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效日期】1992-12-1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廣西壯族自治區集體企業股份合作制試行辦法
(1992年12月12日桂政發〔1992〕94號)
為了進一步深化我區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的改革,理順企業產權關係,促進股份合作制企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和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特制定本試行辦法。
一、股份合作制企業的組建原則
(一)股份合作制是一種在集體合作經濟組織中引入股份制形式,形成兼有股份制資金聯合和合作制勞動聯合的企業制度,股份合作制企業,是集體所有制經濟的一種形式,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的組成部分,享受國家和自治區給予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的各種優惠政策。
(二)股份合作制企業堅持自願組合、股權平等、同股同利、風險共擔、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照章納稅、民主管理、集體積累、按勞分配、入股分紅的原則。
二、股份合作制企業的股份設定
(一)根據資產來源不同,股份合作制企業股份設定一般有三種形式,即集體股、個人股、法人股,少數有國有資產的企業可設國家股。一般情況下,國家股和全民所有製法人股兩項占股份總數的比例,不得超過49%。特殊情況,經過原審批部門批准,可適當提高。
1、國家股為有權代表國家投資的部門或機構,歷年無償撥款或投資給企業所形成的股份。
2、集體股為企業歷年來自我積累的資產所形成的股份,所有權屬於企業全體職工共同所有。
3、個人股分基本股和普通股兩種,基本股是企業每個職工必須認購同等數量的股份,股權歸職工個人,不能轉讓,職工因各種原因脫離企業,基本股股金可根據企業的經營狀況全額或部分退還給職工或其合法繼承人。普通股是職工自願認購的股份,可以在企業內部轉讓、繼承但不能退股。
4、法人股指具有法人資格的二輕聯社、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以其依法可支配的資金、資產及技術專利、先進工藝投資入股形成的股份。
5、國家股、法人股、職工個人普通股,只享受分紅,不享受股息;集體股、職工個人基本股,既享受分紅,也享受股息。股息在稅前列支。年股息不得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居民儲蓄三年定期存款利率。
(二)股份合作制企業,允許以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作價入股。
(三)股份合作制企業的國家股、集體股、法人股和職工個人基本股,可發給股金收據,證明股東入股的份額;職工個人普通股,可採取印發股東證的辦法,證明股東的股權。股東證和股金收據記名,不能上市交易,僅作為入股資產證明和分紅依據。
三、股份合作制企業的收益分配
(一)股份合作制企業,實行按勞分配為主與按股分紅相結合的原則。稅後利潤劃分為公積金、公益金和股金分紅三部分,具體比例由企業按照國家規定自行確定。
(二)股份合作制企業年度發生虧損,允許下年用盈利抵補上年的虧損後才納稅,一年補不了的,可以順延三年內分批補足。連續抵補三年仍未彌補的虧損,則用公積金彌補,尚不足的虧損額按股分攤。虧損當年和抵補期間不分紅。
(三)國家股的紅利按股權的具體代表者歸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所有,由國家指定的部門代管,主要用於企業擴股的資金再投入和發生虧損時虧損額的分攤。企業對國家股的紅利應分帳核算。
(四)集體股所得股利,可提取一部分按職工當年勞動收入比例分給個人,剩餘部分作為企業集體股擴股的股金,具體提取比例,股東大會或由股東代表大會決定。
(五)股份合作制企業向個人分配的股利,由企業按有關稅收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或個人收入調節稅。職工個人股分得的股利,全部分給職工本人。在自願原則下,企業擴股時,可以採取派發紅股的形式分配。企業派發紅股分配,可免繳個人所得稅或個人收入調節稅。
(六)股份合作制企業的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及其他稅收,均按規定照章徵收。股份合作制企業所得稅稅率,如企業現行所得稅實際稅負低於33%的,按現行標準徵收;高於33%的,按33%徵收。
四、股份合作制企業的組織形式
(一)股東大會或股東代表大會是股份合作制企業的最高決策機構,其主要職權是:
1、選舉和罷免董事會成員;
2、審議決定企業生產經營發展計畫;
3、制定和修改企業章程;
4、決定企業股息、紅利的分配和股份增減;
5、審查企業財務預算、決算;
6、決定企業合併或歇業。
股東大會或股東代表大會不得干預廠長(經理)正常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二)董事會是股東大會或股東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其主要職權是:
1、選舉董事長;
2、決定召開股東大會或股東代表大會,執行股東大會或股東代表大會決議,並負責報告工作;
3、選舉或對外招聘廠長(經理),同廠長(經理)簽訂承包或租賃經營契約;
4、參與制訂企業的生產經營發展計畫;
5、根據廠長(經理)的建議,討論、決定企業生產經營中重要問題。
(三)股份合作制企業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廠長(經理)負責制。廠長(經理)行駛企業生產指揮、經營管理、技術開發等行政權。廠長(經理)應執行企業章程和董事會的決議,對董事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五、股份合作制企業的組建程式
(一)股份合作制企業可以新設,也可以由現有企業改制。原城鎮集體企業實行股份合作制須經以下程式:
1、召開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討論通過,並經企業主管部門同意。
2、在企業主管部門、資產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的指導、監督下,對企業資產進行認真清查,清理債權債務,核定企業全部資產,並按國家自治區有關規定明確企業資產權屬。
3、由有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資產評估時,既要核定企業的有形資產,也要核定企業的技術專利、商標等無形資產。凡涉及國有資產、各級聯社資產的,必須分別由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相應聯社進行核資、確認。
4、由會計師事務所或審計師事務所對企業進行財務盈虧審計,並對資產評估結果給予驗證。
5、編寫可行性研究報告。制定股份合作制企業章程。
(二)股份合作制企業,由地、市體改部門牽頭,會同有關部門審批。審批時,企業應報送下列材料:
1、成立股份合作制企業申請書;
2、企業所在縣(市)體改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審核同意的檔案;
3、可行性研究報告及經營計畫;
4、股份合作制企業章程;
5、審批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經批准成立的股份合作制企業,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註冊,發給《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在企業性質欄內註明“集體所有制(股份合作)”的字樣。
六、股份合作制企業的變更和終止
(一)企業實行股份合作制以後,如出現企業聯合、兼併、合併、破產等情況,按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執行。
(二)股份合作制企業終止,應成立清算委員會,按國家有關規定對企業的債權、債務和資產進行清算。除由於破產終止的企業參照《企業破產法》進行清償和處理外,一般先撥付清算費用後,按下列順序清算:
1、所欠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
2、所欠稅款;
3、銀行貸款和其他債務;
4、按股份比例進行分配。
七、股份合作制企業的管理
(一)股份合作制企業,應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按照財務會計制度全面、真實地核算經濟效果,正確計算成本,不準虛盈實虧或虛虧實盈,切實兼顧國家、企業、股東(職工)的利益,接受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和指導。
(二)股份合作制企業必須按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建立職工社會養老保險、待業保險、工傷保險和醫療保險制度。
(三)股份合作制企業的原主管部門應為企業做好服務工作。股份合作制企業的財產及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
八、其它
(一)鄉鎮辦的集體企業試行股份合作制,可參照本辦法的基本原則處理。
(二)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辦法由自治區體改委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