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調整
(一)調整對社會審計機構審計業務質量的監督範圍,不再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以外的單位出具的有關審計報告。
(二)加強對經濟責任、關係民生的資源、環境保護、社會保障資金、政府投資等財政資金的審計職責。
主要職責
(一)主管全縣審計工作;負責對全縣財政收支和法律法規規定屬於審計監督範圍的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情況進行審計監督,維護全縣財政經濟秩序,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促進廉政建設,保障國民經濟和社會健康發展;對審計、專項審計調查結果承擔責任,並負有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的責任。
(二)起草或擬訂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和政策並監督執行;制訂並組織實施全縣審計工作發展規劃、專業領域審計工作規劃和年度審計計畫;參與起草財政經濟及其有關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對直接審計和審計調查的事項依法進行審計評價,作出審計決定或提出審計建議。
(三)向縣人民政府和州審計局提出年度縣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縣人民政府委託向縣人大常委會提出縣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財務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發現問題的糾正和處理結果報告;向縣人民政府報告政府投資審計結果及其他事項的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結果;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向縣級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通報審計情況和審計結果。
(四)直接審計下列事項,出具審計報告,在法定職權範圍內作出審計決定或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的建議。
1. 縣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縣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預算的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
2. 使用財政資金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財政、財務收支。
3. 縣級投資和以縣級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
4. 縣級國有企業和金融機構、縣人民政府規定的縣級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企業和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和損益。
5. 縣級部門、鄉鎮人民政府管理和其他單位受縣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
6. 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
7.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由彌渡縣審計局審計的其他事項。
(五)按規定對縣管領導幹部及依法屬於彌渡縣審計局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實施經濟責任審計。
(六)組織實施對國家和省、州財經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巨觀調控措施執行情況、財政預算管理或國有資產管理使用等與縣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七)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糾正和處理審計發現的問題,依法辦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提請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或縣人民政府裁決中的有關事項;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查處相關重大經濟案件。
(八)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工作。
(九)依法通過適當方式組織審計縣級駐境外機構財務收支,國有企業和金融機構的境外資產、負債和損益。
(十)組織開展審計領域的對外交流與合作,指導和推廣信息技術在全縣審計領域的套用,組織建設全縣審計信息系統。
(十一)承辦縣委、縣人民政府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彌渡縣審計局設8個內設股室。
(一)辦公室
負責文秘、財務、會務、宣傳、信息、統計、人事、保密、信訪、老乾、檔案等工作,承擔審計領域的對外交流,承擔舉報受理工作。
(二)法規股
承擔有關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和制度的起草工作,審理有關審計業務事項,擬定審計工作規劃和安排年度審計項目計畫,承擔機關的規範性檔案審核工作,承擔機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工作。
(三)財政金融審計股
負責審計縣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組織審計中央、省、州、縣財政轉移支付資金,縣人民政府預算執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組織審計上級審計機關授權的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損益情況,開展有關專項審計調查,指導全縣各單位內部審計工作。
(四)行政事業審計股
負責審計縣級行政事業單位預算執行情況、決算和財政財務收支,審計縣級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管理的教科文衛專項資金,開展有關專項審計調查。
(五)農業與資源環保審計股
負責審計縣級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管理的農業專項資金、生態環境保護資金,開展有關專項審計調查。
(六)固定資產投資審計股
負責審計縣級投資和以縣級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前置審計和決算,開展有關專項審計調查。
(七)社會保障審計股
組織審計縣級部門、鄉鎮人民政府管理和其他單位受縣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審計縣屬國有企業和縣人民政府規定的縣屬國有資產占控股或主導地位企業的資產、負責和損益情況,開展有關專項審計調查。
(八)經濟責任審計股
負責縣級各部門、各人民團體、縣屬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領導人員、縣屬事業單位主要負責人的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開展有關審計調查。
人員編制
彌渡縣審計局人員編制23名,其中暫定人員22名,工勤編制1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2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