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緒鵬

張緒鵬

張緒鵬,男,漢族,安徽省霍山縣人,1963年2月出生,1983年7月參加工作,中共黨員,研究生學歷、學士學位。 曾任中共安徽省壽縣縣委書記、縣人大常委會主任(正縣級)。 2014年5月14,因涉嫌嚴重違紀問題立案調查。 2014年11月20日,由淮北市人民檢察院反貪局立案查處的其涉嫌受賄一案偵查終結,並於同日移送審查起訴。 2015年3月,以受賄罪、濫用職權罪提起公訴。 2016年7月,一審判處張緒鵬有期徒刑12年,並處罰金210萬元。

基本信息

人物履歷

張緒鵬 張緒鵬

1979.09-1983.07 ,皖南農學院農學系學習;

1983.07-1988.03 ,安徽省霍山縣下符橋農技站技乾、副站長、站長;

1988.03-1991.03 ,安徽省霍山縣庫區辦秘書、股長、農工商公司經理;

1991.03-1992.02 ,安徽省霍山縣但家廟鄉黨委書記;

1992.02-1992.10 ,安徽省霍山縣但家廟鄉政府籌備組第一副組長;

1992.10-1995.12 ,中共安徽省霍山縣大化坪鎮黨委書記;

1995.12-1997.11 ,中共安徽省霍山縣諸佛庵鎮黨委書記;

1997.11-2002.05 ,中共安徽省霍山縣委常委、宣傳部長;

2002.05-2003.06 ,中共安徽省六安市委宣傳部副部長、市文明辦主任;

2003.06-2008.05 ,中共安徽省六安市委宣傳部副部長、皖西日報總編輯、黨組書記;

2008.05-2008.07 ,中共安徽省壽縣縣委副書記、縣政府副縣長、代理縣長、縣政府黨組書記;

2008.07-2009.12 ,中共安徽省壽縣縣委副書記、縣人民政府縣長、黨組書記;

2009.12-2010.01 ,中共安徽省壽縣縣委書記、縣人大主任候選人、縣政府縣長、黨組書記;

2010.01-2013.02 ,中共安徽省壽縣縣委書記、縣人大常委會主任;

2013.02-2014.05 ,中共安徽省壽縣縣委書記。

人物事件

涉嫌違紀

2014年05月,淮北市檢察院依法對安徽省六安市壽縣縣委書記張緒鵬涉嫌受賄犯罪立案偵查。

2014年8月11日,檢察機關初步查明,張緒鵬在任壽縣縣長、縣委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在土地開發、工程項目建設中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已涉嫌受賄犯罪。

立案偵查

2014年8月15日,最高檢官方訊息,日前,經安徽省人民檢察院決定,指定安徽省淮北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安徽省六安市壽縣原縣委書記張緒鵬(正處級)涉嫌受賄犯罪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案件偵查工作正在進行中。

審查起訴

2014年11月20日,由淮北市人民檢察院反貪局立案查處的原安徽省壽縣縣委書記張緒鵬(正縣級)涉嫌受賄一案偵查終結,並於同日移送審查起訴。

提起公訴

2015年3月,經安徽省檢察院指定,淮北市檢察院以受賄罪、濫用職權罪對張緒鵬提起公訴,其堂弟張緒剛因共同受賄,也一併被起訴。據指控,張緒鵬單獨收受賄賂150萬餘元,夥同張緒剛收受賄賂500萬元。此外,張緒鵬還濫用職權,給國家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73萬餘元 。

開庭審理

2015年4月22日上午,壽縣原縣委書記張緒鵬涉嫌受賄、濫用職權一案在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其堂弟張緒剛也因涉嫌受賄罪同堂共審。

淮北市人民檢察院在起訴書中指控,被告人張緒鵬利用職務之便,夥同被告人張緒剛共同非法收受中景潤置業集團有限公司壽縣分公司項目出資人500萬元。除共同受賄外,張緒鵬還非法收受安徽永順房地產開發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鬍某某等人賄賂150萬餘元,並為他人謀取利益。檢察機關另外還指控,張緒鵬在擔任壽縣縣委書記等職務期間濫用職權,造成國家經濟損失273萬餘元。

對於檢察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被告人及其辯護律師均無無異議。在法庭辯論階段,張緒鵬的辯護律師提出張緒鵬濫用職權罪構成自首,可以從輕、減輕處罰。而張緒剛的辯護律師辯稱張緒剛的行為只是起到介紹、撮合作用,應當構成介紹賄賂罪。

針對抗訴辯護意見,公訴人指出,自首是犯罪嫌疑人主動投案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罪行。本案中,張緒鵬系被傳喚到案,不具備投案主動性,如實供述的犯罪事實是偵查機關已經掌握的犯罪事實,不應當認定為自首。張緒剛在共同受賄犯罪中,實際上是代表張緒鵬實施具體行為,且二人均是主犯。

庭審中,張緒鵬沒有對自己進行任何辯解,當庭表示願意認罪伏法。在最後陳述時,張緒鵬表示,對自己沒能守住廉潔底線,沒能抵禦金錢的誘惑,走上犯罪道路感到深深的悔恨。

一審宣判

2016年7月22日,由淮北市檢察院立案偵查並提起公訴的壽縣縣委原書記張緒鵬受賄、濫用職權一案獲一審判決,淮北市中級法院以受賄罪、濫用職權罪數罪併罰,判處張緒鵬有期徒刑12年,並處罰金210萬元。被告人的違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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