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門職責
1、
2、組織編制和實施全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參與審核報上級政府和本級政府審批的城鎮總體規劃;指導、審核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礦產資源的調查評價,編制礦產資源的保護與合理利用規劃、地質勘查規劃、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遺蹟保護規劃。
3、監督檢查全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行政執法和土地資源、礦產資源規劃執法情況;依法保護土地、礦產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承辦並組織調處本行政區域內的權屬糾紛,查處重大違法案件。
4、擬定並實施全縣耕地特殊保護和鼓勵耕地開發政策;實施農地用途管制,組織基本農田保護,指導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開發耕地監督工作,確保耕地面積只能增加,不能減少。
5、管理全縣城鄉地籍工作,實施地籍管理辦法;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負責土地確權,土地糾紛調處,城鄉地籍和土地登記、發證工作。
6、按規定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交易和政府收購管理辦法;擬定鄉(鎮)村用地管理辦法;指導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流轉管理。
7、指導全縣土地的基準地價、標定地價評測;審核評估機構從事土地評估的資格;承擔報國務院、省、市和縣政府的審批的各類用地審查報批工作。
8、依法管理全縣礦產資源探礦權、採礦權的初審、登記發證和轉讓初審登記;對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保護實施監督管理;承擔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工作,管理地質資料;實施全縣地質勘查行業管理,審查確定地質勘查單位資格,管理地勘成果。
9、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地質災害防治;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過量開採與污染,保護地質環境、負責礦泉水和地熱勘查評價、鑑定,按許可權認定並管理具有重要價值的古生物化石產地、標準地質剖面等地質遺蹟保護區。
10、依法徵收有關專項收費並負責專項管理;負責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年度經費預算建議計畫的編審;安排縣財政撥給的地勘費和其他資金,並監督檢查使用情況。
11、組織開展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的對外合作與交流。
12、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