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簡介
根據《恩施州委辦公室、州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建始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恩施州辦發〔2010〕20號)和《中共建始縣委、建始縣人民政府關於建始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建發〔2010〕5號)精神,設立建始縣財政局,為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加掛建始縣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局牌子。職責調整
(一)將菸葉稅、耕地占用稅、契稅徵收職責劃給縣地方稅務局。(二)改革完善預算和稅政管理。逐步將政府非稅收入全部納入預算管理。完善政府預算體系,充分發揮各部門在預算編制中的作用,完善支出標準,健全工作機制,細化部門預算,提高預算管理的科學化和透明度。健全稅政管理決策、執行、監督既相互制約又相互協調的運行機制。
(三)圍繞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完善公共財政體系。調整最佳化財政支出結構,重點增加基本公共服務的投入,嚴格控制一般性開支,降低行政成本,努力提高財政保障水平。
(四)強化財政稅收調節收入分配的職責,完善政府參與國民收入分配的制度體系,規範國家與企業的分配關係,落實鼓勵公益事業發展的財政稅收政策,縮小區域之間、行業之間的收入分配差距,促進社會公平。
(五)深化完善縣財政體制,著力推進“鄉財縣管”財政管理體制改革,加強對鄉鎮財政管理和村級財務會計管理的指導。
(六)建立健全預算績效評價體系,健全財政支出績效考核和跟蹤問效制度。
(七)加強對所監管企業的監管力度,按照“權力、義務和責任相統一,管資產和管人、管事相結合”的原則,積極推進“對國家出資企業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出資人權利”的落實。
(八)加強對經營性國有資產的監管,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提高國有資本經營績效。
(九)加強對所監管企業貫徹執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制度的檢查力度。
(十)加強國有資本預算管理和國有企業收益管理,強化國有資產經營財務監督、風險控制和經濟責任審計的職責,進一步完善所監管企業業績考核制度,促進企業履行社會責任。
(十一)加強為企業提供服務的職責。
主要職能
(一)擬訂和執行全縣財政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及改革方案;參與制定有關綜合經濟政策;提出運用財稅政策實施縣級調控和綜合平衡社會財力的建議;擬訂縣級與鄉鎮的分配政策。(二)擬訂財政、財務、會計管理的規範性檔案草案;制定全縣財政、財務、會計管理制度並指導、監督執行。
(三)承擔縣級各項財政收支管理的責任。負責編制年度縣級預算草案並組織執行。受縣人民政府委託,向縣人民代表大會報告縣級預算草案及其執行情況,向縣人大常委會報告縣級調整預算和縣級決算。組織制定經費開支標準、定額,負責審核批覆縣直部門(單位)的年度預決算。
(四)負責政府非稅收入、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規定管理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財政票據。
(五)組織制定國庫管理制度、國庫集中收付制度,指導和監督縣級國庫業務,按規定開展國庫現金管理工作。負責制定並監督執行全縣政府採購制度。負責制定全縣財政信息化建設管理制度,負責全縣財政信息化建設工作。
(六)會同稅務部門,貫徹執行稅收政策。組織開展重大稅收政策的調查研究。根據預算安排,制定財政收入計畫並組織實施。
(七)負責辦理和監督縣級財政的經濟發展支出、縣級政府性投資項目的財政撥款,參與擬訂縣級建設投資的有關政策,制定基本建設財務制度,負責有關政策性補貼和專項儲備資金財政管理工作。負責管理和監督縣級財政的農業支出、公共支出和其他支出。負責農業綜合開發管理工作。
(八)參與全縣社會保障改革方案的研究制定。會同有關部門管理縣級財政社會保障和就業及醫療衛生支出,監督社會保障資金的使用。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社會保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制度和管理辦法,編制縣級社會保障預決算草案。管理縣級社會保障資金(基金)財政專戶。
(九)擬訂和執行地方政府債務管理的制度和政策,防範財政風險。負責統一管理政府外債,制定和執行基本管理制度。負責縣政府債券的舉借、使用、管理和監督償還,指導鄉鎮政府性債務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外國政府和國際金融組織貸(贈)款項目的確認、談判、簽訂貸款協定及轉貸和資金管理等工作。監管全縣地方性金融類機構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財務。監管國債市場。對地方性融資擔保機構實行行業管理。管理全縣財政預算內行政機構、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非貿易外匯。
(十)管理和指導全縣會計工作,監督和規範會計行為,執行國家會計法律、法規、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負責全縣會計代理記帳機構的行政審批和服務監管工作。指導和監督註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的業務,指導和管理社會審計。負責會計從業和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管理。
(十一)制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制度,按規定管理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制定需要全縣統一規定的開支標準和支出政策。
(十二)制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制度和辦法,負責收取縣本級企業國有資本收益,審核、匯總編制縣級和全縣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草案。制定並組織實施企業財務制度,按規定管理金融類企業國有資產。參與擬訂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相關制度。
(十三)負責農村財政財務管理工作,指導鄉鎮財政財務管理和財經所有關工作;指導、管理村級財務和會計工作,指導村級財務會計委託代理工作;按規定負責有關基金、費用的徵收管理工作;做好財政涉農補貼資金的發放管理。
(十四)監督檢查財稅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的執行情況,反映財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加強財政管理的政策建議。
(十五)根據縣政府授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規履行出資人職責,監管縣級國有資產,加強國有資產的管理工作。
(十六)承擔監督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責任。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體系,制定所監管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辦法並組織年度和任期的業績考核;通過統計、稽核對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進行監管;負責所監管企業負責人收入分配政策並組織實施。
(十七)指導推進全縣國有企業改革和重組,推進全縣國有企業的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完善公司治理結構。
(十八)按照有關規定,代表縣政府向所監管企業派出監事會,負責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
(十九)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通過法定程式對所監管企業負責人進行任免、考核並根據其經營業績進行獎懲;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選人、用人機制,完善經營者激勵和約束制度。
(二十)負責組織所監管企業上交國有資本收益,參與制定國有資本預算有關管理制度和辦法。按照有關規定編制所監管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草案,並負責執行。
(二十一)貫徹執行國家關於國有企業改革的方針政策;指導全縣國有企業現代制度建設;研究指導所監管企業股份制改造、合併、合資等重組方案和國有資產經營公司組建方案的制定、實施,對其中需要國有股東決定的事項提出意見。
(二十二)負責企業國有資產基礎管理,貫徹落實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擬訂有關規範性檔案草案,指導企業法律顧問工作,依法對縣以下國有資產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二十三)為企業發展提供服務。
(二十四)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財政局內設14個股(室):(一)辦公室
(二)綜合股
(三)法規稅政股
(四)預算股
(五)國庫股
(六)行政政法股
(七)教科文股
(八)經濟建設股
(九)農業股
(十)社會保障股
(十一)企業股(商貿股)
(十二)金融股(國際股)
(十三)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股(財產評估管理股)
(十四)人事股(監察室)
編制情況
核定縣財政局行政編制27名,工勤編制3名。核定領導職數:局長(縣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局局長)1名,副局長4名(1名兼縣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局副局長),紀檢組長1名,總會計師1名;內設機構正職14名。五、隸屬管理的事業單位
1、建始縣農村財政管理局(副科級)
2、建始縣非稅收入徵收管理局(副科級)
3、建始縣會計事務管理局(副科級)
4、建始縣財政監督局(副科級)
5、建始縣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副科級)
6、建始縣政府採購辦公室(副科級)
7、建始縣國庫收付中心
8、建始縣預算編審中心
9、建始縣財政信息中心
10、建始縣投資評審中心(自籌)
11、建始縣國有資產經營管理中心(正科級)
12、建始縣國有資產經營公司(自籌)
所屬事業單位的職責和人員編制事項另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