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聞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徐聞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是一個於2011年設立,屬於廣東省徐聞縣的保障局。

基本信息

根據湛江市機構編制委員會《關於印發徐聞縣黨政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湛機編〔2011〕7號)精神,組建徐聞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為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

職責調整

(一)將原縣人事局、原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職責整合,劃入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二)取消和調整己由縣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

(三)加強統籌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管理、城鄉就業和社會保障政策、人才市場和勞動力市場整合、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職責。

(四)加強促進就業的職責,加強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和協調農民工工作的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本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擬訂並組織實施本縣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政策,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三)負責促進就業工作,擬定統籌城鄉的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健全就業援助制度,完善職業資格制度,統籌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負責技工學校管理,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

(四)統籌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險體系,擬訂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的配套政策,組織實施統一的社會保險關係轉續辦法和基礎養老金統籌辦法,組織實施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制度,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縣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

(五)負責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正常運行。

(六)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政策,建立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離退休政策。

(七)會同有關部門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及擬定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指導人才管理和開發工作,制定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負責企事業單位管理人員繼續教育管理工作,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和培養工作。

(八)組織實施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負責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計畫的編制下達工作,負責軍隊轉業幹部的安置和教育培訓工作,組織擬訂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政策,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

(九)負責行政機關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綜合管理,組織實施公務員法工作,擬訂有關人員調配政策和特殊人員安置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縣榮譽制度和政府獎勵制度。

(十)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一)組織實施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和勞動關係政策,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組織實施禁止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重大案件。

(十二)承辦縣人民政府及省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設12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財務等機關日常工作;負責綜合性檔案起草;組織協調機關各股室日常工作;編制部門經費預決算並管理相關專項經費;負責局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勞動工資、黨群、計畫生育和申辦出國(境)等工作;擬訂在職人員培訓計畫並組織實施;編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對外合作與交流規劃並組織實施;綜合管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對外合作與交流項目及涉外業務;承擔安全、保密、政務公開、信息、人力資源戶頭管理、信訪等工作;負責退職退休人員的統計和信息報送工作。

(二)軍官轉業安置股(縣軍隊轉業幹部安置領導小組辦公室)

組織實施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承擔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計畫的編制下達工作;承擔軍隊轉業幹部的分配安置工作;承擔軍隊轉業幹部教育培訓工作;組織協調落實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政策;負責具有幹部身份的隨軍家屬的安置;承擔縣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三)公務員管理股

組織實施公務員分類及職位管理、錄用、考核、獎勵、懲戒、培訓、職務任免與升降、競爭上崗、交流與迴避、辭職辭退、申訴控告和聘任制公務員等方面的法律法規;擬訂公務員行為規範、職業道德建設和作風能力建設政策;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相關工作;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聘任制公務員管理相關工作;指導協調各部門實施公務員法工作,擬訂縣人民政府獎勵表彰制度,審核以縣人民政府名義進行的獎勵表彰相關事宜;建立公務員申訴控告制度,完善聘任制公務員人事爭議仲裁制度,保障公務員合法權益;承辦縣政府任免工作人員有關事宜;辦理縣直行政機關公務員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錄用、考核、調任、轉任、日常登記和職位設定等工作;協助管理公務員培訓工作;負責公務員和參公人員的年度考核工作;負責縣因公出國(境)股級(含)以下幹部的政審工作。

(四)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股

組織實施專業技術人員管理政策;承辦深化職稱制度改革事宜;組織和指導管理專業技術資格和職業資格考試制度以及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的實施;組織實施農村實用人才職稱評定政策;負責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考試報考條件審核及核發資格證書;承擔初評審設定、調整和評審結果確認工作;組織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的選拔推薦和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國(境)外機構在本縣招聘專業技術骨幹人才管理政策,管理、協調智力引進工作,建立智力引進服務體系;辦理使用國家和省、市資助的重點出國(境)培訓人員事宜,審核部門與地方出資的出國(境)培訓計畫、出國(境)培訓項目,備案管理隨契約出國(境)的培訓項目。

(五)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股

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擬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及事業單位人員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監督指導事業單位進人考試工作,審核考試方案;承辦事業單位人員的調配工作;承擔事業單位專業技術崗位設定方案的核准、崗位聘用及備案事宜;組織事業單位人員招聘工作;承擔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考核、獎懲有關工作。

(六)工資福利股

組織實施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收入分配、福利和離退休政策;執行新錄(聘)用人員、大中專畢業生的定級待遇、調動、晉升和處分人員的工資待遇有關政策;承擔公務員工資水平調查的統籌協調與組織實施;承擔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離退休(退職)費統發和工作人員晉級增資審核工作;擬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離退休(退職)人員的津、補貼發放標準;承擔事業單位績效工作總量的核定工作;組織實施機關事業單位工勤人員崗位等級規範;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承擔工作人員的工作時間更改和退休的審批工作;承擔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的撫恤及遺屬供養待遇審批工作;承擔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退職)人員管理等有關工作。

(七)調解仲裁管理股(縣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委員會辦公室)

統籌擬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工作的實施規範;指導開展勞動、人事爭議預防工作;管理調解員、仲裁員,組織仲裁庭審工作;指導、監督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承擔縣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和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八)勞動關係股

組織實施勞動關係調整政策、制度建設和勞動契約、集體契約的管理規定;承擔企業相關人員工資水平調查的統籌協調與組織實施;綜合協調外商投資企業的勞動工資政策;審核縣企業的工資總額和主要負責人的工資標準;組織、指導執行企業最低工資標準有關規定;審定企業綜合計算工時制和不定時工時制;編制和發布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和指導實施企業建立和諧勞動關係相關辦法;指導和協調企業職工分流安置工作;審核指定的縣企業關閉、破產、改制等職工分流安置方案。

(九)規劃財務和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股(綜合規劃股)

參與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編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資金(基金)預決算;組織預算執行情況的績效評價工作;擬訂社會保險專項基金和就業資金調劑分配計畫。

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和勞動保障專項資金的監督管理制度與組織實施並依法監督檢查;負責審計基金要情專報;組織實施社會保險檢查資格認定和考核工作;組織查處基金管理使用中出現的重大案件;承擔縣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擬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的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和監督落實;承擔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綜合管理工作;管理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總額和工資基金;承擔縣直機關、事業單位財政統發工資人員的審核工作;承擔有關信息規劃工作;承擔統計管理、數據發布工作;承擔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統計與綜合分析工作;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有關科技項目和國際援貸項目的管理工作。

(十)培訓教育股

指導、協調和管理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培訓工作;指導專業技術人員培訓施教機構的認定工作;擬訂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規劃和政策;指導實施企業職工、城鎮下崗失業人員和農村勞動力技能培訓;擬定職業技能地方標準;完善職業技能資格制度;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

擬訂技工學校的發展規劃、管理規劃及相關政策並實施指導;執行技工學校教材建設規劃和評估認定製度;擬訂技校有關專項資金使用配套辦法;指導技能競賽、師資隊伍建設;綜合管理和指導技工學校招生、畢業生推薦就業等工作。

(十一)就業促進股(人力資源市場股)

擬訂就業規劃和年度計畫,組織實施勞動者平等就業、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和跨地區有序流動政策,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指導和規範公共就業服務信息管理;擬訂專項就業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並指導、監督實施相關工作;擬訂就業援助和特殊群體就業政策;組織實施國(境)外人員(不含專家)入境就業管理政策;承擔外企就業服務機構設立初審工作。

擬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政策和規劃;組織實施國(境)外、省外人力資源中介服務機構進入本縣的管理政策;組織實施人力資源中介機構資質標準;組織實施人力資源市場從業人員資格標準;指導和監督人力資源中介機構的管理;擬訂有關人員調配政策;指導和監督有關人員調配工作。

組織實施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協調處理涉及農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導、協調農民工工作信息建設;承擔縣農民工工作聯席會議的日常工作。

(十二)保險股(縣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辦公室)

組織實施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及其補充養老保險政策;依法擬訂企業職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政策、發展規劃和標準配套辦法並指導實施;擬訂企業基本養老保險費率和基金征繳配套辦法;擬訂年度調整企業養老保險待遇配套辦法;負責審批政策性提前退休的有關工作;審核參加縣直養老保險統籌企業的企業年金實施方案,承擔企業年金基金管理契約備案工作。

擬訂失業保險的配套政策、發展規劃和標準並組織實施;執行失業保險費率、基金征繳政策、待遇項目和給付標準;建立失業預警制度;擬訂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患病、生育、死亡等有關待遇的配套政策。

擬訂農村養老保險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的基本政策、發展規劃和標準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村保險基金管理制度、運營辦法和經辦機構的管理規則;擬訂征地方案中有關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的審核辦法;參與指導、監督農村社會保險基金的繳納、待遇的支付。

擬訂和組織實施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的政策、規劃和標準;指導、監督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

執行醫療保險、生育保險的基本政策、發展規劃和標準並組織實施;擬訂和實施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執行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的藥品、診療和醫療服務設施的範圍和支付標準;擬訂定點醫院、藥店的管理及費用結算辦法;擬訂補充醫療保險政策和管理辦法;指導縣直屬單位醫療保障管理工作。

組織實施工傷保險的基本政策、發展規劃和標準;組織擬訂工傷預防和康復政策;執行康復機構、康復器具安裝機構的資格審定標準和管理政策;受理工傷申報,負責工傷事故的調查、認定以及醫療管理工作;執行工傷、職業病傷殘等級標準、勞動能力鑑定相關政策和標準;組織對工傷、職工病傷殘等級鑑定和勞動能力鑑定;承擔縣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負責組織實施全縣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制度,研究提出發展和完善城鄉居民醫療保險的規範性檔案;擬訂城鄉居民醫療保險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協調城鄉居民醫療保險的關係和問題;指導全縣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工作;承擔城鄉居民醫療保險聯席會議的日常工作。

局直屬行政單位

縣公費醫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

擬訂醫療保險的規範性檔案;執行公費醫療管理政策;承辦公費醫療委員會日常工作。

縣公費醫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劃入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後,其機構規格、人員編制等維持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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