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負責《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及《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水土保持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貫徹實施和監督檢查,推進全縣水利水產行業依法行政工作,研究制定全縣水利水產工作的方針政策和實施辦法等,經批准後組織實施。(二)負責保障全縣水資源與水產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擬訂全縣水利水產發展及戰略規劃和政策,組織編制全縣重要河流的綜合規劃、專業規劃等重大水利規劃。
(三)負責提出全縣水利水產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監督管理國家、省、州審批、核准的全縣水利水產規劃內和年度計畫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負責提出縣級財政性資金的水利投資安排意見。
(四)負責全縣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的統籌兼顧和保障。實施水資源的統一監督管理,擬訂全縣和跨鄉鎮水資源中長期供求規劃、水量分配方案並監督實施。組織開展水資源和水能資源調查評價工作,負責全縣重要河流與重大調水工程的水資源調度。組織實施取水許可、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和水資源論證、防洪論證制度。指導水利行業供水和鄉鎮供水工作。指導、組織、協調全縣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與管理工作。
(五)負責全縣水資源與水產資源保護工作,組織編制水資源與水產資源保護規劃,組織擬訂重要河流的水功能區劃並監督實施,核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建議,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指導地下水開發利用和城市規劃區地下水資源管理保護工作。
(六)負責防治水旱災害,承擔縣防汛抗旱指揮部的具體工作。組織、協調、監督、指揮全縣防汛抗旱工作,對重要水庫、河流和跨鄉鎮水工程實施防汛抗旱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編制建始縣防汛抗旱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指導水利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
(七)負責全縣節約用水工作。擬訂節約用水政策,編制節約用水規劃,制定有關標準,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
(八)指導、組織全縣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與保護,主管全縣河道、水庫水利工作,指導縣內河流、水庫的治理和開發,指導、組織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組織實施具有控制性的或跨鄉鎮及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指導、監督全縣河道采砂的統一管理工作。
(九)負責全縣水土保持工作,擬訂水土保持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水土流失的綜合防治、監測預報並定期公告,負責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審批、監督實施及水土保持設施的驗收工作,組織、指導有關重點水土保持建設項目的實施。
(十)指導全縣農村水利工作,組織協調農田水利基本建設,指導、協調節水灌溉等工程建設與管理,指導、協調農村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工作。
(十一)負責全縣水能資源的開發利用管理工作,指導、組織和實施水能資源規劃編制、設計審查、建設監管、水庫防汛調度等方面的工作。指導、組織水電農村電氣化和小水電代燃料工作。
(十二)負責縣內重大涉水違法事件的查處,協調跨鄉鎮水事糾紛,指導、組織全縣水政監察、水行政執法、漁政執法和水利規費徵收工作。依法監督水利水產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組織、指導水庫、水電站大壩的安全監管,組織、指導水利水產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水利水產工程建設的監督。
(十三)開展全縣水利水產科技、教育和對外合作工作。組織開展全縣水利水產行業質量監督工作,組織擬訂全縣水利水產行業的有關技術標準、規程規範並監督實施。承擔全縣水利水產統計工作。組織開展全縣水利水產行業對外交流工作。
(十四)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職能調整
(一)加強水資源的節約、保護和合理配置,保障城鄉供水安全,促進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加強防汛抗旱工作,減輕水旱災害損失。(二)取消已由州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內設機構
辦公室(監察室)協助局領導搞好組織協調工作;承辦局委會和局長辦公會決定的事項;對各股室工作進行綜合協調;負責起草局機關重要檔案、報告和總結;負責重大會議的組織;負責秘書、宣傳、政務信息、公文、檔案、保密、方誌、信訪及內部規章制度建設;負責人大、政協提案、議案的答覆和處理;負責機關安全保衛環境綠化、車輛管理等機關後勤行政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的黨群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工作;負責紀檢工作;負責局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人事、保險、工資、福利工作。完成局黨組和局委會交辦的其它工作。
計畫財務股
負責在本系統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指導全縣水利水產系統的財務、會計工作;負責全局的計畫工作。研究和制定全縣水利水產行業經濟調節措施,組織籌措水利水產建設資金,負責水利規費使用和監督;負責水利事業經費的使用和管理;負責全縣水利水產系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負責機關財務管理工作;負責全縣水利水產行業經費和監督使用,負責系統內的水利、電力、水產工程財務管理審計,歸口管理全縣水利水產系統工程的竣工決算和財務移交;負責局屬各單位的年度審計、離任審計及其他審計工作。完成局黨組和局委會交辦的其它工作。
總工室
組織編制全縣水利水產發展戰略、總體規劃、流域規劃、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負責全縣水利系統所有規劃的審核,負責系統內所有工程(設計、圖紙、概預算)的技術審定;組織水利建設項目的縣級驗收;編制河道整治、水庫、渠道加固及配套工程規劃和計畫,負責項目初審;負責系統內工程建設項目的申報、評估、技術諮詢,負責系統內職稱評定申報、科技成果申報工作;組織研究解決水利工程建設中的疑難技術問題;組織職工業務技術培訓。完成局黨組和局委會交辦的其它工作。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股
履行全縣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負責直屬企事業單位和各鄉鎮水利水產服務中心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全縣水利工程建設管理與運行管理的安全監督工作。協助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開展大壩、水庫、江堤、河堤、湖泊、水渠以及農村山塘的安全監控工作,指導、協調鄉鎮人民政府和部門做好決堤、垮壩事故的防範工作。組織開展全縣水利工程隱患排查、評估、治理、管理工作,建立全縣水利工程各類隱患基礎資料庫和重大隱患信息管理系統。積極排查因受洪水、土石流、淤積等自然災害影響有可能引發病險水庫大壩、水電站大壩、河堤的潰壩、潰堤等事故災難的隱患,並及時將有可能導致的後果、發展趨勢向有關方通報。根據全縣水利安全生產形勢,研究、提出防範水利事故的對策和措施。負責組織編制全縣水利工程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並組織演練。組織或參加水利工程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負責對全縣漁業水上交通安全進行監督管理。完成局黨組和局委會交辦的其它工作。
建設及質量管理股
對全縣水利工程建設的政策法規、規章制度的實施進行監督,對全縣水工程建設進行行業管理,管理全縣水利建設市場,監督、指導全縣水利工程建設實行法人負責制、招投標制、建設監理制、契約管理制;主管水利建設項目的招投標業務,負責水利行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諮詢、招標代理機構等單位的資格審查和申報及其從業人員的資格管理工作;負責水利建設項目的報建、審批;負責工程開工審批;指導全縣水利行業的質量管理;組織工程質量檢查驗收。歸口管理全縣河道堤防、水庫工程和水庫灌區乾渠,負責水庫及除險加固項目的管理,制訂水庫管理規章規程,指導全縣河堤和水庫大壩的監測、維修和養護工作,對水庫大壩安全實施監督管理;協調解決水庫水源供求矛盾。配合有關部門組織水庫、河道防汛抗旱調度工作和編報中型水庫汛期調度運用方案及審批小型水庫汛期控制運用計畫。完成局黨組和局委會交辦的其它工作。
農電股
負責編制全縣流域開發規劃的申報審查工作;負責水利系統內並配合其它水電項目的申報、評審及立項的前期工作;負責水利系統農村電氣化的申報組織工作。完成局黨組和局委會交辦的其它工作。
水政及水資源股
負責水利、水保、水產有關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負責全縣水利水產行業政策法規的擬定和執法工作,承辦水利水產行政案件的複議工作及水事案件聽證會的組織工作。負責水利水產規費的徵收、上解管理工作。負責水資源的統一管理和保護工作,包括水量的總體平衡、水質的監測調查和評價;歸口協調鄉(鎮)間和部門間的水事糾紛;負責貫徹執行取水許可制度,取水許可證的頒發和年審;負責全縣節約用水和水資源規劃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跨鄉(鎮)的水量分配方案及水資源分配方案的審批。負責入河排污口的監督管理和審批工作。負責跨河工程、防洪工程,沿河建築的審批。完成局黨組和局委會交辦的其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