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湖縣建設局

(四)負責全縣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研究擬定並組織實施全縣住房制度改革規劃、年度計畫、年度房改方案;指導全縣各部門及各鎮房改工作;負責全縣住房基金管理工作;研究制定全縣住房基金歸集、管理和使用的政策措施,檢查指導全縣各級住房基金的歸集、管理和使用工作;研究制定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管理辦法、申報規劃和年度計畫,組織協調和指導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和分配工作。 (三)法制科研究制定全縣建設行業法制規劃及實施計畫,負責建設行業法制的宣傳教育工作;協調和組織重要行政措施和規範性檔案的起草、修訂、審查、報批;負責地方建設法規、規章的套用解釋工作;負責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和依法治理工作,綜合管理建設行業行政執法監督工作,組織行政處罰聽證、行政複議工作,受理建設行業行政訴訟、行政賠償案件;負責有關民事糾紛的調解和處理;負責局直屬單位內保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負責人民來信來訪接待處理工作;負責建設法制的政策調研工作。 負責擬定城市公用設施建設與發展規劃和計畫,以及城市公用設施建設與管理的行政措施及實施辦法,編制城市年度供水、排水、燃氣、園林綠化等建設項目及經費計畫;審核城市公用事業建設項目的設計及預決算;指導城市道路、橋樑、涵閘、路燈、排污等市政設施的管護工作,參與協調建設過程中的有關矛盾;協調和承辦城鎮供水和城市燃氣、供水、園林綠化等公用行業企業單位資質的審核、報批和管理工作;參與創建文明衛生城鎮。

主要職責

(一)研究擬定全縣城市規劃、村鎮規劃、工程建設、城市建設、村鎮建設、建築業、住宅房地產業、勘察設計諮詢業、市政公用事業的行政措施和規範性檔案,以及相關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實施計畫和改革方案,並指導、組織實施。
(二)參與研究制定全縣國土規劃,組織和指導編制全縣區域規劃;參與全縣基本建設、重點工程、技改項目的審查、選址、驗收和協調服務工作;研究擬定全縣城市發展規劃,指導和管理城市規劃設計、城市勘察、市政工程測量工作。具體負責並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和修改城市總體規劃、詳細規劃和城鎮體系規劃;對舊城改造和新區開發提出規劃和審批意見;參與各項工程建設可行性研究論證和計畫制訂工作;核發《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三)負責全縣房地產行業管理工作;參與全縣城鎮土地使用權的出讓、轉讓,管理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和房屋商品化工作,規範全縣房地產市場;指導全縣城鎮住宅建設、經濟適用房建設,參與實施國家安居工程;負責全縣城鎮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個人建造住宅管理和城市房屋產權產籍、公有房屋、私有房屋、危險房屋、異產毗連房屋、房屋修繕、房屋租賃管理以及白蟻防治工作;綜合管理城市綜合開發、商品房預(銷)售和房地產轉讓、兼併、拍賣、典當、抵押、中介服務工作;主管城鎮房屋拆遷工作。
(四)負責全縣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研究擬定並組織實施全縣住房制度改革規劃、年度計畫、年度房改方案;指導全縣各部門及各鎮房改工作;負責全縣住房基金管理工作;研究制定全縣住房基金歸集、管理和使用的政策措施,檢查指導全縣各級住房基金的歸集、管理和使用工作;研究制定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管理辦法、申報規劃和年度計畫,組織協調和指導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和分配工作。
(五)綜合管理全縣建築活動;指導和規範全縣建築市場;負責全縣工程勘察單位資格、工程設計單位資格、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質、工程質量試驗檢測機構資質、建築安裝、建築裝飾設計和施工企業資質、工程建設施工企業項目經理資質、建築企業安全資質的審查、報批等工作;負責全縣工程建設項目報建和工程建設施工招標投標、工程建設監理、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建築裝飾、室內裝飾、建築工程安全生產監督及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工作;負責全縣工程建設標準定額和工程造價管理及工程造價諮詢單位資質管理工作;負責全縣工程建設重大事故調查和處理;推進全縣建設工程交易中心規範化建設;統籌規劃全縣設計、施工和監理力量的發展,指導和管理進(出)縣設計、施工和監理隊伍;負責全縣建設行業產品(製品)許可證綜合管理工作;參與全縣牆體材料革新和建築節能、散裝水泥推廣套用工作。
(六)負責城市道路、橋樑、涵閘、路燈、排污等基礎設施和燃氣、供水、排水、園林綠化、風景名勝區等公用事業的規劃、建設和管理;綜合管理全縣城鎮供水和生活飲用水衛生工作,指導城市計畫用水、節約用水。
(七)負責全縣城建監察和城建檔案管理工作;參與縣城環境綜合整治工作。

內設機構

根據以上職責,縣建設局內設6個職能科(室),均為股級。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政務工作的組織協調和對外聯繫;負責局領導辦公會議和綜合性會議的組織與協調,督促檢查有關會議議定事項的實施;負責局重要文稿的起草;負責機關公文處理、文印、通訊、印章管理和文書檔案、保密工作;負責新聞宣傳報導、城鄉建設信息、政務信息和綜合調研工作;協調辦理外事接待工作;負責機關行政事務、保衛和後勤保障工作;負責全縣建設產業工會工作。
負責局機關、直屬單位黨的組織、宣傳工作;負責幹部人事、人才開發、機構編制和離退休人員的管理工作;指導、協調共青團、婦女及計畫生育等工作;管理局系統勞動工資、勞動保護工作;管理直屬單位和指導行業的專業技術職稱、評聘和執業資格認證工作;負責局系統出國(境)考察、訪問的管理;負責全縣建設系統精神文明建設的綜合協調;負責局系統社會團體的歸口管理。
負責制定和實施全縣建設科技發展和職工教育規劃、計畫,管理指導全縣建設系統職工培訓和專業技術人員的繼續教育;組織實施重大科研項目、技術開發項目和引進技術項目,負責建設科技成果的鑑定和報批,管理和指導全縣建設技術市場、建設科技成果轉化推廣套用和技術進步工作。
(二)財務審計科(掛“企業管理科”牌子)
匯總全縣建築業、住宅房地產業、市政公用事業的發展規劃及實施計畫;負責編制城建資金年度計畫及資金的籌集與管理;負責局機關各項資金管理和縣管城建規費的徵收、使用和管理,協同物價部門管理局系統和行業的產品價格及收費標準;負責全縣各建安企業行業規費的徵收、繳納工作;負責全縣建築行業及外出施工駐外辦事處財務工作的指導與管理;負責全縣建築業企業的收益分配方案的審批工作;負責全系統職工保險統籌解繳工作;負責執行上級有關部門下達的固定資產投資計畫,組織制訂建築機械、城建機械、建築金屬結構、建築金屬製品和城建專用車輛計畫;負責局系統國有資產、財務會計管理,研究制定全縣建設系統的計畫、統計、會計業務有關規定、制度及城建資金管理辦法;負責建設系統統計、信息工作。
研究擬訂局系統內部審計規章制度、實施辦法和審計項目計畫,編審局機關及直屬單位年度財務計畫和預決算及建設項目概(預)算、決算;負責審計局機關財務收支和直屬單位財務收支、經濟效益及其有關的經濟活動、經濟責任等事項,並提出審計報告、改進管理的建議和糾正與處理意見;承擔行業經濟管理中的重要問題的審計調查和其他有關審計事項。
綜合管理全縣建設系統企業體制改革工作,組織制定全縣建設系統重大經濟技術措施和改革方案;研究擬訂局屬企業改革、改組、改制方案,組織現代企業制度的試點和推廣工作;負責局屬企業生產安全工作;負責新辦企業及新經營項目的調查論證和初審、報批工作;指導和推動直屬單位第三產業的發展,提供政策引導和協調服務;指導和管理企業年檢、升級;綜合管理建設系統“三外”工作和對外經濟技術合作與交流,協同組織勞務輸出和對外工程承包;組織全系統招商引資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和管理直屬合資企業生產、經營活動。
(三)法制科
研究制定全縣建設行業法制規劃及實施計畫,負責建設行業法制的宣傳教育工作;協調和組織重要行政措施和規範性檔案的起草、修訂、審查、報批;負責地方建設法規、規章的套用解釋工作;負責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和依法治理工作,綜合管理建設行業行政執法監督工作,組織行政處罰聽證、行政複議工作,受理建設行業行政訴訟、行政賠償案件;負責有關民事糾紛的調解和處理;負責局直屬單位內保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負責人民來信來訪接待處理工作;負責建設法制的政策調研工作。
(四)建築工程科
組織擬訂全縣建築行業的發展戰略、重大措施及實施方案,並指導督促實施;負責管理全縣建築市場;負責全縣建築安裝、建築裝飾和施工、建築製品企業、工程勘察、工程設計單位資格和工程建設監理單位、工程質量試驗檢測機構、工程造價諮詢單位、工程建設施工企業項目經理資質的初審、年審和管理工作;負責全縣建築、室內裝飾行業管理工作;指導與監督全縣工程建設項目報建和工程建設施工招標投標、工程建設標準定額與工程造價管理工作;協調全縣工程建設監理、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工程質量試驗檢測、建設工程評優、建築工程安全生產監督和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工作;參與重點建設項目驗收和重大工程質量事故與重大傷亡事故的處理;綜合管理全縣設計、施工、監理隊伍進(出)縣境登記註冊工作,承辦全縣建設行業產品(製品)許可證發證工作,指導全縣建設工程交易中心規範化建設;指導涉外建設項目安全審查和安保設施的管理工作;參與全縣牆體改革與建築節能、散裝水泥推廣套用工作。
(五)城建科
組織擬定全縣城市建設、城市綜合開發發展戰略和實施方案,以及城市基礎設施建設、住宅建設、房屋拆遷、房地產開發與管理的行政措施及實施辦法;負責編制城區年度市政建設、房地產開發項目及經費計畫,審核城市市政建設、房地產開發項目的設計及預決算;組織指導城區市政建設工程、維護項目的實施及竣工驗收和安全生產工作,參與協調建設過程中的有關矛盾;指導、推動城鎮住宅建設,負責城市規劃區房地產開發與經營管理,以及城鎮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的房地產轉讓、交易工作;負責全縣規劃設計、勘察、測繪、市政施工、房地產開發、房屋拆遷單位和社會中介服務機構資質及從業人員執業資格的管理工作;指導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負責住房公積金和其他房改資金等政策指導並監督使用;協調管理規劃區、開發區、規劃控制區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城市房地產綜合開發許可證、銷售許可證的發證工作;承辦進(出)縣規劃設計、勘察、測繪單位的登記註冊工作;指導管理全縣城建監察、城建檔案工作;綜合管理全縣城市建設及工業與民用建築的抗震設防工作。
負責擬定城市公用設施建設與發展規劃和計畫,以及城市公用設施建設與管理的行政措施及實施辦法,編制城市年度供水、排水、燃氣、園林綠化等建設項目及經費計畫;審核城市公用事業建設項目的設計及預決算;指導城市道路、橋樑、涵閘、路燈、排污等市政設施的管護工作,參與協調建設過程中的有關矛盾;協調和承辦城鎮供水和城市燃氣、供水、園林綠化等公用行業企業單位資質的審核、報批和管理工作;參與創建文明衛生城鎮。
(六)村鎮建設科
組織和指導編制全縣區域規劃,研究擬定全縣村鎮建設中長期發展規劃及年度計畫、技術標準和管理措施,並指導檢查其實施;指導和推動村鎮規劃的編制、實施和通用設計的推廣;具體負責全縣村鎮建設市場管理、村鎮規劃設計單位資格申報、村鎮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檢查和安全生產督查工作;負責審批核發全縣村鎮建設工程項目“一書兩證”和“一書一證”,以及個體建築工匠從業資格證書;負責全縣村鎮規劃建設違法行為查處;綜合管理全縣村鎮綜合開發單位,負責全縣村鎮房地產開發和交易管理,指導全縣村鎮市政公用設施的建設管理,協調全縣各鎮城建監察工作;組織村鎮建設試點並指導推廣;負責全縣村鎮房屋產權產籍管理,指導全縣村鎮建設檔案管理工作;綜合管理村鎮建設的抗震設防工作,指導全縣村鎮測量標誌的保護工作;指導全縣村鎮受災地區的重建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全縣村鎮建設管理人員的考核和專業技術人員的業務培訓工作。
另按有關規定設定紀檢(監察)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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