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文明[中共安徽省黃山市委原常委、原副市長]

張文明[中共安徽省黃山市委原常委、原副市長]

張文明,男,漢族,山東肥城人,1958年3月出生,1976年3月參加工作,1978年11月加入中國共產黨,中央黨校函授學院黨政專業畢業。 曾任中共安徽省黃山市委常委,副市長。 2016年3月,提起公訴。 2016年12月8日,宣城市中級人民法對黃山市市委原常委、原副市長張文明及同案犯鬱金受賄一案公開宣判。張文明因犯受賄罪,被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九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五十萬元;鬱金犯受賄罪,被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

基本信息

個人履歷

1976.03——1978.01,安徽省徽州地區休寧縣岩前公社東亭村插隊;

1978.01——1983.03,安徽省徽州地區休寧縣茶葉機械廠工作;

1983.03——1984.10,安徽省徽州地區休寧縣汊口鄉財政所幹部;

1984.10——1992.10,安徽省徽州地區、黃山市休寧榆村鄉、梅林鄉黨委副書記、鄉長(其間:1986.09—1988.07,在徽州地委黨校學習);

1992.10——1993.10,安徽省黃山市屯溪區新潭鄉黨委書記(其間:1990.08—1992.12,中央黨校函授學院黨政專業學習);

1993.10——1994.12,安徽省黃山市屯溪區屯光鎮黨委書記;

1994.12——1998.01,中共安徽省黃山市屯溪區委常委、屯光鎮黨委書記(其間:1996.09—1997.07,在省委黨校中青年幹部培訓班學習);

1998.01——1999.04,中共安徽省黃山市祁門縣委常委、政法委書記;

1999.04——2000.01,中共安徽省黃山市祁門縣委副書記、政法委書記;

2000.01——2000.11,安徽省黃山市建委副主任,市容局局長;

2000.11——2001.02,中共安徽省黃山市祁門縣委副書記,副縣長、代縣長;

2001.02——2002.01,中共安徽省黃山市祁門縣委副書記、縣長;

2002.01——2006.09,中共安徽省黃山市祁門縣委書記、縣人大常委會主任;

2006.09——2007.02,中共安徽省黃山市委常委,祁門縣委書記、縣人大常委會主任;

2007.02——2008.09,中共安徽省黃山市委常委,祁門縣委書記;

2008.09——2008.10,中共安徽省黃山市委常委;

2008.10——2015.01,中共安徽省黃山市委常委、副市長。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5年1月16日,據安徽省紀委訊息:經安徽省紀委常委會議決定,黃山市委常委、副市長張文明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

免去職務

2015年3月11日,黃山市六屆人大常委會舉行第十七次會議。會議決定免去張文明黃山市人民政府副市長職務。

立案偵查

2015年4月15日,經安徽省檢察院指定,宣城市檢察院以涉嫌受賄罪對黃山市委常委、副市長張文明(副廳級)立案偵查,並對其採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該案正在進一步偵查中。

開除黨籍

2015年12月29日,經安徽省委批准,安徽省紀委對黃山市委原常委、原副市長張文明涉嫌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張文明嚴重違反廉潔紀律,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單獨或夥同他人共同收受請託人財物;嚴重違反生活紀律,與他人保持不正當性關係。

張文明身為黨員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嚴重違反黨的紀律,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性質惡劣,情節嚴重。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省紀委常委會議審議並報省委批准,決定給予張文明開除黨籍處分;經監察廳報請省政府批准給予行政開除處分;張文明涉嫌犯罪問題、線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提起公訴

2016年3月17日, 據高檢網訊息,安徽省黃山市原市委常委、副市長張文明(副廳級)涉嫌受賄一案,經安徽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由宣城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宣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宣城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文明利用職務便利,在房地產開發等事項上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案件宣判

2016年12月8日,宣城市中級人民法對黃山市市委原常委、原副市長張文明及同案犯鬱金受賄一案公開宣判。張文明因犯受賄罪,被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九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五十萬元;鬱金犯受賄罪,被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張文明在黃山市屯溪區工作期間結識被告人鬱金。此後二人長期交往,關係密切,逐漸形成共同的特定利益關係。 2001年至2014年,張文明先後利用擔任中共祁門縣委書記、黃山市市委常委、黃山市副市長職務上的便利,在項目審批、土地性質變更等事項上為他人提供幫助,由鬱金非法收受財物人民幣總計290萬元,鬱金先後為張文明支付房屋裝修、家具電器、服飾、住宿以及日常消費等款項。2002年至2012年期間,張文明先後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房地產開發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索要住房三套,價值合計96.4086萬元,非法收受人民幣7.6萬元、美元1萬元、價值人民幣0.5萬元的購物卡。

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文明與被告人鬱金共同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合計人民幣290萬元,單獨非法收受或索要他人財物價值合計110.8545萬元,其中張文明索要數額合計為96.4086萬元,其行為均已構成受賄罪。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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