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壽縣民政局

(十)負責全縣婚姻登記、收養登記工作;推進婚俗改革;負責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工作;負責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 (十二)負責民政事業的計畫、財務、審計和基本建設工作;負責民政事業費的預決算和民政統計綜合工作;負責各項民政資金管理、使用和監督檢查。 負責專項社會事務行政管理,民間組織管理;婚姻管理、殯葬管理、孤兒收養,收容遣送等項工作;負責指導基層民主政權建設,城鄉社區建設工作。

職能

(一)負責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關於民政、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起草有關民政、民族、宗教方面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和縣政府規範性檔案草案,制定相關規範性檔案,並負責組織實施。
(二)擬訂社會救助規劃、政策和標準,健全城鄉救助體系;負責城鄉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農村五保供養、低收入家庭核定工作;指導農村敬老服務機構建設、服務、管理工作。
(三)承擔依法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登記管理和監察責任;負責指導民間組織的登記、年檢和執法監察工作,依法查處非法民間組織。
(四)負責擁軍優屬工作;負責全縣優撫政策的制定落實;承擔革命烈士審核申報、褒揚和革命殘疾人員等級審核、評定工作;負責優待撫恤工作;承擔縣雙擁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擬訂復員退伍軍人安置計畫並組織實施;做好移交地方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退休士官和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導軍隊離退休幹部服務管理機構、軍供單位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六)組織協調救災救濟工作;組織災情核查、會商和統一發布;接收、管理、分配救災款物並進行監督檢查;負責協調救災減災工作和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指導和管理救災捐贈工作。
(七)指導全縣社會福利機構的建設和管理工作;承辦社會福利彩票的發行;管理社會彩票銷售市場;監督檢查福利資金的分配、使用。負責落實全縣城鎮“三無”老人、孤殘兒童等特殊困難群體的社會福利政策、規定;指導全縣居家養老工作;促進慈善事業發展,指導社會捐助工作;負責社會福利企業的審核和管理工作。
(八)擬訂全縣基層政權建設和社區建設的意見、建議和政策;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基層民眾自治建設,組織村(居)委員會開展選舉工作。
(九)負責行政區劃工作;負責鄉鎮、村的設立、撤銷、調整、更名和政府駐地遷移及界線變更的審核申報;負責行政區域界線勘定管理;負責鄉鎮、村行政區域界線爭議的調處;負責地名管理工作。
(十)負責全縣婚姻登記、收養登記工作;推進婚俗改革;負責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工作;負責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
(十一)負責推進殯葬改革;指導殯葬事務管理工作;協調相關部門依法對非法殯儀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十二)負責民政事業的計畫、財務、審計和基本建設工作;負責民政事業費的預決算和民政統計綜合工作;負責各項民政資金管理、使用和監督檢查。
(十三)負責提出協調民族宗教關係的原則、辦法和工作建議,協調處理民族宗教關係中的重大事項;組織開展民族團結進步活動,協助有關部門加強對少數民族流動人口的服務和管理;加強全縣少數民族企業和清真食品的管理;負責聯繫少數民族幹部,協助有關部門共同做好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教育和使用工作。
(十四)依法履行宗教事務管理職責。依法保護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保護宗教團體和宗教活動場所的合法權益,保護宗教教職人員履行正常的教務活動,保護信教民眾正常的宗教活動;幫助宗教團體搞好自身建設和辦好自養經濟事業,幫助信教民眾發展經濟,脫貧致富;指導宗教界開展對外友好交流活動,抵制境外宗教敵對勢力的滲透。
(十五)負責防範利用宗教或以宗教名義進行的非法、違法活動,配合政法部門揭露、打擊邪教組織及其違法犯罪活動;推動宗教界人士開展愛國主義、社會主義、擁護祖國統一和民族團體的自我教育,鞏固和發展促進各宗教關係和諧,同宗教界的愛國統一戰線;負責辦理宗教團體需要政府解決或協調的有關事務。
(十六)負責對鄉鎮、社區宗教工作進行業務指導,組織培訓全縣宗教業務幹部,協助鄉鎮、社區及時處理宗教方面的突發事件,促進社會穩定。
(十七)承擔法律法規賦予的其他權力和義務,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做好局機關政務、事務管理工作,負責機關文書檔案、人事、勞動、財務、統計、信訪、信息、保衛等綜合性工作。
(二)低保局(社會救助股)
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社會貧困對象的定期定量救濟和臨時救濟工作,負責60年代精減退職老職工和特殊救濟對象的救濟工作。
(三)雙擁優撫安置辦
負責擁軍優屬、優待撫恤,負責烈士褒揚、陵園管理,負責退伍士兵安置、軍退幹部管理,負責城鄉義務兵家屬優待金審核發放和民眾優待等項工作。
(四)民間組織管理局(社會事務股、行政審批辦公室)
負責專項社會事務行政管理,民間組織管理;婚姻管理、殯葬管理、孤兒收養,收容遣送等項工作;負責指導基層民主政權建設,城鄉社區建設工作。負責行政審批事項的受理、辦理工作。
(五)救災減災福利辦(捐贈站)
負責救災減災和經常性社會捐贈活動,核定上報災情,指導災區開展生產自救,及時下拔救災救濟金,負責指導農村敬老服務中心建設和多形式多層次社會福利企業興辦,社會福利企業的審核和管理,主管社會福利有獎募捐工作。
(六)民族辦公室
研究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發展情況。管理民族團結示範村,總結和推廣民族地區調整產業結構和經濟發展經驗;研究制定民族地區經濟發展中長遠期規劃、年度計畫;督促檢查黨和國家對民族地區經濟發展的各項優惠政策的貫徹落實情況;會同有關部門推動民族地區的扶貧工作;負責管理中央、省、市、縣有關民族專項資金及專項貸款,做好各項資金和項目的申報、實施以及檢查管理工作;組織民族地區與省內外發達地區的經濟技術協作和對口支援工作;負責民族地區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統計及其分析工作;完成上級對口業務部門和局領導安排的其他工作。加強黨的民族宗教理論、政策、法規的宣傳,參與研究制定有關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教育、文化、藝術、衛生、計畫生育和體育事業的政策、措施;參與研究制定民族地區的社會發展計畫和規劃;組織代表團參加全國、省、市、縣少數民族傳統體育運動會競賽和觀摩少數民族文藝匯演;協同有關部門推動民族地區教育、文化、衛生事業的發展,負責民族地區的科技推廣和科技項目的實施;開展理論、政策、法規的研究工作;負責少數民族方面的對外文化交流;負責管理全縣少數民族的語言文字工作和民族古籍的收集和整理工作,指導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翻譯、編輯、出版工作;負責草擬本科室檔案,完成上級對口業務部門和局領導安排的其他工作。
(七)宗教辦公室
負責宣傳馬克思主義宗教觀和黨的宗教政策及國家宗教法律、法規;依法對宗教事務進行管理;督促和檢查對宗教法規、政策的貫徹落實;負責涉及宗教方面書刊及宣傳品的審查和處理,依法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護宗教團體和宗教活動場所的合法權益,保護信教民眾正常的宗教活動;負責全縣宗教工作幹部和宗教管理人員的培訓,幫助宗教團體做好對宗教教職人員的培訓和年輕宗教教職人員的培養工作;鞏固和發展同宗教界的愛國統一戰線,團結和動員廣大信教民眾為我縣的改革開放、經濟建設和社會穩定服務,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和諧;協調和處理好宗教問題發生的矛盾;負責宗教方面的信訪,落實政策和涉外工作;抵禦境外敵對勢力利用宗教進行滲透;負責起草地方性宗教政策和宗教場所管理規章等方面的綜合性檔案,完成上級對口業務部門和局領導安排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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