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權
人身權是指公民依法所享有的涉及其生存和發展空間安全的自由度。它又有狹義和廣義之分。狹義的人身權是指公民在合法範圍內所享有的具有人身性質的行為自由,它與財產權相對應,雖然不具有財產內容,卻能引起財產關係的變化。它主要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嚴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訊自由和通訊秘密受法律保護。
律師人身權
所謂律師,準確地說,是指由國家授予資格並準予執業的,專門接受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委託、聘請、請求及法院指定,協助他們進行訴訟或處理其他法律事務,以維護其合法權益的法律專業人員。所謂律師制度,是指國家法律規定的有關律師的資格、律師的性質、任務、業務範圍和管理體制,律師的權利、義務、工作原則以及律師如何向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法律制度。我國社會主義的律師立法同律師制度的興衰是同步進行的。1996年5月15日經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是新中國的第一部律師法典,它表明了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律師制度基本形成,標誌著我國律師事業的發展將步入一個嶄新的階段,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和歷史意義。然而,在司法實踐中,律師的執業權利大多得不到落實,律師本人的人身權利也屢屢面臨威脅。由此可見,現行法律制度並非無懈可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