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業統計報表制度

三、本統計報表制度的主要內容包括:建築業企業基本情況,建築業企業所屬產業活動單位基本情況,建築業企業生產情況,建築業企業財務狀況,建築業企業房屋建築完成情況及勞務分包建築業企業生產經營情況等指標,其報送單位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統計局以及國務院各有關部門。 五、本報表制度的資料來源:建築業企業生產情況表、財務狀況表、房屋建築完成情況表及勞務分包建築業企業生產經營情況表的統計資料取自具有建築業資質的所有獨立核算建築業企業的基層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統計局及國務院各有關部門上報的綜合表資料。 六、本報表制度實行全國統一的統計分類標準和統一編碼,各級統計部門和有關業務部門必須認真貫徹執行。

一、為了解全國建築業企業生產經營的基本情況,為各級政府制定政策和計畫、進行經濟管理與調控提供依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的規定,特制定本報表制度。 二、建築業統計報表制度是國家統計調查的一部分,調查內容包括各級政府和業務主管部門共同的基本的需要,地方、部門特殊需要的統計資料應通過地方統計調查和部門統計調查蒐集,並避免與國家統計調查相重複。各地區和各部門應按照全國統一的統計範圍、計算方法、統計口徑和填報目錄,根據國家統計局擬定的建築業統計報表制度的內容,認真組織實施,按時填報。
三、本統計報表制度的主要內容包括:建築業企業基本情況,建築業企業所屬產業活動單位基本情況,建築業企業生產情況,建築業企業財務狀況,建築業企業房屋建築完成情況及勞務分包建築業企業生產經營情況等指標,其報送單位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統計局以及國務院各有關部門。
四、本報表制度的統計範圍。
根據建設部新的資質管理辦法,定期報表的統計範圍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是轄區內具有建築業資質的所有獨立核算建築業企業(包括沒有工作量的建築業企業);國務院各有關部門(或企業)是直屬的具有建築業資質的所有獨立核算建築業企業。
五、本報表制度的資料來源:建築業企業生產情況表、財務狀況表、房屋建築完成情況表及勞務分包建築業企業生產經營情況表的統計資料取自具有建築業資質的所有獨立核算建築業企業的基層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統計局及國務院各有關部門上報的綜合表資料。
六、本報表制度實行全國統一的統計分類標準和統一編碼,各級統計部門和有關業務部門必須認真貫徹執行。
七、本制度基層表和綜合表以“千元”為計量單位的指標,均不保留小數。
八、本報表制度由國家統計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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