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
(二)擬定財政、國有資本金基礎管理、財務、會計管理的規章草案;制定和執行財政、財務、會計管理的規章制度;組織涉外財政、債務的談判並草簽有關協定、協定。
(三)編制全縣年度預決算草案;受縣政府委託,向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報告財政預決算執行情況,並組織預算執行分析及其各類報表;管理縣級各項財政收入,管理縣級預算外資金和財政專戶資金;管理有關政府性基金;實行預算內外收支統一管理,綜合運用地方財力;會同有關部門審批行政事業性收費立項,管理收費罰沒票據。
(四)根據全縣預算安排,參與制定全縣年度地方稅收計畫,提出地方稅政政策、稅種增減、稅目稅率調整、減免地方所得稅和對全縣財政影響較大的臨時特案減免稅的建議。
(五)管理全縣財政公共支出;擬定和執行政府採購政策;管理財政預算內行政機構、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非貿易外匯收支;制定需要全縣統一的開支標準和支出政策;執行《事業單位財務規則》、《行政單位財務規則》;審核自籌基本建設項目資金來源。
(六)辦理和監督縣級財政的經濟發展支出、中央及省市縣投資項目的財政撥款、縣級財政投入的挖潛改造資金和新產品試製費;負責農業開發資金管理;負責管理科技三項費並參與項目的審議評定;監督和執行《企業財務通則》。
(七)執行國家、省市和本縣國有資產管理的方針政策,擬定本縣國有資產管理改革方案、規章制度、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編制縣級年度國有資產經營預決算,擬定國有資產收益收繳管理辦法;負責企業國有資產清產核資、產權界定、產權登記、國有股管理、產權糾紛調處和資產流失查處等工作;負責辦理和指導國有資本金的統計、分析和財產評估業務。
(八)管理縣級財政社會保障支出;組織實施對社會保障資金使用的財政監督。
(九)執行政府的外債管理的方針政策、規章制度和管理辦法;參與擬定全縣地方金融、國家債務、證券及彩票政策,管理和監督縣政府的內外債務,辦理和監督世界銀行貸款轉貸業務。
(十)貫徹執行《會計法》,擬定和監督執行會計規章制度、《企業會計準則》、政府總預算、行政和事業單位及分行業會計制度;管理和指導全縣會計工作,做好會計從業人員資格考試、證書頒發及繼續教育培訓工作;參與組織全縣會計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考試確認工作;指導和管理社會審計。
(十一)監督地方稅收法規執行情況,監督全縣財政收支和縣直各部門的財政活動;檢查財政政策、規章制度執行情況和財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加強財政管理的政策建議,查處違反財經紀律問題;會同有關部門對行政事業收費和罰沒收支進行稽查、負責治理亂收費、亂集資、亂罰款工作。
(十二)執行國家和地方政府有關農業綜合開發的方針政策,擬定本縣農業綜合開發項目與資金管理規章制度;負責制定和實施全縣農業綜合開發的總體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組織實施對在建項目、竣工項目的檢查和驗收;負責實施項目法人制、項目契約制、項目招標制和項目監理制的管理工作;負責全縣農業綜合開發資金的撥款、借款、有償資金回收、財務核算及決算。
(十三)負責全縣契稅、耕地占用稅徵收管理工作;制定契稅、耕地占用稅征管計畫,編制稅收決算,參與核定稅收政策減免。
(十四)負責組織、協調和指導全縣的財源建設工作;組織編制和實施中長期財源建設發展規劃;研究擬訂和組織實施財政支持項目建設和吸引社會投資政策;指導鄉(鎮)財源建設工作。
(十五)制定並組織實施全縣財政幹部的教育培訓規劃;負責財政調研、財政信息和財政宣傳工作。
(十六)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人秘股
負責會議組織、文電處理、信訪信息、秘書事務、檔案管理和辦公自動化等日常政務工作;負責起草領導講話、報告和重要檔案;管理綜合調研、財政信息、財政宣傳和新聞發布;參與財政政策研究;負責落實督辦、檢查、反饋領導交辦工作;負責人事管理、勞動工資、機關工作目標考核工作;負責機關經費財務管理工作;負責值班值宿、安全保衛、衛生管理、外事接待及職工生活工作;負責做好離退休老幹部管理及服務工作;負責財政系統精神文明建設和“雙評”工作;負責全局系統職工的教育培訓及年度考評工作。
(二)預算股
負責全縣財政預算管理,編制年度縣級預算和決算;參與全縣巨觀決策和財稅政策的制定;負責全縣預算收支的管理;參與制定人員經費和公用經費支出標準及定額;審查和批覆部門預算;提出增收節支和平衡財政收支的政策措施和建議;編制縣級預算外收支計畫;統一辦理預算追加追減事宜;負責制定縣鄉財政體制;指導鄉級預算管理工作;代縣政府起草全縣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及決算報告,監督、分析、匯總預算執行情況,並接受人大的諮詢監督;承擔與縣人大經濟辦有關聯絡事宜;負責與財政審計有關的工作;研究提出修改、完善財稅法規建議;提出稅制改革、稅種稅率調整、減免稅等重大事項建議;負責協調稅費改革工作;監督地方稅收法規、政策的執行情況;負責擬定全縣財政支出績效評價的制度、標準和實施辦法;負責財政支出效益的組織實施部署和檢查;推進縣級財政業務和緩解縣、鄉財政困難工作績效評價;建立全縣財政預算績效評價體系;指導縣、鄉財政支出績效評價工作;建設、管理全縣財政績效評價信息資源資料庫和網路體系。
(三)綜合計畫股
研究財政發展戰略和財政分配政策,編制中長期財政發展規劃,研究社會財力的綜合平衡;對財政經濟運行態勢進行分析預測,評價主要財政經濟政策的執行效果;擬定財政體制改革規劃和預算外資金管理政策及規章制度,提出運用財稅政策實施巨觀調控的建議;參與住房、物價、工資、國有土地使用等方面制度調整改革的研究,提出政策性建議;審批全縣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並參與標準制定;負責綜合性財政統計及資料庫管理工作;負責擬定地方銀行、保險、證券、信託及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的財務管理制度及財務監管;擬定彩票管理制度及發行計畫,監督彩票發行,管理彩票基金收支。
(四)教科文股
負責制定分管部門經費財務管理制度;參與分管部門相關政策、制度的研究制定工作;會同分管部門研究提出經費開支標準、定額建議;參與研究制定部門行業發展規劃和相關政策制度,研究提出財政支持分管部門事業發展項目,參與可行性分析論證;審核編制分管部門年度預算,監督分管部門預算執行情況;制定部門、單位和項目資金使用的財務管理辦法;管理部門和單位預算內外專項支出指標;對專項資金追蹤問效,監督項目實施中資金的管理使用和配套到位情況,進行項目完成後的效益考核;審核分管部門和單位的年度財務決算。
(五)經濟建設股
參與分管部門相關政策、制度的研究制定工作及財政支持分管部門事業發展的項目預算和提出支持建議;負責財政投資領域的政策協調,審核年度專項資金支出預算,會同分管部門研究經費開支標準、定額;審核編制分管部門年度預算及管理和預算外專項支出指標;制定部門、單位和項目資金使用的財務管理辦法;負責項目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並進行效益評議;負責審查自籌基本建設資金來源;負責基本建設管理及決算審批;參與基本建設投資年度計畫的制定,下達基本建設支出預算;參與項目的前期研究論證、評估及投資概算的確定和招標工作的指導;負責投資項目的“三算”工作;參與建設項目的竣工驗收工作;參與制定工程取費、工程造價和工程定額的管理;負責核定、下達城市維護建設資金年度收支計畫;制定有關城建資金管理政策,負責城建收費立項的審查和申報工作。
(六)農財股
負責貫徹執行國家和省財政支農政策,參與擬定財政支農政策;參與編制農業發展規劃,管理和分配財政支農資金、財政扶貧資金;提出經費開支標準、定額、年度綜合財政預算和專項資金支出預算建議;負責監督分管單位預算執行;對專項資金追蹤問效,檢查項目實施中資金的管理使用和配套到位情況,進行項目的效益考核;制定單位和項目資金使用的管理辦法;審核分管單位的年度決算。
(七)社保股
承擔分管部門的財政財務管理工作;負責全縣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等基金和再就業資金、城市(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資金的管理;參與編制全縣社會保障資金(基金)預決算,監督分管部門預算內外資金的執行情況,管理部門和單位預算內外專項支出指標;匯同有關部門提出社會保障開支標準、定額的建議;負責監督管理衛生、救災救濟、優撫撫恤等事業經費及勞動和社會保障經辦機構經費;負責編制、審核分管部門和單位的年度部門預算內外財務預決算;管理社會保障財政專戶,制定社會保障財務制度和參與有關改革政策的制定;負責全縣機關事業養老保險、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城鎮醫療救助、農村醫療救助;管理離休人員醫療統籌和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管理困難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資金和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八)企業股
參與全縣產業政策的研究工作;研究和擬定國家與企業分配關係的有關政策;組織實施並監督執行《企業財務通則》和國有企業財務制度;負責企業技術改造、虧損補貼、稅收返還、貸款貼息的指標管理及資金的追蹤問效。負責管理糧食風險基金、糧油價差補貼和糧食簡易建築費等政策性補貼和專項支出;負責全縣“家電汽車下鄉”補貼工作;會同分管部門研究提出事業經費開支標準、定額建議;參與研究制定部門行業發展規劃和相關政策制度,研究提出財政支持分管部門事業發展的項目,參與可行性分析論證,提出支持建議;審核分管部門預算,監督分管部門預算執行;審核分管部門和單位年度財務決算。
(九)政府採購管理辦公室
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組織實施《政府採購法》,擬訂政府採購的具體管理辦法和規章制度;擬訂政府集中採購目錄、限額標準和公開招標限額標準;制定政府採購預算政策,匯總政府採購預算;監督管理政府採購預算執行,編制政府採購計畫;確定政府採購項目的採購形式和採購方式,審核政府採購資金的撥付;認定進入本級政府採購市場的供應商資格,建立供應商庫;認定進入本級政府採購的評審專家資格,建立專家庫;認定社會中介機構取得政府採購業務的代理資格;依法對政府採購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和對集中採購機構進行業績考核;受理同級政府採購投訴,組織政府採購管理人員培訓;負責政府採購信息的統計、匯總、分析、編報;負責公務用車的定編和審批工作;辦理政府採購其他事務。
(十)鄉財股
研究制定全縣鄉鎮財政建設規劃,制定鄉鎮企業財務管理制度辦法;會同分管部門研究提出經費開支標準和定額建議;審核編制分管部門年度預算,監管分管部門預算執行;負責鄉鎮預算內外資金管理工作;負責監督鄉鎮政府財務收支活動;負責制定和完善鄉鎮財政管理體制;負責政府性債務監管工作;負責優撫資金的發放工作;負責鄉鎮財政管理的規章制度建設和財政所幹部培訓工作。
(十一)會計管理股
管理全縣會計工作,貫徹實施全國及省市和擬定全縣會計管理法規、制度;負責全縣《從業資格證書》的考試、頒發及年檢工作;參與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報名確認工作;在政府主管部門的指導下,負責組織全縣會計人員繼續教育;負責管理全縣會計電算化工作;負責管理全縣會計基礎工作;負責全縣會計賬簿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管理會計學會及珠算協會工作;指導和管理社會審計工作;負責組織全縣《會計法》執法檢查工作。
(十二)監督檢查股
擬定全縣財政監督檢查的方案、制度和辦法;監督檢查全縣各部門、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及各鄉鎮政府執行財稅法規以及財政、財務、會計等管理事項情況;對縣本級年度預算編制進行監督,監督檢查全縣預算和部門預算執行情況;具體組織全縣財政收入檢查,預算外資金收支執行檢查,非稅收入“收支兩條線”檢查,銀行賬戶清理檢查,“小金庫”清理檢查,會計信息質量核查檢查,行政性、事業性經費支出檢查,各項專項支出的監督檢查,及其他財政專項資金檢查等;開展財政部門內部監督檢查;負責財政部門財政監督檢查工作的組織、實施和綜合協調工作;受理和查處有關財經違法違紀案件的舉報事宜;根據縣政府和上級財政機關等部門授權開展專項檢查工作。
(十三)行政事業資產管理股
負責國有資產管理的綜合協調工作,起草全縣行政事業資產管理辦法、制度和規章,對全縣行政事業資產管理體制改革研究並提出政策性建議;對行政事業單位公共資產的產權界定、產權糾紛調處、產權登記、產權變動審批、財產清查登記、資產占有統計及轉作經營資產的收益作用實施監督;負責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占用、使用、處置、權益、考核、監督及資產運營收益和資產占用費管理等方面地方(部門)政策法規的制定、監督及執行;負責全縣事業單位轉作經營資產的審驗登記、產權界定、股份設定、產權轉讓等運營作用權的審批及經營收益作用的監督和資產占用費的具體管理;負責全縣文教企業的產權登記、產權界定、股份管理。
(十四)資本運營管理股
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資本運營的法律、規章制度和辦法,負責審核國有資產授權經營方案和章程,辦理授權經營手續;對資本運營機構重大決策和年度經營預、決算提出審核意見;對資本運營機構進行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考核,依據考核結果對其法定代表人提出獎懲建議;負責國有資本運營機構及權屬企業產權糾紛調處、資產流失查處工作;負責國有資本運營機構及權屬企業股權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向資本運營機構委派董事、董事長和監事會;負責組織建立全縣國家投資企業和行政事業單位的統計、監測和分析工作,組織開展企業評價工作,建立資料庫;制定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考核辦法,對政府制定的國家投資企業占有、使用的國有資本增值、保值和減值結果進行計算、核實確認;負責擬定全縣清產核資的政策及有關制度、辦法,並組織實施日常清產核資工作;負責擬定並執行地方性資產評估管理的政策、法規、規章和管理制度;按規定對國有資產及投資企業、單位評估項目立項、確認管理;承擔政府或有關部門委託的資產評估事項;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國有經濟發展規劃和國有經濟調整的建議。
(十五)行政政法股
負責制定行政性及公、檢、法、司等部門經費的財務管理制度;參與分管部門相關政策、制度及經費開支標準、定額的研究制定工作;提出財政支持分管部門事業發展項目及建議;審核、編制分管部門年度預算、監督預算內外資金的執行情況,管理部門和單位預算內外專項支出指標和審核年度財務決算;負責全縣公務用車改革的範圍、標準、經費測算工作。
(十六)國庫股
負責貫徹執行國家《金庫管理條例》和財政總預算會計制度,擬定全縣國庫管理方面的有關規定和辦法;負責國庫管理和總預算會計工作,承擔國庫集中收付工作;負責財政資金調度,統一管理縣級財政性資金賬戶及銀行開戶;辦理預算內外資金收支結算撥付;負責全縣預算執行情況分析和縣級收入協調工作;審核、匯總編制全縣財政總決算和部門決算;負責行政事業單位、鄉鎮工作人員工資的撥付工作及全縣工資統發指紋採集工作;配合各業務股室做好有關審計、檢查工作。
(十七)非稅收入徵收管理股
貫徹落實國家及省市關於非稅收入管理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擬定全縣非稅收入和“收支兩條線”管理制度和辦法;負責縣本級政府性基金收入、專項收入、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罰沒收入、國有資本經營收入、國有資源(資產)有償使用收入、其他收入(含以政府名義接受的捐贈收入)、主管部門集中收入等非稅收入的徵收管理和直接徵收,組織、委託和督促各執收、執罰單位做好非稅收入的征繳工作,負責非稅收入減免審核和申報事宜;負責編制非稅收入年度計畫,核定執收、執罰單位非稅收入計畫指標、徵收成本和政府統籌比例;負責管理非稅收入票據,制定票據管理制度,負責非稅收入票據的發放、登記、檢查和繳銷等管理工作,會同物價部門清理整頓非稅收入項目和標準,開展非稅收入的日常監督和專項稽查,依法查處各種違反非稅收入征管規定的行為;負責歸集、管理罰沒物資,對罰沒物資提出處置意見,並組織公開拍賣;負責縣本級非稅收入的核算與統計,管理、監督“非稅收入專戶”資金的清算與化解工作;負責對全縣非稅收入徵收管理的指導工作,總結和推廣各地非稅收入征管工作經驗。
(十八)財源建設股
負責組織、協調和指導全縣的財源建設工作;負責財源建設項目的可行性論證、立項、融資以及服務工作;負責財源建設優惠政策擬定和兌付工作;負責財源建設項目庫的建設和財源建設項目的推進工作;組織編制和實施中長期財源建設發展規劃;參與研究擬訂財政收入增收政策;研究擬訂和組織實施財政支持項目建設和吸引社會投資政策;負責組織財源建設項目考察和跟蹤問效工作,編制上報財源建設項目扶持計畫,向上申請財源建設項目扶持資金;指導鄉(鎮)財源建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