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人大常委會關於辦理市人大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法

1999年11月26日徐州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制定 1999年12月21日江蘇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批准。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做好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以下簡稱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以下簡稱建議)的辦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建議,是指代表在執行代表職務時,就本市各方面的工作,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的書面建議,包括:

(一)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提出的建議;

(二)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依法提出的議案,經大會主席團決定作為建議處理的;

(三)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提出的建議。

第三條 代表提出建議,是法律賦予的權利,是執行代表職務的重要形式。

本市國家機關和組織都必須尊重代表提出建議的權利,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代表建議。

新聞單位應當做好代表建議辦理的宣傳報導工作。

第四條 市人大常委會對代表建議辦理工作進行組織、協調和監督,具體工作由其代表工作機構負責。

第二章 建議的提出

第五條 代表建議,可以一人提出,也可以聯名提出。

第六條 代表建議應當實事求是,簡明扼要,文字清楚,有具體意見和要求。

代表提出建議應當使用統一印製的建議專用紙,一事一案。

第七條 涉及國家秘密、公民隱私、公民申訴和民眾請代表轉交的信件,不作為代表建議提出。

第三章 建議的交辦

第八條 代表建議的收集、整理、登記,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由大會秘書處負責;閉會期間,由市人大常委會代表工作機構負責。

第九條 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提出的建議,凡在會議期間能夠辦理的,由大會秘書處交有關單位辦理並答覆代表,會議期間不能辦理的,由市人大常委會分別交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和其他機關、組織辦理;閉會期間的代表建議由市人大常委會代表工作機構交有關單位辦理。

涉及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和其他機關、組織兩個以上單位承辦的代表建議,由市人大常委會代表工作機構確定主辦單位和會辦單位;涉及市人民政府兩個以上部門承辦的代表建議,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確定主辦單位和會辦單位。

第十條 承辦單位對不屬於本單位職權範圍內的代表建議,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日內,向交辦單位說明情況,不得延誤或者自行轉辦。

交辦單位應當重新確定代表建議的承辦單位。

第四章 建議的辦理

第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和其他機關、組織,應當確定一位領導人負責建議的辦理工作,明確具體承辦單位和承辦人員,建立健全辦理制度。

第十二條 承辦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代表建議:

(一)法律和政策有明確規定而且具備條件解決的問題,應當及時解決;

(二)應當解決、經過努力能夠解決的問題,應當採取措施,抓緊解決;

(三)對涉及全市的重大問題和人民民眾普遍關心的問題,應當作為重點,專題研究解決;

(四)超出法律和政策規定,或者因受客觀條件限制難以解決的問題,應當如實向代表說明情況。

第十三條 承辦單位在辦理代表建議時,應當採取實地察看、走訪代表、召開代表座談會等方式,聽取代表意見,商討解決辦法,提高辦理質量。

第十四條 承辦單位應當自收到代表建議之日起三個月內辦結並答覆代表。

對情況複雜,在三個月內不能辦結的,應當經交辦單位許可後,向代表書面說明原因,可以延長至六個月辦結。

第十五條 屬於兩個以上承辦單位的代表建議,會辦單位應當在兩個月內將辦理意見送達主辦單位;主辦單位應當主動徵求會辦單位的意見,並負責答覆代表。

第十六條 建議的答覆應當以書面形式。答覆內容應當具體、明確、規範,由承辦單位負責人審核後答覆代表;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對代表建議的答覆,還應當報送市人民政府領導人審查同意。

承辦單位對內容相同的代表建議,可以併案辦理,分別答覆;對代表聯名提出的建議,應當逐人答覆。

建議答覆件應當抄報市人大常委會代表工作機構。市人民政府所屬部門辦理的,其答覆件應當同時抄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第十七條 代表對辦理結果不滿意的,承辦單位在收到要求重新辦理的意見後,應當在一個月內重新辦理,並答覆代表。

承辦單位對辦理結果應當複查落實。對列入計畫逐步解決已答覆代表的,計畫實施後應當再次答覆代表。

第五章 建議辦理的監督和檢查

第十八條 市人大常委會負責對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和其他機關、組織辦理代表建議工作的監督和檢查。

第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負責對所屬各工作部門辦理建議工作的組織領導、協調督辦、檢查落實,並將代表建議的辦理情況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

第二十條 代表在收到答覆件後,應當及時填寫《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情況徵求意見表》。對辦理不滿意的,可以向承辦單位提出意見,也可以向市人大常委會或者承辦單位的上級反映,要求重新辦理。

第二十一條 市人大常委會、市人民政府對辦理代表建議工作成績顯著的單位或者個人予以表彰獎勵;對承辦代表建議敷衍塞責、超過辦理期限的單位及其有關領導人予以批評教育;對造成不良後果或者重大損失的責任者,責成有關部門予以行政處分,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縣級人大常委會辦理本級人大代表建議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辦法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徐州市人大常委會關於辦理市人大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於1999年11月26日經徐州市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制定,現提請省人大常委會本次會議批准。我受徐州市人大常委會的委託,就《辦法》的有關問題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辦法》的必要性
市人大代表對我市各方面的工作提出建議是法律賦予的職權,是代表履行代表職責,參與管理國家事務,監督和支持政府工作的重要方式,而有關機關、組織依照法律規定辦理代表建議是其義不容辭的責任。近年來,我市在辦理代表建議工作方面,總結推廣了不少好的經驗和做法,受到上級的好評和代表們的讚譽。在工作中,解決了大量關係人民民眾切身利益及全市經濟建設、社會發展的實際問題,為我市經濟建設、改革開放和社會穩定作出了貢獻。為把這些制度、經驗加以規範,把代表建議的辦理工作納入法制化軌道,特制定本辦法。
二、《辦法》的制定過程和立法依據
按照我市今年立法計畫的安排,市人大常委會有關工委深入調查研究,廣泛徵求意見,自行起草了《辦法》草案後,主任會議先後兩次聽取修改情況的匯報,並報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委徵求意見。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兩次審議,於1999年11月26日通過了本《辦法》。
制定《辦法》的主要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和《江蘇省人大常委會關於辦理省人大代表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法》。另外,我們還參考了外省、市有關規定等。
三、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一)關於《辦法》的適用範圍
制定本《辦法》主要是對徐州市人大代表所提建議的辦理作出規定。在召開縣(市)、區人大負責人座談會時,縣(市)、區人大的同志認為這個《辦法》也適用於他們辦理代表建議,因此,我們在附則規定“縣級人大常委會辦理本級人大代表建議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二)關於《辦法》的執法主體
《辦法》第四條規定,市人大常委會對代表建議辦理工作進行組織、協調和監督,同時又規定,具體工作由其代表工作機構負責。代表工作機構主要負責對代表建議進行整理、分類、編號、登記、交辦、督辦、組織視察、總結等。具體辦理答覆工作由市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市人民政府所屬部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和其他有關機關、組織負責。
(三)關於建議辦理的監督和檢查
為了加大辦理工作的力度,提高代表建議的辦理質量,《辦法》設立了建議辦理的監督和檢查一章,共四條。一是市人大常委會負責對“一府兩院”和其他承辦單位辦理代表建議工作的監督和檢查;二是明確了“一府兩院”負責對所屬各工作部門辦理代表建議工作的組織領導、協調督辦、檢查落實,並就辦理情況向市人大常委會作出報告;三是代表對辦理不滿意的,可以依法向承辦單位提出意見,要求重新辦理;四是市人大常委會、市人民政府對承辦代表建議成績顯著的單位或者個人予以表彰獎勵,對承辦代表建議敷衍塞責,超過辦理期限的單位及其有關領導人予以批評教育,對造成不良後果或者重大損失的責任者,責成有關部門予以行政處分,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以上說明連同《辦法》,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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