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根林

張根林

張根林,陝西省蒲城縣宏盛花炮製造有限公司實際所有者及負責人。三門峽市境內義昌大橋爆炸案被告人。 2016年5月24日,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宣判維持原判,並依法核准對被告人張根林的死緩判決。

案件背景

2013年2月1日上午8點57分,連霍高速洛三段義昌大橋發生垮塌事故,坍塌橋面長80米,事故原因就是運輸煙花爆竹的車輛爆炸引起橋面垮塌,造成車輛墜落。

案件審理

法院審理查明:

2012年3月,張根林與薛運芳簽訂聯營協定,雇用不具備從業資格的工人超標準、超範圍生產,未按國家規定進行質量檢驗、銷售備案和運輸審批。

2013年1月,李瑞黨(已死亡)、翟工廠管理的車間違規生產製造“土地雷”7900餘發。

2013年1月30日,李瑞黨電話聯繫唐振生,讓其幫忙聯繫車輛,運輸10噸左右煙花至河北省獻縣。隨後,唐托人輾轉聯繫了石家莊一輛不具備危險物品運輸資質的冀A70380普通貨車進行運輸。為逃避檢查,中間人郭轉玲故意將貨物名稱填寫為“百貨”。當晚,貨車司機石彥飛(已死亡)開著違規裝載的“土地雷”350袋(7000發)和假冒“美神”牌註冊商標的開天雷270箱(5400發),走上“死亡之旅”。貨物總重量約12365千克,車輛超載率108%。

2013年2月1日上午8時57分,車輛行駛至連霍高速公路河南省三門峽市境內義昌大橋上,因前方有霧和有車等情況而緊急剎車,導致車廂內的“土地雷”發生撞擊、摩擦引發爆炸,造成義昌大橋坍塌,包括石彥飛、李瑞黨在內的14人死亡、2人重傷、4人輕傷、2人輕微傷,9台車輛墜橋受損,周邊民房受損,車輛及貨物損失總計1016.5148萬元。

案發後,公安機關在宏盛公司查獲“土地雷”48袋。經陝西省煙花及民爆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站檢驗,“土地雷”不屬於GB10631-2004《煙花爆竹·安全與質量》標準中規定的14類產品,屬於含煙火藥的爆炸物;經河南省公安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所鑑定,“土地雷”具備爆炸性能,是爆炸物。

案件宣判

2015年11月12日,三門峽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定7人獲刑,其中被告人張根林犯非法製造爆炸物罪和假冒註冊商標罪,被判處死緩。宣判後,張根林不服,提出抗訴。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該案。2016年5月24日,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宣判二審結果:抗訴人張根林系不具有煙花爆竹從業資格的人員,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屬於高危行業,明知煙花爆竹生產的黑火藥、煙火藥具有爆炸性,明知煙花爆竹的生產經營受到國家嚴格管控,仍雇用、組織不具有從業資格的人員進行超標準、超範圍生產,並為生產經營活動創造條件、提供幫助,違規生產的“土地雷”經鑑定為爆炸物,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製造爆炸物罪,且產品未按國家規定進行質量檢驗、銷售備案和運輸審批,導致產品在運輸途中發生爆炸,造成大量人員傷亡及重大財產損失,情節嚴重。張根林所犯罪行極其嚴重,但鑒於其不是“土地雷”的直接生產者和組織運輸者,故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一審判決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式合法,遂依法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並依法核准對被告人張根林的死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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