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地官租

清代長蘆有入官之引地,照例出租,所收租價稱為引地官租。 如:滿城縣入官引地,原引商在此地區內額引為四千六百五十道,每引價銀五兩,共引價銀兩萬三千二百五十兩。 官方沒收其引地後,按引價出租引地,按一分二厘起息,每年應收租價銀兩千七百九十兩,遇閏月加增。

清代長蘆有入官之引地,照例出租,所收租價稱為引地官租。所謂入官引地,即官方因故沒收原引商所銷引的地區。如:滿城縣入官引地,原引商在此地區內額引為四千六百五十道,每引價銀五兩,共引價銀兩萬三千二百五十兩。官方沒收其引地後,按引價出租引地,按一分二厘起息,每年應收租價銀兩千七百九十兩,遇閏月加增。此項租銀交內務府充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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