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4日,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次開庭審理張文榮受賄、貪污一案,以受賄罪、貪污罪當庭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20萬元。
經法院審理查明,2002年至2014年期間,張文榮利用擔任泰州市財政局預算科(處)長,泰州市民政局副局長的職務之便,多次收受多人所送的錢物合計人民幣34萬元,並先後從民政局下屬單位非法侵吞人民幣75900元。當庭宣判後,張文榮表示認罪服判,不抗訴。
2014年11月4日,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次開庭審理張文榮受賄、貪污一案,以受賄罪、貪污罪當庭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20萬元。
經法院審理查明,2002年至2014年期間,張文榮利用擔任泰州市財政局預算科(處)長,泰州市民政局副局長的職務之便,多次收受多人所送的錢物合計人民幣34萬元,並先後從民政局下屬單位非法侵吞人民幣75900元。當庭宣判後,張文榮表示認罪服判,不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