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邊朝鮮族自治州促進鹿業發展條例

為促進鹿業發展,保護鹿業生產經營者的合法權益,規範鹿業市場秩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延邊朝鮮族自治州促進鹿業發展條例》。該《條例》經2010年1月9日延邊朝鮮族自治州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3次會議通過,2010年11月26日吉林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22次會議批准。《條例》共19條,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延邊朝鮮族自治州促進鹿業發展條例

(2010年1月9日延邊朝鮮族自治州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3次會議通過,2010年11月26日吉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2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了促進鹿業發展,保護鹿業生產經營者的合法權益,規範鹿業市場秩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州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自治州行政區域內從事鹿業生產經營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鹿業是指鹿的人工繁育飼養、品種保護、飼料生產、綜合研發、產品加工、行銷運輸等。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鹿業發展納入畜牧業發展總體規劃,建立鼓勵和支持鹿業生產經營單位和個人的保護制度。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鹿業主管部門負責本條例的組織實施。
各級相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促進鹿業發展工作。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促進鹿業發展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用地、用電、用水、財政、保險、運輸、科技、信息、產品報批等方面支持鹿業生產經營單位和個人擴大生產規模,改善生產設施,繁育良種,研發產品。
鼓勵和支持鹿業生產經營單位和個人依託高等院校、科研單位開發利用鹿的藥用、保健、食用等系列產品。
鼓勵和支持畜牧業技術推廣機構、鹿業生產經營單位和科研院校開展聯合育種,建立良種繁育體系。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把鹿品種遺傳資源保護、良種補貼、疫病預防控制專項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保障畜牧業技術推廣機構從事公益性技術服務工作經費。
第八條 自治州人民政府鹿業主管部門應當對國家審定的敖東梅花鹿品種給予重點保護和推廣,根據鹿業發展狀況可以合理劃定敖東梅花鹿品種資源保護小區。
鼓勵和支持引進、培育茸肉兼用型、食用肉型等優良鹿品種。
鼓勵和支持鹿業生產經營單位和個人發展食用肉型鹿生產,建立鹿肉生產基地。
第九條 自治州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嚴格規範鹿業市場秩序,制定相應的飼養和主副產品初加工行業標準。
鼓勵和支持鹿業生產經營單位和個人建立規模化、標準化養殖小區和飼養場、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把養殖小區和飼養場、戶用地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手續,有關部門要免收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
敖東梅花鹿品種資源保護小區所需用地依照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十條 鹿業生產經營單位和個人飼養、運輸、銷售梅花鹿馬鹿等品種的證明,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鹿業生產經營單位和個人應當嚴格按照鹿產品標準進行生產經營,保證產品的質量安全。
第十二條 鹿業生產經營單位和個人應當使用綠色飼料、科學配方,不得使用危害人畜健康的飼料、飼料添加劑、獸藥和其他藥物及有毒有害的物質,嚴禁危害人畜健康行為的發生。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林業生產企業、林地承包單位和個人應當為鹿業生產經營單位和個人採集鹿柴等粗飼料提供便利。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鹿的疫病防控工作。
鹿業生產經營單位和個人應當在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的指導下做好防疫工作,主動接受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的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鹿業項目建設和招商引資工作,加強國際交流與合作,鼓勵鹿業生產經營單位和個人申報項目、招商引資,支持旅遊經營單位和個人開發鹿的觀賞、娛樂、特色餐飲等項目。
鼓勵和支持建立鹿產品市場,發揮經紀人的作用,擴大銷售途徑。
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鼓勵和支持鹿業生產經營單位和個人以自願的原則成立鹿業協會、專業合作社等行業組織,為其成員提供信息、技術、行銷、培訓等服務,加強行業自律,維護鹿業生產經營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七條 鹿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政不作為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本條例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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