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履歷
中國政法大學民商法學博士
中國政法大學民商法學碩士
西南政法大學經濟法學學士
曾為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高級法官,審判監督庭綜合組組長、減刑假釋合議庭審判長。主要負責北京市各級法院審判監督工作的調研指導、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受理的申訴、再審案件的審查與審判;對被北京市法院判處無期、死緩罪犯的減刑與假釋工作。創辦對北京市法院審判監督工作具有指導意義的刊物《審判監督》。
現為北京市問天律師事務所主任合伙人。
榮譽作品
調研成果《人大監督司法中存在的問題及其對策》榮獲全國審判監督調研成果評比二等獎。多次在北京市舉辦的調研成果評比活動中獲獎。在《人民司法》、《中國司法評論》、《審判監督調研指導》、《人民法院報》、《法制日報》等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法制刊物中發表論文數十篇。在法院期間曾被借調到北京市政法委員會工作,負責起草《北京市政法事業九五規劃及2010年遠景規劃》,調研成果《群體訪的成因及對策》榮獲北京市政法委系統調研成果評比活動一等獎。
專著《外資併購國有企業中的法律問題分析》已由法律出版社出版(該書因獲讀者好評被再版一次),《台資併購大陸企業法律指南》已由台灣創見文化出版社出版。
業務範圍
主要業務範圍是企業併購、公司證券、房地產、軟體等的訴訟與非訴訟;經濟犯罪與死刑覆核刑事辯護。擔任多家大型企業的常年法律顧問,代理了多起涉及企業併購、公司訴訟、房地產等方面的訴訟。多次就公司法、證券法及併購中的法律問題接受《法制日報》、《經濟參考報》、《中國經營報》、《經濟觀察報》、《第一財經》等媒體的採訪與專訪。
個人評價
從事律師工作以來,秉承“為權利而鬥爭”、“當事人利益至上”的宗旨為當事人提供優質高效的法律服務與幫助。
人物事件
提請證監會查處券商虛假陳述
張遠忠律師告訴《經濟參考報》記者,已於(2011年)4月19日正式向中國證監會提交了《關於李某某請求證監會對國泰君安等四家券商及相關證券分析師在“中國寶安石墨礦”事件中的涉嫌虛假陳述進行查處的申請書》(以下簡稱《申請書》),請求其對四券商及相關分析師涉嫌虛假陳述的行為進行查處。
《申請書》表示,自2010年9月到2011年2月,湘財證券、平安證券、國泰君安和信達證券先後發布了關於中國寶安的《中國寶安:房地產和新能源的價值明顯低估》《中國寶安:坐擁負極龍頭、新能源業務風生水起》《中國寶安:價值奠定底線,石墨烯打開巨大發展空間》和《中國寶安:石墨烯讓股價飛》等研究報告。
在上述研究報告中,湘財證券明確提出中國寶安黑龍江寶安新能源投資有限公司可為貝特瑞提供近2.68億噸儲量、適合於鋰離子二次電池用的優質石墨礦產資源;平安證券明確提出中國寶安擁有豐富的石墨資源,其雞西石墨產業擁有石墨礦儲量約1億噸;國泰君安明確提出中國寶安具備充裕的石墨資源優勢,其擁有的雞西石墨礦探明超大儲量;信達證券明確提出中國寶安黑龍江雞西石墨礦品位很高,足夠滿足貝特瑞自用所需。即這四家券商無一例外地都肯定了中國寶安擁有石墨礦。但是查閱中國寶安自2011年1月20日至2011年4月15日的數次公告可知,中國寶安並沒有發布過任何關於自己擁有石墨礦的訊息。
《申請書》認為,根據我國《證券法》、《民法通則》、《礦產資源法》、《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發布證券研究報告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的規定,湘財證券、平安證券、國泰君安和信達證券四家券商在中國寶安石墨礦事件中存在虛假陳述行為中的“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理應受到相應的行政處罰。
張遠忠告訴《經濟參考報》記者,四家券商的研究報告都是讓投資者買入中國寶安,四家券商的公司評級使投資人對其投資行為發生錯誤判斷並產生了重大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