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建築物的地基變形允許值是指為了保證建築物正常使用,防止建築物因地基變形過大而發生裂縫,傾斜事故,根據各類建築物的特點和地基土的不同類別,有關設計規範規定了地基變形值,不應大於設計規範規定的地基變形的允許值,即為保證建築物正常使用而確定的變形控制值。。地基變形值可以分為以下四種:沉降量、沉降差、傾斜和局部傾斜。我國《建築地基基礎設計規範》綜合分析了國內外各類建築物的有關資料,提出了地基特徵變形允許值供設計時使用,見圖1。規範中未包括的其他建築物的地基變形允許值,可根據上部結構對地基變形的適用能力和使用要求自行確定。
地基變形
地基變形(deformation of foundation )是指地基在上部荷載作用下,岩土體被壓縮而產生的相應變形。若地基變形量過大,將會影響建築物的正常使用,甚至危及建築物的安全。地基變形由瞬時沉降、固結沉降和蠕變沉降(次固結)所組成。在多數工程中,蠕變沉降所占比重很小,只有當含有大量有機物的厚層粘土存在時,其蠕變值應高度重視。地基變形特徵表現為建築物的沉降量、沉降差、傾斜和局部傾斜等,它們都不應大於地基的容許變形值,此值是根據上部結構對地基變形的適應能力和使用上的要求來確定的。例如:中壓縮性粘土地基上煙囪基礎的沉降量不得超過20厘米;高壓縮性粘土地基上的框架結構相鄰柱基的沉降量不得超過0.003倍相鄰柱基的中心距離等。
沉降量
沉降量指基礎各點的絕對沉降值,對獨立基礎來說,一般以基礎中心沉降值表示基礎中心的沉降量。對於單層排架結構柱基礎和地基均勻、無相鄰荷載影響的高聳結構基礎變形,由沉降量控制。
沉降差
沉降差,不同基礎或同一各點間的相對沉降量。相鄰獨立基礎沉降量之差,Δs=s1-s2。框架結構和地基不均勻、有相鄰荷載影響的高聳結構基礎,變形由沉降量控制。
傾斜
傾斜是指基礎兩端點傾斜方向的沉降差與其距離的比值建築中心線或其牆、柱等,在不同高度的點對其相應底部點的偏移現象。
局部傾斜
局部傾斜:主要是指砌體承重結構房屋的縱向牆體每6~10米內的沉降差。計算公式為:(s1-s2)/L,L=6~10m。比如一個建築物隔壁在挖坑,這個建築的地基發生下沉,致使樓體局部發生傾斜。
變形計算
地基變形計算的目的是為了保證建築物或構築物上部結構由於地基沉降而引起的變形不 出現妨礙正常使用的裂縫和破損,因此地基設計時在下列情況下除了按承載力進行計算外,尚應進行地基變形的計算。
1.對於重要的、有紀念性的大型建、構築物。
2.在生產工藝上、使用上對地基的沉降有特殊要求的建、構築物。
3.平面圖形複雜的建、構築物。
4.兩相鄰建築物在荷載和基礎形式上顯著不同時。
5.建、構築物由於地基變形產生的沉降會影響正常使用,得事先估算地基變形,以便設計 時採取提高建、構築物底層標高的措施者。
6.對於地基不均勻沉降較敏感的建、構築物。
7.在新建或原有建、構築物內大面積堆載或附近堆積重物、大量填土時。
8.在地基內有厚度較大或厚薄不均的填土,其堆填時間在5年以內者。
9.軟弱地基上兩相鄰建築物距離較近,以致可能發生傾斜情況時。
在計算地基變形時,尚須考慮建築物的結構類型以及其他各種因素,並按以下特徵控制。
1.對於磚石結構應由局部傾斜比控制。
2.框架結構和單層排架結構應由相鄰柱基的沉降差控制。
3.在地基比較均勻時,單層排架和多層框架結構柱基的最終沉降量在允許沉降量範圍之 內,可不驗算相鄰柱基沉降差。
4.在地基比較均勻且無相鄰荷載影響時,高聳構築物的最終沉降量在允許沉降量範圍 內,可不驗算傾斜值。
5.在必要情況下,需要分別預估房屋和構築物在施工期間和使用期間的地基變形值,以 便預留房屋或構築物之間的淨空,考慮連線方法和施工順序。此時,一般房屋的最終沉降量,在 施工期間:
(1)對於砂土可認為已完成100%;
(2)對於低壓縮性粘土可認為已完成50%~80%;
(3)對於中壓縮性粘性土可認為已完成20%~50%;
(4)對於高壓縮粘性土可認為已完成5%~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