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全文
國家海洋局辦公室關於印發《建設項目用海面積控制指標(試行)》的通知
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海洋廳(局),國家海洋局海洋諮詢中心:
為全面貫徹落實《海岸線保護與利用管理辦法》和《圍填海管控辦法》,推進海域海岸線資源全面節約和高效利用,根據生態用海、生態管海的要求,我局組織制定了《建設項目用海面積控制指標(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家海洋局辦公室
2017年5月27日
內容解讀
國家海洋局制定出台《建設項目用海面積控制指標(試行)》,旨在從嚴控制建設項目用海填海規模和占用岸線長度,提高海域開發利用效率,實現以最小的海域空間資源消耗服務海洋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促進海域海岸線資源節約集約利用。
《指標》依據“節約優先、節約高效、保護岸線、陸海統籌”的原則,具體規定了主要建設項目用海集約管控指標,包括海域利用率、岸線利用率、海洋生態空間面積占比、投資強度、容積率、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面積占比、開發退讓距離及圍填海成陸比例8個指標。
《指標》明確8項控制要求,申請用海的單位或個人在編制項目用海初步設計、海域使用論證報告和項目用海申請材料時,必須明確本項目用海各項控制指標值,並註明控制指標的具體計算方法;
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在項目用海審批時,應當依據《指標》對項目用海申請進行審查,不符合控制指標要求的,退回用海申請,重新核定用海規模。對因生產安全等有特殊要求需突破控制指標的,必須提供相關說明材料,在論證報告中進行充分論述,確屬合理的方可批准;
對於包含兩種或兩種以上用海類型的建設項目用海,岸線利用率應整體核算,並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則確定岸線利用率控制指標值。其他控制指標按各類型用海獨立核算;
對於區域建設用海規劃等集中連片的填海區域,整體形成的新海岸線長度與占用原海岸線長度的比值應不小於1.5,新形成的岸線除用於生產經營、特殊利用及相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外,均應實施開發退讓;區域建設用海規劃內的項目申請用海時,可不再考核岸線利用率和開發退讓距離指標;
建設項目用海應採用先進的生產工藝、生產設備,縮短工藝流程,節約使用海域和海岸線。對適合多層標準廠房生產的項目用海,應建設多層標準廠房;
建設項目用海平面設計應優先採取人工島、多突堤、區塊組團等布局方式,減少對岸線資源的占用,保護海岸地形地貌的原始性和多樣性,儘量保全所在海域和原海岸的生態功能。不必使用岸線進行生產經營的建設項目用海,原則上不得占用岸線。新形成的海岸線應當進行生態建設,營造植被、濕地景觀,促進海岸線自然化和生態化;
建設項目用海應注重生態和景觀建設,根據項目實際科學設計水系、濕地等海洋生態空間。建設項目用海實施開發退讓的區域應主要用於公眾親海通道和親水空間建設;
建設項目用海經批准後,海域使用權人應當嚴格按照確定的控制指標開展施工建設。各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切實加強對控制指標實施情況的監督管理,將控制指標落實情況作為海域使用項目監管的重要內容。
各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查建設項目用海時,要依據《指標》衡量項目用海面積和占用岸線長度的合理性,促進單個建設項目用海(或單項工程)及其配套工程提升用海效率和投入、最佳化平面布局。
《指標》適用於在我國管轄海域範圍內的新建、改建和擴建的漁業、工業、交通運輸、旅遊娛樂和造地工程等建設項目用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