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柳州監獄原副監獄長受賄案

廣西柳州監獄原副監獄長受賄案指張輝昌在擔任上述職位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多次收受與單位存在業務往來的公司的賄賂,總計收受他人賄賂18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構成受賄罪。

廣西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10日公開宣判柳州監獄原副監獄長張輝昌涉嫌受賄一案,判決張輝昌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40萬元。

現年58歲的張輝昌原任廣西壯族自治區中渡監獄調研員,曾任柳州監獄副監獄長、平南監獄監獄長、華盛集團露塘糖業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

公訴機關指控,張輝昌在擔任上述職位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多次收受與單位存在業務往來的公司的賄賂,總計收受他人賄賂18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構成受賄罪。

法院審理認定,張輝昌歸案後,能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其收受張某亮、鄒某康、謝某佳、吳某、陳某等人賄賂的主要事實,系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張輝昌督促家屬代其退出贓款,具有悔罪表現,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法院判決張輝昌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40萬元;張輝昌退交至柳州市人民檢察院的10萬元、退交至法院的21.95萬元,其中受賄款項18萬元,依法予沒收,上繳國庫;餘下的13.95萬元,折抵沒收財產刑,上繳國庫;不足部分,依法對查封在案的被告人張輝昌的房屋、車輛予評估拍賣沖抵,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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