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
【發布單位】廣西壯族自治區
【發布文號】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103號
【發布日期】2014-04-29
【生效日期】2014-06-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
廣西壯族自治區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廣西壯族自治區政府令第103號
《廣西壯族自治區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已經2014年4月23日自治區十二屆人民政府第2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自治區主席 陳武
2014年4月29日
正文
廣西壯族自治區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管理,預防火災發生,減少火災危害,保護人身、財產安全,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火災高危單位是指一旦發生火災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或者重大財產損失的下列場所:
(一)建築總面積2萬平方米以上的體育場館、會堂、公共展覽館、博物館的展示廳;
(二)建築總面積1萬平方米以上的賓館、飯店、商場、市場;
(三)建築總面積2500平方米以上的歌舞娛樂、遊藝、放映場所;
(四)床位數300張以上的醫院、養老院、福利院、託兒所、幼稚園,床位數1500張以上的寄宿制學校;
(五)單個廠房建築面積或者車間建築面積2500平方米以上,而且同一時間用工100人以上的勞動密集型企業;
(六)總儲量1000立方米以上的甲、乙類易燃氣體的生產、充裝、儲存、銷售單位;總儲量5000立方米以上的甲、乙類易燃液體的生產、充裝、儲存、銷售單位;建築總面積3000平方米以上的甲、乙類可燃固體及可燃纖維的生產、儲存、銷售單位;建築總面積1萬平方米以上儲存其他可燃物質的倉庫、堆場;
(七)建築高度50米以上的電信樓、財貿金融樓、廣播電視樓、電力調度樓、郵政樓、防災指揮調度樓,重要的辦公樓、科研樓、檔案樓,建築高度100米以上的其他公共建築;
(八)地下公共建築以及城市地下軌道交通;
(九)單機容量30萬千瓦以上或者規模容量80萬千瓦以上的大型發電廠;
(十)採用木結構或者磚木結構建築的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工作的領導,統籌研究、協調解決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火災高危單位,並在其場所或者區域的明顯位置設定火災高危單位標誌。
第四條 火災高危單位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定期召開消防安全例會,由消防安全責任人主持,並形成會議紀要或者決議;
(二)定期將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情況報告和消防安全自我評估報告報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
(三)公眾聚集場所的火災高危單位在營業期間每2小時至少開展一次防火巡查,其他火災高危單位每24小時至少開展1次防火巡查;所有火災高危單位每月至少開展1次防火檢查,每半年組織1次消防演練;
(四)消防控制室實行專人24小時值班。
第五條 火災高危單位的生產、經營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火災高危單位的生產、經營者應當確定1名負責人作為消防安全管理人,協助消防安全責任人主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安全管理人離職的,火災高危單位的生產、經營者應當自消防安全管理人離職之日起10日內確定新的消防安全管理人並報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
第六條 火災高危單位的生產、經營者應當根據需要確定1至2名消防安全管理人員,負責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防安全管理人員可以由消防安全管理人兼任。
第七條 火災高危單位的生產、經營者應當採取下列消防安全技術防範措施:
(一)設定漏電火災報警系統;
(二)在賓館、飯店、餐飲場所的廚房設定廚房設備滅火裝置;
(三)按照規定設定雷電防護裝置。
第八條 火災高危單位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通過設定疏散逃生示意圖、提示用語等方式公示本單位火災危險性、安全出口位置以及自救逃生方法,並按照規定標準設定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誌。
第九條 火災高危單位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將下列部位確定為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定消防安全標識,納入單位視頻監控範圍:
(一)商場、市場的營業區域;
(二)賓館、飯店的燃氣、燃油用房,廚房操作間;
(三)醫院高壓氧艙、供氧站;
(四)可燃物品的倉庫,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倉庫、儲罐或者生產車間、加工車間;
(五)變配電室和計算機、空調機等集中用電設備用房;
(六)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
(七)避難層(間);
(八)根據火災危險的性質、程度確定的其他消防安全重點部位。
第十條 公眾聚集場所的火災高危單位的生產、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合理確定並公示每個區域的最大容納人數,達到最大容納人數時,採取警示、分流等措施;
(二)配備急救箱,並在疏散樓梯間或者其他避難區域設定個人防煙裝備。
第十一條 在賓館、飯店、商場、市場、公共娛樂場所、醫院門診樓和病房樓等火災高危單位3層以上的部位,應當配置必要的逃生輔助裝置。
第十二條 火災高危單位的生產、經營者應當每年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消防安全評估機構對其消防安全管理、火災危險源、建(構)築物防火性能、消防設施運行和從業人員消防安全素質等消防安全狀況進行評估,並在每年12月10日前將評估報告報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
火災高危單位的生產、經營者應當根據消防安全評估報告所列存在的問題制定整改計畫,採取措施進行整改。
第十三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針對火災高危單位的危險性特點,提供經常性的專業消防安全指導,科學制定滅火救援預案並組織演練。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通過電子政務系統及時發布消防安全公共信息。
第十四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在重大節日、重大活動期間加強對火災高危單位的消防監督檢查,及時查處火災高危單位以及毗鄰場所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按照規定許可權,對人員密集場所的火災高危單位每半年至少進行1次監督檢查,對其他火災高危單位每年至少進行1次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第五條、第六條規定,火災高危單位的生產、經營者未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和消防安全人員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
第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第七條規定,火災高危單位的生產、經營者未設定漏電火災報警系統或者在賓館、飯店、餐飲場所的廚房未設定廚房設備滅火裝置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非經營性的火災高危單位,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對經營性的火災高危單位,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條規定,公眾聚集場所的火災高危單位的生產、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確定並公示每個區域的最大容納人數或者達到最大容納人數時,未採取警示、分流等措施造成嚴重後果;
(二)未按規定配備急救箱,並在疏散樓梯間或者其他避難區域設定個人防煙裝備。
第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2014年6日1月起施行。
新聞發布會
為向社會公告自6月1日起施行的《廣西壯族自治區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以下稱《規定》),5月12日,自治區法制辦、自治區公安廳聯合召開《規定》新聞發布會,自治區法制辦公室副主任范小輝、自治區公安消防總隊總隊長李偉民等自治區消防安全委員會成員單位的有關人員及媒體記者約40人參加發布會。自治區法制辦法規二處處長莫曉敏主持發布會。
新聞發布會有兩項議程,一是自治區法制辦范小輝副主任介紹《規定》的立法背景和規範的有關問題;二是自治區公安消防總隊總隊長李偉民同志講話。
范小輝副主任就制定《規定》的必要性、審查過程和規範的有關問題及主要內容作了簡要介紹。闡明了《規定》作為我區專項規範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政府規章,它的出台,為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我區火災高危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據,必將有力地提升我區火災高危單位消防管理工作的法制化、規範化水平,對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保障廣大人民民眾人身和財產安全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同時對宣貫《規定》提出了具體的要求,一是新聞媒體大力宣傳好《規定》,使《規定》家喻戶曉,人人皆知;二是《規定》的實施部門要正確學習理解和準確把握《規定》精神,切實做好管理與服務工作,為做好火災高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而共同努力。
李偉民總隊長就貫徹實施《規定》講了三點意見。一是充分認清形勢,提高思想認識,切實增強貫徹實施《規定》的責任感和緊迫感;二是圍繞立法目的,領會精神實質,深入開展《規定》的學習和宣傳工作;三是狠抓責任落實,強化監督管理,全力確保《規定》實施取得實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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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3日,自治區政府審議通過《廣西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根據建築面積、體積、儲量、人員數量等判定要素,將發生火災容易造成群死群傷的十大類單位(建築)界定為火災高危單位。
據介紹,《廣西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在消防組織機構建設、日常消防管理、設施器材配備等方面,相對於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提出了更高的具體明確的標準,做出了三方面的規定:
一是明確火災高危單位生產、經營者消防安全管理人員的職責;
二是明確了火災高危單位日常消防管理工作規範要求,包括消防安全技術防範措施、逃生標識管理、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管理等;
三是對公共聚集場所的火災高危單位的消防安全標準做出了特別規定。比如規定公眾聚集場所的火災高危單位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合理確定並公示每個區域的最大容納人數,達到最大容納人數時,採取警示、分流等措施,配備急救箱,並在疏散樓梯間或者其他避難區域設定個人防煙裝備。在賓館、飯店、商場、市場、公共娛樂場所、醫院門診和病房樓等火災高危單位3層以上的部位,應當設定必要的逃生輔助裝置等。