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根據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擬訂全縣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方針政策,擬訂有關規範性檔案草案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二)依法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進行登記管理和監察。
(三)承擔優待撫恤和烈士褒揚工作職責,指導烈士紀念建築物、優撫事業單位管理工作,組織指導雙擁創建、擁軍優屬工作,承辦縣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
(四)承擔退役士兵、復員幹部接收安置工作職責。
(五)承擔軍隊移交地方管理的離退休幹部、軍隊無軍籍退休職工的接收安置及服務管理工作職責,指導全縣軍休機構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六)組織、協調救災工作,組織、指導救災捐贈和救災物資的儲備、管理工作。
(七)貫徹落實基層民眾自治建設和社區建設政策,指導社區服務體系建設,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八)承擔地名管理和行政區劃工作職責。
(九)組織、協調社會福利工作,組織、指導社會捐助工作,促進慈善事業發展,指導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權益保障工作。
(十)承擔婚姻登記、兒童收養的管理和服務工作職責,牽頭組織和協調推進殯葬改革,指導全縣婚姻、收養、殯葬、流浪乞討救助、養老等服務機構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十一)承擔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供養、孤兒救助、醫療救助、臨時救助、生活無著人員等社會救助管理工作職責。
(十二)督促、協調和推動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承辦縣老齡工作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十三)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民政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政策和職業規範,協調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
(十四)承擔民政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和統計工作職責,指導、監督民政事業費的管理和使用。
(十五)為龍頭企業提供服務。
(十六)承辦縣“616”工程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和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
內設機構
辦公室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政務公開、督查督辦、政務協調、安全保密、信訪維穩、計畫生育、綜合治理、文明創建工作;承擔民政信息管理工作;承辦相關新聞發布工作;組織協調民政政策理論研究和調研活動;組織擬訂民政規範性檔案草案;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組織協調相關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協調業務科室辦理人大議案、政協提案工作;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組織人事和機構編制工作職責;組織開展教育培訓工作,指導縣民政幹部培訓中心的建設和管理;承辦紀檢、監察日常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民政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政策和職業規範,協調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承擔局機關老幹部管理工作。
監察室
監察室工作職責:負責協助局黨組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監督檢查局及二級單位工作人員執行國家政策、法律、法規和履行職責情況,按管轄範圍對違反政紀的行為提出監察建議;負責對局和二級單位幹部及工作人員遵紀守法、廉潔奉公的宣傳教育;做好信訪舉報件的核查工作;開展執法監察、效能監察和廉政監察等工作。
政工人事股
負責局機關和局屬二級單位幹部、職工的調配、考核、任免、獎懲、機構編制及勞動工資的管理工作;機關勞資和人事統計工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專業技術職務的評聘工作;人事檔案的收集、整理、保管等工作。
民間組織管理股
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政策、法規,依法承擔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和監察工作。擬訂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的規範性檔案草案,並組織實施。按照管理許可權進行登記和執法監察,承辦全縣社團、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成立、變更、註銷登記和年檢工作,監督其活動,查處其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而以社團名義開展活動的非法組織;負責境外非政府組織在我縣活動的登記管理和執法監察;受省、州民政部門委託對全省(州)性社團、民辦非企業單位設在我縣的辦事機構進行管理和監督。承擔社團行政複議和民間組織信息管理工作職責;指導和監督全縣民間組織登記管理和執法監察工作。
優撫股
貫徹落實國家優撫政策、法規,承擔優待撫恤和烈士褒揚工作職責。擬訂優待撫恤地方性政策、標準和辦法,並組織實施、落實優撫對象的各項政策;負責落實烈士家屬、犧牲、病故軍人家屬撫恤和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人民警察犧牲病故撫恤;負責落實殘疾軍人及其他傷殘人員的傷殘撫恤待遇;負責落實重點優撫對象的醫療待遇;負責落實退伍紅軍老戰士、紅軍失散人員、在鄉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參戰參核人員的定補政策;做好孤老優撫對象和三級以上傷殘人員等對象的集中供養、傷病治療、療養工作;負責對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復員退伍軍人、人民警察、參戰民工等人員傷殘評定的組織、審核和報批工作。承辦烈士的審核、報批和褒揚工作。指導全縣烈士紀念建築物、優撫事業單位管理工作。組織協調雙擁創建、擁軍優屬工作,承辦縣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參與協調、調研復員退伍軍人的有關工作。
復員退伍軍人安置股
貫徹落實國家復員退伍軍人安置法規和政策,承擔退役士兵、復員幹部接收安置工作職責,擬訂地方性復員退伍軍人安置規範性檔案草案,並組織實施;協調處理復員退伍軍人突出信訪問題;指導軍地兩用人才的培訓、開發和使用工作。承辦縣政府復員退伍軍人安置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
救災股
貫徹實施救災工作法規、規章及政策,擬訂救災工作規範性檔案草案,並組織實施;承辦救災的組織、協調工作,牽頭組織和協調推進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負責災情核查和統一發布工作;承辦救災款物申請、管理、分配及監督使用工作;會同有關方面協調組織緊急轉移安置災民、農村災民損毀房屋恢復重建和災民生活救助工作。擬訂減災規劃草案,並組織實施。組織和指導救災捐贈,承辦國內外對縣政府救災捐贈款物的接受、分配工作。指導全縣生活類救災物資儲備、管理工作。承辦縣救災工作領導小組、縣減災委員會、縣自然災害救助應急指揮部的具體工作。
基層政權建設股和區劃地名股
貫徹實施救災工作法規、規章及政策,擬訂救災工作規範性檔案草案,並組織實施;承辦救災的組織、協調工作,牽頭組織和協調推進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負責災情核查和統一發布工作;承辦救災款物申請、管理、分配及監督使用工作;會同有關方面協調組織緊急轉移安置災民、農村災民損毀房屋恢復重建和災民生活救助工作。擬訂減災規劃草案,並組織實施。組織和指導救災捐贈,承辦國內外對縣政府救災捐贈款物的接受、分配工作。指導全縣生活類救災物資儲備、管理工作。承辦縣救災工作領導小組、縣減災委員會、縣自然災害救助應急指揮部的具體工作。
社會福利和社會事務股
貫徹落實上級有關社會福利發展規劃和政策、法規;擬訂全縣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政策和標準草案,並組織實施;擬訂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權益保護的規範性檔案草案,並指導實施;擬訂社會福利機構標準及管理辦法;審批社會福利企業;會同有關部門監督、檢查福利企業扶持保護政策的落實。管理本級福利彩票公益金。擬訂促進慈善事業發展政策草案,組織和指導社會捐助工作。貫徹落實上級有關社會事務發展規劃和政策、法規;擬訂全縣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政策和標準草案,擬訂婚姻登記、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兒童收養和殯葬管理規範性檔案草案,並指導實施;指導婚姻登記規範化、信息化建設和管理工作;做好城市“三無”人員的供養工作;做好國內收養,做好涉港澳台、華僑領養和流浪兒童的救助保護工作;指導全縣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協調跨區域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工作;牽頭組織、協調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指導全縣婚姻、收養、殯葬、流浪乞討救助、養老等服務機構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規劃財務股
擬訂民政事業發展規劃;擬訂民政財務管理制度和辦法,監督民政事業經費下撥使用;負責本級部門預算編制和預算執行工作;負責機關及直屬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基建管理和審計工作;負責民政統計管理工作。
老齡辦公室
貫徹落實上級老齡工作法規、政策,擬訂全縣老齡事業發展規劃和規範性檔案草案,並指導實施;檢查有關老齡工作法律法規的貫徹落實情況,督促、協調和推動有關部門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推動開展有利於老年人身心健康的各種活動;指導、督促全縣老齡工作;承辦縣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負責局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按規定保障和落實離退休幹部職工待遇,組織開展各種老年文體娛樂活動,組織和引導離退休幹部職工充分發揮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作用;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社會救助股
貫徹落實上級有關社會救助法規、政策;擬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供養、孤兒救助、醫療救助、臨時救助、生活無著人員救助的規範性檔案草案,並指導實施;實施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擬訂相關配套政策和管理辦法;指導農村五保供養和農村福利院建設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孤兒救助、醫療救助、臨時救助、生活無著人員救助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城鎮定期定量救濟、臨時救濟和六十年代部分精簡退職老弱病殘職工的生活救濟。協調相關部門加強社會救助體系建設。
行政審批股
負責社會團體成立、變更、註銷登記,民辦非企業單位成立、變更、註銷登記,建設殯儀服務站、骨灰堂審批,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審批,城鄉貧困民眾醫療救助審批,城鄉困難民眾臨時救助審批,五保供養對象審批,農村建設公益性公墓審批,收養登記審批,湖北省老年人優待證的發放等行政審批及便民服務業務。
服務承諾
為切實轉變工作作風,增強服務意識,提高辦事效率,促進民政工作規範高效運行,更好地為社會服務,為民眾服務,為經濟建設服務,建始縣民政局鄭重作出如下承諾:一是充分履行民政職能。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按照“保增長、保民生、保穩定”的目標要求,逐步提高城鄉低保、災民救助、五保供養等社會救助水平;保障優撫群體的合法權益;加快實施防災減災工程、城鄉福利機構建設工程、社區公共服務站工程建設;加快推進養老服務體系、城鄉基層社會管理服務體系和專項社會事務服務體系建設,提升為民服務的能力和水平。
二是嚴格規範執法行為。依法管理民間組織、婚姻、收養等社會行政事務,不違規收費和搭車收費,堅決糾正不作為、亂作為和失職、瀆職行為。做到嚴格執法、公正執法、文明執法。
三是著力推行政務公開。及時公開城鄉低保、優待撫恤、民間組織登記管理、婚姻登記等工作的政策、法律依據、執法服務程式、收費項目標準和辦理結果,主動接收社會監督。
四是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在執行公務活動中,不以權謀私、損公肥私,不“吃、拿、卡、要”,不接受服務對象的饋贈和吃請。一旦發現有違紀違規行為,將嚴肅處理。
五是誠懇接受民眾監督。廣泛聽取民眾和社會各界的意見建議,努力改進工作。對舉報反映的問題,及時調查處理,認真整改落實,做到件件有結果,事事有回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