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品原文
得乙有罪丁救以免乙不謝或責之乙雲不為己
在公而行,誠非為己,懷惠以謝,則涉徇私,彼既求仁而得仁,此宜以直而報直。乙惟獲戾,丁乃解紛,以為非罪而拘,冶長見稱於尼父,直言以免,叔向寧謝於祁奚。論恩則邱山不勝,在道而江湖可忘。況情非私謁,可以不愧於人,義在公行,實亦無求於我。合嘉遺直,勿聽責言。
作者簡介
白居易(772~846年),唐代詩人。字樂天,號香山居士。生於河南新鄭,其先太原(今屬山西)人,後遷下邽(今陝西渭南東北)。貞元進士,授秘書省校書郎。元和年間任左袷遺及左贊善大夫。後因上表請求嚴緝刺死宰相武元衡的兇手,得罪權貴,貶為江州司馬。長慶初年任杭州刺史,寶曆初年任蘇州刺史,後官至刑部尚書。在文學上,主張“文章合為時而著,歌詩合為事而作”,是新樂府運動的倡導者。其詩語言通俗,人有“詩魔”和“詩王”之稱。和元稹並稱“元白”,和劉禹錫並稱“劉白”。有《白氏長慶集》傳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