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稅收保障辦法

《廣西壯族自治區稅收保障辦法》在2013.12.25由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頒布。

《廣西壯族自治區稅收保障辦法》已經2013年12月5日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政府第1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2013年12月25日

第一條 為了加強稅收徵收管理,保障稅收收入,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實施稅收管理、稅收協助、稅收服務和稅收監督等稅收保障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稅收保障工作的領導、協調和監督,建立健全稅收保障機制,按照財政管理體制保障稅收工作經費。

第四條 各級稅務機關負責稅收保障具體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公安、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審計、國有資產管理、商務、統計、工商、金融和政務服務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助稅務機關做好稅收保障工作。

第五條 自治區稅務機關按照國家和自治區信息化建設總體規劃,編制並組織實施全區稅務系統信息化建設規劃,建立稅收征管信息平台,完善稅收保障信息系統。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結合本地實際,最佳化和調整產業結構,培植稅源,保障稅收增長與經濟發展相協調。

第七條 稅收收入預算的編制和調整,應當與本行政區域的稅源相適應。稅務機關應當根據經濟發展實際和稅源狀況,科學預測稅收目標,及時向同級財政部門反映重大稅收增減變化因素,為財政部門編制預算提供依據。財政部門編制和調整稅收收入預算,應當徵求同級稅務機關的意見。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稅收協助制度。政府部門和有關單位應當及時向稅務機關提供所掌握的涉稅信息。稅務機關需要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給予稅收協助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支持。

第九條 對已享受稅收優惠的對象,不符合稅收優惠條件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取消其稅收優惠資格,並告知同級稅務機關。稅務機關發現稅收優惠對象不符合稅收優惠條件的,應當停止執行稅收優惠並告知相關部門。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的指導和監督。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財政部門依法進行審計、檢查時,發現被審計、檢查單位有稅收違法行為的,應當責成被審計、檢查單位向稅務機關繳納應當繳納的稅款,並告知同級稅務機關。

第十一條 稅務機關對欠繳稅款的納稅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規定結清應繳納稅款、滯納金,又不提供擔保的,可以依法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其出境。對稅務機關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公安機關應當依法處理。

第十二條 申請辦理房屋、土地、車船等權屬登記、變更,應當提交法律、法規規定的完稅憑證或者減免稅證明;未提交的,有關部門不予辦理。

第十三條 自然人股東轉讓企業股權的,應當依法辦理納稅申報。股東轉讓股權申請股權變更登記,未辦理納稅申報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暫緩辦理變更登記,告知其到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並將情況通報同級稅務機關。

第十四條 舉辦演出、會展、商貿交流等活動的主辦單位應當在訂立契約之日起15日內將契約和收入分配方案報送活動舉辦地的主管稅務機關,並依法代扣代繳稅款。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稅收徵收管理信息交換制度,依託政府信息網路和政務服務平台,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實現涉稅信息交換。因下列事項產生的涉稅信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應當履行稅收協助職責,按照與同級稅務機關協商確定的時間和方式無償予以提供:

(一)投資項目立項審批、核准、備案及建設進度情況;

(二)企業兼併改制,技術改造,產權、股權轉讓,固定資產投資,技術轉讓及企業清算、資產拍賣;

(三)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專利技術開發與轉讓;

(四)車輛和船舶營運證的發放、變更、註銷;

(五)福利企業和社會組織登記、變更、註銷和年檢;

(六)服務型企業和勞動服務企業認定,勞動技能培訓機構和職業中介服務機構設立,再就業優惠審批,勞動報酬實績,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店醫保收入;

(七)土地使用權登記、變更,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轉讓,礦產資源勘探、開採及探礦權、採礦權轉讓;

(八)交通、水利等建築工程許可,文化經營許可證書發放;

(九)建設項目招投標、施工許可,商品房銷售和房屋產權登記、變更,建設資金投入及工程款撥付;

(十)醫療機構執業登記、變更、註銷,非營利性醫療機構認定,單位社會保險費征繳;

(十一)規模以上企業經濟運行統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主要經濟指標;

(十二)營業執照登記、變更、註銷、吊銷;

(十三)組織機構代碼證登記、變更、註銷及年檢;

(十四)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服務性收費和涉稅財物價格認定;

(十五)出口企業登記、海關完稅;

(十六)演出、體育比賽、社會力量辦學;

(十七)其他涉稅信息。

第十六條 稅務機關應當依法收集、使用和保管涉稅信息,不得將涉稅信息用於與稅收徵收管理無關的事項。稅務機關應當保守納稅人的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七條 對下列零星分散和異地繳納的稅收,稅務機關可以依法委託代征:

(一)城市社區和農村零散稅收;

(二)個體經營活動稅收;

(三)零散建築施工、裝飾裝修業稅收;

(四)房地產交易、不動產租賃稅收;

(五)跨區域、異地繳納稅收;

(六)演出、體育比賽、會展、講座培訓稅收;

(七)其他需要委託代征的稅收。稅務機關應當指導、監督代征人代徵稅收,並按照規定支付代征手續費。代征人應當將代徵稅款及時、足額入庫。

第十八條 扣繳義務人和有關單位應當依法向稅務機關如實提供與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涉稅信息。

第十九條 鼓勵和支持稅務代理機構依法開展涉稅鑑證和其他涉稅服務業務。

稅務代理機構應當依法開展業務,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對稅收征管工作的宣傳。稅務機關在新聞媒體公告稅收政策,新聞媒體應當予以支持。

第二十一條 稅務機關應當加強稅法宣傳,依法公開稅收政策、辦稅程式以及服務規範,為納稅人提供政策法律諮詢、納稅輔導、辦稅指南等服務。稅務機關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提供納稅服務不得收取費用,不得變相增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負擔。

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徵、停徵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及其他與稅收法律、法規相牴觸的決定。

第二十三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發現稅收違法行為的,應當告知同級稅務機關;稅務機關應當依法查處。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檢舉稅收違法行為。檢舉的稅收違法行為,經稅務機關查證屬實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檢舉人獎勵。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未履行稅收協助職責,造成稅收損失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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