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邊朝鮮族自治州保護和發展朝鮮族用品生產條例

為保護和發展朝鮮族用品生產,保障朝鮮族用品的生產供應,滿足朝鮮族民眾生產和物質文化生活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及《延邊朝鮮族自治州自治條例》,制定《延邊朝鮮族自治州保護和發展朝鮮族用品生產條例》。該《條例》經1993年1月9日延邊朝鮮族自治州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第1次會議通過,1993年3 月6日吉林省八屆人大常委會第2次會議批准;根據2009年5月27日吉林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12次會議批准的《關於修訂〈延邊朝鮮族自治州保護和發展朝鮮族用品生產條例〉的決定》修訂。《條例》共16條,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延邊朝鮮族自治州保護和發展朝鮮族用品生產條例
1993年1月9日延邊朝鮮族自治州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第1次會議通過,1993年3 月6日吉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次會議批准;根據2009年1月10日延邊朝鮮族自治州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2次會議通過、2009年5月27日吉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2次會議批准的《關於修訂〈延邊朝鮮族自治州保護和發展朝鮮族用品生產條例〉的決定》修訂)
第一條 為了保護和發展朝鮮族用品生產,保障朝鮮族用品的生產供應,滿足朝鮮族民眾生產和物質文化生活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及《延邊朝鮮族自治州自治條例》,結合自治州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自治州行政區域內的朝鮮族用品生產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的朝鮮族用品,是指從尊重朝鮮族風俗習慣出發,為滿足朝鮮族民眾生產生活需要而生產的特需用品和必需品。
第四條 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族事務委員會負責本行政區內的朝鮮族用品生產的政策落實、協調指導和監督檢查工作。
朝鮮族用品,由州民族事務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認定。
朝鮮族用品生產企業的確定,由州民族事務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審核,按程式報批。
第五條 自治州人民政府應當將朝鮮族用品生產規劃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積極發展朝鮮族用品生產。
第六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要在各自職權範圍內,積極支持朝鮮族用品生產,保證國家民族用品生產政策的落實。
第七條 朝鮮族用品生產企業,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有關政策,積極生產朝鮮族用品。
第八條 朝鮮族用品生產企業,應當加快技術改造和產品結構調整,不斷引進新技術,開發新產品,拓寬國內外市場,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第九條 自治州人民政府每年按全州少數民族人口每人不低於2元的標準提取少數民族發展資金,列入財政預算,並按州財政收入增長比例逐年遞增,主要用於扶持朝鮮族用品生產。
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在財政預算中安排少數民族發展資金,主要用於扶持朝鮮族用品生產。
第十條 銀行應當優先安排朝鮮族用品生產企業的生產貸款,保證朝鮮族用品生產企業享受國家優惠利率政策。
第十一條 自治州人民政府在執行國家稅法時,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對朝鮮族用品生產企業的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實行減稅或者免稅;對其繳納房產稅、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的,按有關規定,可以給予減稅或者免稅。
第十二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建立以政府補貼為導向、用人單位獎勵為主體的人才獎勵體系,鼓勵各類專業人才到朝鮮族用品生產企業工作。
第十三條 自治州人民政府鼓勵朝鮮族用品生產企業引進項目、技術、資金,對有功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
自治州人民政府對獲得省級以上著名商標、名牌產品的朝鮮族用品生產企業給予獎勵。
第十四條 自治州境內的其他少數民族用品生產企業,可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十五條 本條例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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