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發經過
1993年10月24日,江西省南昌市進賢縣凰嶺鄉張家村,年僅6歲的張磊和4歲的張翔兩男孩失蹤,其家屬及村民四處尋找未果。
1993年10月25日上午,兩個孩子的屍體在下馬塘水庫被發現。趕到現場的村醫張幼玲發現孩子身上有傷痕,勸說家屬報警。
案件傷亡
該案件導致張磊和張翔兩男孩死亡。經過勘查,警方初步認定張磊、張翔系他殺。南昌市公安局於1993年11月10日作出的法醫學鑑定書稱,兩名死者均為死後被人拋屍入水,張磊為繩套勒下頦壓迫頸前窒息死亡,張翔系扼壓頸部窒息死亡。
案件處置
案件排查
進賢警方對全村61戶案發時在村內、且有能力實施犯罪的人員逐個進行了排查。
收容審查
1993年10月27日,被害人張翔的鄰居張玉環被進賢縣公安局帶走收容審查。
收容審查當天,警方對張玉環的第一份訊問筆錄中,張玉環稱其1993年10月24日上午在離家一華里外的自留地挑禾稈,期間共回家三次,時間分別是:10點50分、11點30分和13點,且前兩次回家時,妻兒都不在。
案件告破
法醫學鑑定書顯示,法醫依據死者張翔胃裡殘留的紅薯皮,鑑定出兩名孩子死亡的時間正是10月24日上午11點半。
1993年11月10日,進賢警方作出的“10.25”兇案破案報告稱,“1993年10月24日晚,天下了一些小雨,全村人都將平時放在曬場上守夜的谷收回了家,唯獨張玉環沒有,還反常地冒雨獨自守谷。”進賢警方稱,張玉環在1993年10月24日夜裡其當時的妻子宋小女睡著後,趁天黑下雨,獨自拖板車去曬場收谷之機,將兩具屍體裝入從自家檐廊上拿走的一條舊麻袋內,拖至曬場後再背往下馬塘水庫實施拋屍。
提起公訴
1993年11月3日和11月4日,張玉環分別作出兩份有罪供述,1993年12月29日,他被逮捕,7天之後,即1994年1月5日,南昌市檢察院以張玉環犯故意殺人罪提起公訴。
開庭審理
1995年1月26日,南昌中院一審判決認定張玉環用手卡、繩勒、棍打的方式將鄰居家兩男孩殺害並拋屍水庫,犯故意殺人罪。犯罪動機被認定為張玉環在拖禾草回家進廚房喝水時,看到張磊和張翔在其屋檐下玩時將階檐上的土往下扒,對張磊打了兩巴掌,張磊抓破了他的手,他頓起殺念,殺害張磊後又對張翔滅口。
該判決中,南昌中院認為該案“基本事實清楚、基本證據充分”,罪行嚴重,但根據本案具體情節,判處張玉環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判決書顯示,此次審判,無律師為張玉環辯護。
提起抗訴
因不服判決,張玉環抗訴。1995年3月30日,江西高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重審判決
2001年11月7日,南昌中院重審判決再次認定該案“基本事實清楚、基本證據充分”,“根據本案的具體情況”,作出了和原一審判決相同結果的判決。
再次抗訴
張玉環仍然不服,再次提出抗訴。2001年11月28日,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終審判決後,張玉環被送往監獄服刑。
立案複查
張玉環服刑之後,漫長的25年裡,張家人一直四處奔走,持續申訴。當年到過撈屍現場的村醫張幼玲曾找到張玉環的哥哥張民強和弟弟張平凡,勸說他們,“一起湊錢也要給張玉環申訴”。
2018年6月13日,本案代理律師王飛和尚滿慶在查閱張玉環案的案卷材料後提出諸多疑點:物證缺乏鑑定,無法直接證明張玉環作案,無法排除其他可能性並形成證據閉環;全案僅有的兩份有罪供述之間存在很大出入;江西高院終審時沒有律師為張玉環辯護,涉嫌程式違法等。
2018年6月20日,從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獲悉,江西高院已對張玉環案立案複查,並已通知律師閱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