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案
張好峰為河南省封丘縣清河集村村民。因多次向相關部門反映村主任許洪振的經濟問題,雙方就此結怨。
2009年7月19日晚,許洪振之子許振軍帶人持砍刀來到張好峰家,與手持鐮刀、棍棒的張好峰、張海賓父子發生打鬥。最終造成許振軍死亡,張好峰父子及許振軍同伴李克強受傷。
案發前的7月3日夜,許振軍曾糾集人員闖進張家,將張好峰的妻子常衛雲打傷。
2010年6月25日,河南省新鄉市中級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張好峰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張海賓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2011年1月25日河南省高院裁定駁回張好峰父子的抗訴,維持原判。
覆核重審
2012年1月,最高法院在死刑覆核期間裁定撤銷原判,發回河南省高級法院重審。
法院在初審判決中認定,許振軍夜間進入被告人家中,過錯明顯;但張好峰父子手段特別殘忍地將他殺死,被害人的過錯程度尚不足以影響對被告人刑事責任的評價。
張好峰辯護律師則主張,張家父子系正當防衛或防衛過當。即便在普通的故意殺人案件中,被害人有過錯的,往往也不判被告人死刑,原審定罪量刑明顯不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