1.3;

3、漢語言(對外)專業學生必須參加HSK考試並達到八級水平。

(三)獨立二級學院全日制本科畢業生

1、在規定的學制年限內修滿規定的學分或課程,達到本科教學計畫規定

的各項要求,經獨立二級學院審核准予畢業;

2、成績的平均績點大於或等於2.0;

3、通過國家大學英語四級考試(其中藝術類專業學生成績達到學校認定

的資格線即視為通過);

4、按要求修讀學校規定的包括一門基礎課、兩門專業課的專業學位課程,

其成績績點均大於或等於2.0。

(四)網路教育學院本科畢業生

1、在規定的學制年限內修滿規定的學分或課程,達到本科教學計畫規定

的各項要求,經審核准予畢業;

2、全部課程考試的加權平均成績高於或等於75分;

3、畢業論文(畢業設計或其他畢業實踐環節)的績點高於或等於B;

4、參加學校規定的包括一門基礎課、兩門專業課的學位課程考試,成績

全部合格;其中,專升本畢業生免考基礎課;

5、非外語類專業的學生參加國家大學英語四級考試或學校組織的水平相

當的考試,成績合格;外語類專業的學生參加國家外語專業四級考試或學校組織的水平相當的考試,成績合格。

(五)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

1、在規定的學制年限內修完規定的學分或課程,達到本科教學計畫規定

的各項要求,經審核准予畢業;

2、全部課程考試的平均成績高於或等於75分,或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

課程成績全部及格;

3、畢業論文(畢業設計或其他畢業實踐環節)成績高於或等於75分;

4、非外語類專業的學生參加國家大學英語四級考試或學校組織的水平相

當的考試,成績合格;外語類專業的學生參加國家外語專業四級考試或學校組織的水平相當的考試,成績合格。

第五條對於具有下列任一情形的學生,不能授予學士學位:

(一)在學習期間受到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的紀律處分的;

(二)在學期間受到紀律處分次數多於或等於兩次的;

(三)在學期間被行政拘留或構成刑事犯罪的;

(四)結業後經重修或補作畢業論文(畢業設計)取得畢業證書的。

第六條授予學士學位按如下程式辦理:

(一)全日制本科畢業生及來華留學本科畢業生

1、各院系對照本細則第四條第(一)項、第(二)項要求,審核所轄本

科專業學位申請人的有關材料,初擬建議授予學士學位和不授予學士學位的名單,報呈教務處;

2、教務處對各院繫上報的名單進行審核,並將審核結果報呈學校學位評

定委員會審定;

3、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定後,對於符合條件、可授予學士學位的申請

人,授權教務處授予其學士學位;對於不符合條件、決定不授予學士學位的申請人,授權教務處以書面形式告知其決定。

4、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對是否授予學士學位的名單具有終審權。

(二)獨立二級學院全日制本科畢業生

1、對照本細則第四條第(三)項要求,獨立二級學院各院系審核所轄本

科專業應屆畢業生的有關材料,初擬建議授予學士學位和不授予學士學位的名單,將名單及其成績單、外語證書等書面申請材料,報呈獨立二級學院教學主管部門;

2、獨立二級學院教學主管部門對所轄各院繫上報的名單及材料進行初審,

並將初審後的名單及其材料統一報呈教務處;

3、教務處根據本細則第四條第(三)項要求對申請材料進行複審,並將

複審結果報呈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定;

4、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定後,對於符合條件、可授予學士學位的申請

人,授權教務處授予其學士學位;對於不符合條件、決定不授予學士學位的申請人,授權教務處以書面形式告知其決定;

5、頒發給獨立二級學院本科畢業生的學位證書,註明該生在獨立二級學

院某院系某專業學習的經歷;

6、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對是否授予學士學位的名單具有終審權。

(三)網路教育學院本科畢業生

1、學士學位申請人在取得畢業證書之日(以證書籤發日期為準)起的一

個月內,向網路教育學院提交學士學位申請表,並附加成績單、外語證書、畢業證書等有關材料,網路教育學院對其申請材料進行初審;

2、教務處對申請材料進行複審,通過複審的申請人參加教務處組織的學

位課程考試;

3、教務處根據本細則第四條第(四)項以及學位課程考試結果,對申請

材料再次進行審核,並將審核結果報呈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定;

4、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定後,對於符合條件、可授予學士學位的申請

人,授權教務處授予其學士學位;對於不符合條件、決定不授予學士學位的申請人,授權教務處以書面形式告知其決定;

5、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對是否授予學士學位的名單具有終審權。

(四)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

1、學士學位申請人在取得畢業證書之日(以證書籤發日期為準)起的3

個月內,向繼續教育學院提交授予學士學位的書面申請,並附加成績單、外語證書、畢業證書等有關材料;

2、繼續教育學院根據本細則第四條第(五)項要求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

並將審核結果報呈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定;

3、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定後,對於符合條件、可授予學士學位的申請

人,授權繼續教育學院授予其學士學位;對於認為不符合條件、決定不授予學士學位的申請人,授權繼續教育學院以書面形式告知其決定;

4、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對是否授予學士學位的名單具有終審權。

第七條各院系負責本院系學士學位申請工作的組織及相關材料的準備和初審。

教務處負責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來華留學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的受理審查工作;

繼續教育學院負責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的受理審查工作。

第八條與我校開展雙學位項目合作的國外大學的本科畢業生,在參加相關雙學位項目後獲我校學士學位的標準,參照“來華留學本科畢業生”的要求執行。

學校其它形式的非全日制本科畢業生的學士學位的授予條件和程式參照本條例相關條目執行。

第九條學士學位的申請以及相關的學位考試,均以一次為限。對於未在有效期內申請、或申請後中途放棄、或未通過學位考試的學生,學校不再受理其申請。

學士學位不予補授,學士學位證書不予補發。

第十條對於已經授予的學士學位,如發現有舞弊作偽等嚴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及本細則規定的情況,經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複議,可以撤銷。

第十一條對學校不授予學士學位的決定不服的學位申請人,可於收到學校書面決定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學校申請覆核。全日制本科畢業生、來華留學本科畢業生、獨立二級學院全日制本科畢業生、網路教育學院本科畢業生向教務處申請覆核,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向繼續教育學院申請覆核。

教務處或繼續教育學院在收到覆核申請之日起的60個工作日內,提請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作出覆核決定,並以書面形式告知覆核申請人。

第十二條本細則自2006年9月1日起生效執行。此前與本細則不一致的學校規定或條文,自動失效。

第十三條本細則解釋權屬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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