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職責調整
(一)將排污費徵收職責劃給縣地方稅務局。
(二)將進入自然保護區緩衝區開展教學科研職責劃給縣林業局。
(三)增加組織實施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職責。
(四)增加核安全和輻射安全監督管理職責。
(五)增加主要污染物排污權交易指導和監督管理職責。
(六)增加指導生態文明創建、推動全民環保行動、組織城鄉環境綜合整治考核、審核環境保護創建活動職責。
(七)加強環境政策、規劃和重大問題的統籌協調職責,環境治理和對生態保護的指導、協調、監督職責,落實國家、省、州下達的減排目標職責和環境監管、監察職責。
(八)加強為企業提供服務的職責。
二、主要職責
(一)負責建立健全環境保護基本制度。貫徹執行國家、省、州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標準。擬定並組織實施全縣環境保護政策、規劃,擬訂環境保護規範性檔案草案;對全縣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對轄區內的環境保護工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組織實施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組織編制並監督實施環境功能區劃和生態功能區劃;監督實施環境保護地方標準及技術規範;擬訂並監督實施全縣重點流域、區域污染防治規劃和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規劃;參與制定全縣主體功能區劃。
(二)負責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組織協調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全縣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協調解決有關跨流域、跨區域環境污染糾紛;統籌協調全縣重點流域、區域污染防治工作。
(三)承擔落實縣政府污染減排目標的責任。承擔主要污染物排污權交易指導和監督管理職責,監督實施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排污許可,落實主要污染物排污權交易制度;督查、督辦、核查全縣污染物總量減排目標任務完成情況;實施總量減排考核並公布考核結果。
(四)負責環境執法及監督工作。組織實施建設項目“三同時”、排污費核定、排污申報、限期治理等環境保護法律制度;組織開展環境保護專項行動和專項治理工作;組織開展環境保護執法監督檢查活動;指導鄉鎮環保服務中心開展環境保護服務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